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别再漠视申请专利了!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卫平,本报记者

原文出处:
经济日报

内容提要:

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往往“资金未到,专利先行”;而我国全部企业的发明专利年申请量还不及日、美一家企业! ——作者手记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1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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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企业在悄然“圈地”

      在未来全球市场竞争中,我们的企业,乃至中国将会赢得多少份额?

      这一问题已迫在眉睫了——近年来,我们不少企业价格大战频起,国外不少企业却悄然在我国专利“圈地”,暗中也压缩着我们技术创新的空间。

      事实上,由于外国公司在我国的“专利战略包围”,我国有些企业和科研单位已被迫改变研究方向,甚至取消了科研立项或原定生产计划……

      国外来华申请专利的增势,已引起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关注和忧虑:我们全国企业的发明专利年申请量(1999年3490件、2000年8316件),还赶不上日、美一家企业的年申请量, 在国外的申请量更微乎其微, 1999年全国不到300件!

      据信息产业部统计:在信息技术领域,1997~1999年我国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84.5%来自国外;在家用电器、广播与电视、通信技术、有源器件技术领域,国外申请量依次是国内的5.6倍、8倍、9.8倍、12 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统计年报更显示,在一些高技术领域,国外与国内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差距正逐年拉大。

      日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一部袁德部长说,专利处置与专利战略运用是否得当,可决定企业乃至产业的兴衰。

      例如,70年代瑞士一位工程师发明了电子表技术,但瑞士手表业满足于称雄世界机械表市场,没意识到它会引起手表工业的革命。日本人却看到了其巨大市场价值,买下专利投入巨资开发,一举登上电子表王国的宝座。日本电子表的冲击,造成瑞士很多工厂倒闭,大量工人失业。我们也有不少教训值得记取。前些年,我国有些手表厂从瑞士引进电子表技术大批量生产,却不知有不少核心技术是日本人的。在内地市场饱和后出口香港,不料日本某公司提出抗议。有关部门检索专利发现,引进技术果然有日本专利。最后,为进入国际市场别无选择,我们向日本公司交付了专利许可费。

      专利黄牌去年又举向我们一些企业:据《滑板车信息网》披露,滑板车近年风靡全球,我国一些厂家纷纷投资生产,大量出口欧美。但一系列出口滑板车的集装箱在海关被扣。问题在于,很多企业涉嫌侵权非法实施他人的专利……

      战略不一 结果各异

      袁德指出,建立专利管理制度和体系,是现代企业管理不可缺少的部分。国外跨国公司都有专利管理制度与知识产权部,我国企业却普遍缺乏专利管理机构和人员。

      去年10月在某大型钢铁企业的见闻,使他大为吃惊:偌大企业只有1人管专利; 前不久日本一批年轻的科研人员特意来参观该厂的平炉车间。原来在日本,平炉早已绝迹,我们的平炉车间竟成了“博物馆”!

      袁德说,了解日本的炼钢技术发展与专利战略实施历程,对我们众多企业乃至国家的发展振兴,尤有启迪作用和借鉴意义。

      二战后,日本为寻找振兴钢铁工业的对策,派考察团赴世界各国,20世纪50年代在奥地利“奥钢联”发现“顶吹纯氧”转炉炼钢技术。经长期谈判,花150万美元买下专利许可。1955年签定引进合同时, 日本钢铁产量约1000万吨,到1970年合同结束时,钢铁产量达1亿多吨, 75%采用了“顶吹纯氧”技术;日本这项引进也得到巨大回报:一年的钢铁产值就是66亿美元。

      更应提及的是,日本还大力开发研究,形成配套的日本技术;并从美、德、英国引进涉及转炉的其它技术进一步开发,形成完整的技术体系,同时大量申请本国和国外专利,使日本在“顶吹纯氧”方面成了世界第一。

      反过来,日本实行专利技术出口,如帮助美国钢铁公司进行全面技术改造;成套设备出口南非;它出口给我国宝钢的一套技术, 约有250件专利。

      对比来看,50年代,“奥钢联”曾派团来我国转让推销“顶吹纯氧”技术。当时有关部门存在两种意见:一种主张引进,一种主张学习苏联的平炉炼钢。结果,平炉派意见占了上风。到60年代全世界都搞“顶吹纯氧”炼钢时,我国也在搞试验,并花了2000万美元引进“奥钢联”两台转炉,但后来碰上“文革”,这两台转炉没能装起来。到80年代,又花巨资从日本引进一套技术设备。

      应当承认,日本这套专利战略的成功值得借鉴。我们的企业也应从中得到有利自身发展的宝贵启示。

      专利保护 控制市场

      袁德说,我们很多企业迟迟没有认识到专利的作用,对专利申请不以为然。

      以彩电为例,我国现有彩电生产技术大部分是从日本引进的,但有些专利权是美国RCA公司的。这在引进谈判时,日方没有提及; 在签约时,对协议中“发生侵权,由中方负责”的条款,唯有北京某电视机厂厂长跟日方补加一条协定:此合同如果涉及第三方,由日方负责。

      前些年我国彩电生产饱和,通过代理商进入北美市场,不久RCA 公司声称发现47项专利技术侵权,要求中国企业付专利入门费和提成费……

      经专利检索调查发现,RCA公司在中国申请的专利, 与我国现在制造的彩电无关。问题是它在北美和欧洲拥有数万件彩电专利,我国彩电出口,必然与其专利发生冲突。为了不丧失北美市场,最终我们付出不菲的“学费”……

      近些年在我国申请专利的国外彩电技术,绝大部分是高清晰度彩电技术,有一部分已获我国专利权。它们在数量和技术含量上占有很大优势。对此,我们的企业也应做好足够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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