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年薪计算方法质疑

作 者:

作者简介:
纪根培 副教授 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会计系 马鞍山 243032

原文出处:
《财经科学》

内容提要:

现行国企经营者年薪制试点方案以职工平均工资倍数计算基本年薪,并主要以企业规模调节基本年薪和计算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前者与现代企业制度本质相抵触,并导致激励机制弱化;后者忽略企业经济效益,并造成“鞭打快牛”和大企业仅因资本雄厚使经营者稳获奖励的弊端。笔者主张以一定利率下资本经营规模为依据计算基本年薪,以最低资本收益率为起点计算效益年薪,以“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得分计算奖励年薪。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1 年 04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中图分类号]F04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306(2001)01-0090-03

      企业家才能是一种稀缺的社会人力资源,是企业的关键性生产要素。对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承认其劳动关系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好坏的特殊劳动价值,将经营者收入与所承担的企业经营责任、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果相联系是国际惯例,也是我国国企改革的主要内容。我国国企经营者年薪制自1995年试点至今已在20多个省市付诸实践。像对待任何新生事物一样,在肯定国企经营者年薪制成功经验的同时,还应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完善方法,以推动其进一步健康发展。本文试对当前国企经营年薪制试点方案中普遍存在的计算方法问题进行剖析,并探索改进方法。

      经营者年薪计算问题

      (一)以职工平均工资固定倍数计算经营者基本年薪问题

      现行国企经营者年薪制试点方案中经营者年薪大体上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年薪普遍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固定倍数加以计算,这样就会产生两方面问题:

      1.计算依据的科学性问题

      经营者基本年薪是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其高低同样取决于经营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由于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以资本经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为责任,因此,经营者基本年薪只能与经营者所承担的企业资本经营责任的大小直接相关,而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倍数无直接联系。这种认为经营者收入一定高于职工收入,并以职工平均工资倍数计算经营者收入的做法与现代企业制度委托代理关系的本质特征相抵触。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董事会作为所有者代表委托经营者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经营者对所有者负责,其收入理应由所有者按受托企业资本经营责任大小核定。将经营者收入与职工平均工资相联系体现的是国家(所有者)对经营者收入水平的掌握和控制,而非核定经营者年薪的依据。至于经营者收入一定高于职工收入,那也不尽然。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收入分配以“责、权、利”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一般会低于经营者,但如果企业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确有影响企业经济效益显著提高的重大贡献,他们会以另外的方式获得高于经营者的收入。而规定经营者年薪是职工平均工资的多少倍也是缺乏客观依据的,如单纯以提高经营者收入出发,随意设定,则不能保证经营者年薪制应有作用的发挥。

      2.激励机制弱化问题

      通过政府行政手段人为地硬性规定经营者基本年薪是职工平均工资的多少倍,使经营者基本年薪成了政府的“恩赐”,这不仅不利于经营者劳动的合理定价,还将使经营者年薪制激励机制弱化。经营者年薪制的重要目的是加大对经营者的激励,而在这种办法下经营者基本年薪不是根据现有效益状况与承担的资本经营责任大小来核定,而按政府规定一律享有高于职工平均工资固定倍数的基本年薪,这怎能发挥鞭策经营者努力工作的作用呢?当然,在人们观念未根本转变,经营者市场未完全建立,由政府出面推动国企经营者年薪制试点的现阶段,在年薪制办法中适当降低经营者减收风险,以利推动更多企业参与,也是可以理解的。

      (二)主要以企业规模决定年薪多少的问题

      现行经营者年薪制试点方案中无论是基本年薪、效益年薪,还是奖励年薪,都存在忽略经济效益状况,主要以企业规模决定经营者年薪的问题。

      1.主要以企业规模决定基本年薪问题

      大企业,因企业规模大,经营者承担较大的资本经营责任,其基本年薪较小企业适当提高无可非议,问题是怎样提高法。如有的省市方案规定大企业以职工平均工资较大倍数计算基本年薪,或者在以职工平均工资固定倍数计算基本年薪后,又再乘以“规模调节系数(规模大,系数大)”,或者“实现税利调节系数(实现税利绝对数大,系数大”(注:因实现税利绝对数大的重要原因是规模大,因此该系数调节同属规模调节,而非效益调节。此外,企业纳税多,可进行全社会各种所有制企业纳税评比选优由国家财政另外奖励,经营者因纳税多向企业要加薪是与现代企业制度相低触的。),或者二系数之和,使经营者基本年薪单纯因企业规模大而加成,这是一种不顾企业经营效益,只凭企业规模大就一定拿高薪的办法,是与经营者承担的资本经营责任的核心——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相抵触的。如企业间效益相差悬殊,只凭企业规模大,其经营者就当然拿高薪,而企业规模小,税利绝对数小,效益高的企业经营者只能拿低薪,姑且不论大企业因经济效益差造成国有资产“时间价值”损失,单就收入分配而言,其公正、公平性何在?其社会影响又将如何是不难想像的。

      2.主要以企业规模决定效益年薪问题

      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经营者计发基本年薪之外,再按经济效益状况计发效益年薪是必要的,问题是怎样计法?如有的省市方案在计算效益年薪时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或利润增长率按企业规模不同增减经营者效益年薪,将使同样国有资产或利润增加幅度,规模大企业的经营者效益年薪增加多,规模小企业的经营者效益年薪增加少。这种做法如果单纯从增加的国有资产或利润看,企业规模大,同样国有资产或利润增加幅度,国有资产或利润增加的绝对数必然大,工作难度大,给予经营者较多年薪也是合理的。但如果联系企业经济效益状况,不同企业上年经济效益有很大差异时,本年虽然国有资产或利润增加幅度一样,不同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并未发生变化,这样,原来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增加国有资产或利润的潜力就大,同样的国有资产或利润增加幅度就比较容易;原来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增加国有资产或利润的潜力就小,同样的国有资产或利润增加幅度就比较困难。如果这种情况表现为大企业原有经济效益差,小企业原来经济效益好时,按此方法计算效益年薪,大企业因其规模大而使经营者效益年薪就多,而小企业因其规模小使经营者效益年薪就少,那又不成了“保护落后,鞭打快牛”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