中国企业如何利用WTO保护自己

作 者:

作者简介:
卢进勇(1957-),男(汉族),北京人,对外经贸大学WTO研究中心教授,北京市,100029 。

原文出处:
新视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2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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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加入WTO既意味着机遇和权利,也意味着挑战和义务。面对入世后日趋 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企业要学会利用WTO合理合法地保护自己,通过保护减缓冲击,提高生 存和发展能力,提高竞争力。当然,保护不是不履行应尽的义务,不是要保护落后,保护是 有 时间限制的,保护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保护是为了提高竞争力和更快地发展,对自己的根本 保护就是加快发展自己。入世在使企业面临竞争与压力的同时,也使企业获得了保护自己的 恰当方式。入世后,中国企业可以充分利用WTO的规则、协议和机制保护自己。

      1.利用在世贸组织中“参政议政”的权利保护自己。世贸组织的各项协议和协定覆盖了世 界经济贸易的众多领域,这些协议和协定对国际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因而人们将世 贸组织称为“经济联合国”。世贸组织是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一个场所,在世界贸易 组织内,发展中国家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否决权,阻止少数发达国家强行推行一些不符合发 展中国家利益的协议或规则,使多边贸易体制公平、公正地保护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 成员的共同利益,并使其发展不至于被少数成员操纵或控制。

      入世后,作为WTO的成员国,中国将拥有平等地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权,将获得在多边 贸易体制中“参政议政”的权利。中国应当充分行使这一决策权,在规则的制定中代表发展 中国家以及中国的利益和要求,维护中国企业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和合法权益,使所制定的 规则尽可能公平和公正,减少歧视性。

      2.利用对发展中国家较长的过渡期安排保护自己。依据WTO的原则和要求,一个国家或地区 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后,都要遵守和实施世贸组织的协议或协定中,都规定了实施的时间表, 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还规定了较长的过渡期,而且有的协议规定,经过申请还可以 考虑适当延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过渡期。例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 Ms)》规定:限期取消违反国民待遇和一般禁止使用数量限制条款的投资措施的过渡期发达 国家为2年,发展中国家为5年,最不发达国家为7年。入世后,中国应认真分析研究WTO协议 或协定中规定的过渡期及其进一步延长的条件,以恰当利用过渡期保护中国企业的利益。

      3.利用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保护自己。世贸组织对最不发达国家几乎不要求其承担任 何义务,但可享受世贸组织成员的一切权利。世贸组织对发展中国家也做出了一系列的优惠 安排,这些优惠安排体现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1994年关贸总协定》、《保障措施协 议》、《反倾销协议》、《进口许可证协议》、《海关估价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农产品协议》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等世贸组织的绝大多 数协议或协定中。例如,《农产品协议》规定,发展中国家在履行减让义务时具有灵活性, 10年之内在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三大领域内其削减的比例是发达国家义务的2/3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也规定,发展中国家政府可以对出口产品提供一定比例(2%以下)的 补 贴。上述优惠安排对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具有很大的实用价值。

      4.利用反倾销与反补贴手段和技术性贸易措施保护自己。世贸组织允许其成员反对不公平 贸易,即借助倾销和补贴而进行的贸易,为此世贸组织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基础上专门签订 了《反倾销协议》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如果一成员国认为另一或另几个成员国出 口商品的价格低于其在国内市场上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的销售价格,或认为其得到政府的补贴 而出口,并因这种倾销或补贴行为而给本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有损害威胁时,这一成 员国可以对此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以抵制这种不公平贸易,维护本国企业合法的经贸 利益。其具体步骤是:由国内相关产业界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调查,当调查结果 认定倾销或补贴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构成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国对特定进口产 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目前,中国已经受到一些外国商品倾销的损害,已经开始对一 些被认定具有倾销行为的外国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加入WTO后,中国仍需这样做。

      另外,世贸组织还有《技术性贸易措施协议》,该协议规定成员国可以实行一些合理的和 强制性的产品标准。中国入世后,可以借助建立自己的技术性贸易措施(TBT)对国内市场进 行相应保护。

      5.利用例外和保障措施条款保护自己。世贸组织主张各成员国实行自由贸易,逐步开放货 物和服务市场,促进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发展。但世贸组织对贸易自由化的风险也相应地 制定了一系列条款或协议加以防范和克服,并非放任自流,而是允许其成员国建立自己的符 合世贸组织规范的保障机制,对本国产业进行合理与适度的保护。

      世贸组织的许多协议(定)中均设有例外条款,各缔约方可以灵活运用这些条款,实行对本 国有利的贸易政策和措施。主要的例外条款有以下几项:紧急保障例外:当一国某产品进口 大量增加,对国内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构成严重损害威胁时,该 国可以实行临时性进口限制措施;国际收支平衡例外:当一国遇到国际收支极度不平衡时, 可以对进口实行限制;幼稚工业保护例外:对本国新兴的、尚不具备竞争能力的工业,政府 可以通过进口限制、提高关税、实行许可证、征收临时附加税等办法予以保护;一般例外: 出于维护公共道德和保障本国人民的生命与健康等方面的原因而暂时不履行世贸组织项下的 义务;安全例外: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利益而暂时不履行世贸组织项下的义务;关税同盟和自 由贸易区例外:即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成员间的贸易优惠可以不给予非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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