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减持国有股 早在我国进行股份制改革初期,为了维持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国有企业以国有资产折成国有股一般要占绝对控股地位或在股权相对分散时占相对控股地位。同时对于改制上市的国有企业,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规定国有股不能上市流通。由此直接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非流通股占70%,而在非流通股中,国有股又占了90%。 现在看来,占控股多数的国有股不能上市流通无论对于我国国企改革的深化还是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都会带来不利影响。 首先,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是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和“内部人控制”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国家作为公司大股东的缺位使得“委托—代理”现象严重,国有股代理人即经营者几乎是在没有真实财产所有者监督下行使企业代理权;另一方面,只持有少量社会公众股的小股东又根本无法影响企业的决策和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这种“大股东缺位、小股东无力监管”的股权结构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经营效率低下,国有资产不断缩水,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得不到保障。 其次,这种畸形的股权结构造成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由于个人股的取得是通过高溢价高成本购买的,这就使得个人入市无法靠长期投资取得回报,而只能寄希望于从炒作中谋求差价利润。而且公众是以低成本的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为前提接受这种高溢价的。但是庞大的公有股存量又被视为洪水猛兽,给广大股民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每次都成为空方打压市场的借口,使股民不愿做长线投资,市场炒作之风盛行。 再者,国有股不能上市流通不利于我国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资本市场的一大功能就是通过有效的市场手段,增加资产的流动性,使资产流向全社会效率最高、最需要的部门。占控股多数的国有股沉淀市场、不能流通,使得大量国有资产只能停留在低效率的国有部门,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的配置效率。另外国有股不能上市流通,造成国有股与社会公众股的不平等地位,损害了国家应享有的股本权益。 惟有通过减持国有股,才能改变我国现有股权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才能提高上市公司资产整体的流动性,才能实现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也才能盘活国有股东手中无法变现的资产,实现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 二、国有股减持方式 1.国有股回购 上市公司回购部分国有股并直接注销。国有股回购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缩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每股收益,为广大股东提供了较为丰富的投资回报;同时提高了财务杠杆率,有助于公司的合理避税。1999年11月23日,上海申能股份发布公告,公司将以2.51元的价值协议回购并注销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0亿股国有法人股,拉开了国有股回购的序幕。回购后,国有法人股由占总股本的80.25%减少到68.16%,而社会公众股则由总股本的9.53%增加到15.37%,申能集团用所得资金收购置换申能股份的非经营性资产,进一步夯实了上市公司的质量。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国有股回购作为一种资本收缩行为,对上市公司也会产生某些副作用。首先,股份回购属于关联交易,在监管不严的情况下,容易发生大股东套现并影响小股东的利益。其次,股份回购后,企业经营规模缩小,在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可能丧失某些发展机会,制约其发展后劲。其三,股份回购使企业净资产减少,其偿债能力也相应降低,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国有股配售 (1)向原流通股股东配售。1999年,这种方法已经在中国嘉陵和黔轮胎进行了试点,但在其配售方案公布之后,招致了流通股东的大量抛售,在抛售前后价格分别下跌12.34%和14.52%,且在缴款截止日,仍分别有18.01%和23.59%的股权无法售出,使得主承销商华夏证券和长城证券占用大量资金包销余额。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配售价格有失公平,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同时,国有股试点企业的确定也存在问题,我们应该避免将一些业绩呈现下滑趋势的企业列入配售名单,而应将一些发展前景不错的企业纳入配售范围。 (2)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或成立国有股投资基金。采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方法,其优点在于战略投资者着眼于长线投资,减轻了售后二级市场的抛售压力。成立国有股投资基金就是由投资人购买基金,再由基金投资于国有股,同样达到上述目的。 3.发行可交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复合型衍生债券,主要发生在国有母公司和上市子公司之间,即由国有母公司发行债券,债券到期时,可以交换上市子公司的股票(非流通的国有股)。这种债券与可转换债券不同,发行可交换债券并不增加上市子公司的总股本,但降低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即国有股)比例。利用可交换债券减持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有其独特优势。首先可以促使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有控制、有节奏、相对均匀地进入流通市场,减少了这一举动对整个股市的冲击。其次,由于它具有债券的性质,它的发行将把部分储蓄引导到资本市场,与股市争夺资金的压力不大。 通过国有母公司发行可交换债券减少其持有国有股比例,还存在以下几个重要问题有待解决:(1)可交换债券定价;(2)交换期限;(3)交换比例;(4)投资者持有的国有股再转换成流通股市场价格如何确定;(5)可交换债券如何上市流通。 4.国有股转化成优先股 优先股相对普通股拥有股利分配和剩余财产索取的优先权,但不具有企业的经营决策权。通过将国有股部分转化为优先股,能保证国有股在获得稳定收益的同时,减少决策过于集中的弊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易于实行,改革成本小,不涉及二级市场的扩容和抽血问题。但是国有股转化为优先股不能解决国有股流通问题,使国有股回收期很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