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8780(2000)09—0036—02 企业与社会的关系,一直是管理活动难以回避的话题。 自20 世纪50年代以来,首先从美国开始,西方学术界和企业界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经过数十年的讨论,人们愈发认识到,注重企业行为中的社会责任问题,不仅是恰当的,而且是必要的。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同意这一观点,即使同意这一观点的人,也对社会责任内容的理解不尽相同。 所谓企业社会责任,基本含义就是企业对社会所应承担的义务。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奖得主密尔顿·弗里德曼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增加利润。斯蒂芬·P·罗宾斯认为,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超过法律和经济要求的、企业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哈罗德·孔茨等人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认真地考虑公司的一举一动对社会的影响”。我国的一些学者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为所处社会的全面和长远利益而必须关心、全力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表现为企业对社会的适应和发展的参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极为丰富,既有强制的法律责任,也有自觉的道义责任”。也有人把企业社会责任看作是政治责任,即履行政府规定和倡导的义务,如交纳税金、提供就业。还有人把企业社会责任理解为支持公益事业,如赞助慈善活动等(注:陈炳富、周祖城编著:《企业伦理学概论》,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53—54页)。现在通常所说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指经济责任以外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建立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基础上的道德责任。 毫无疑问,一般而言,企业作为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经济责任是其首要的责任。但是,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呢?对此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企业社会责任模式;对立型责任模式、分离型责任模式和统一型责任模式。 一、对立型责任模式 这一模式认为,企业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是完全对立、水火不容的。它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站在社会责任的立场上,完全忽略或排斥企业的经济责任;一是站在经济责任立场上,全盘否定企业的社会责任。前者多发生于特定的历史时期,后者通常在市场经济的初期较为多见。如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公营企业,管理的目的十分明确,就是为政治服务,即服从革命战争的需要。建国后,我们建立起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表现在企业管理上,则是企业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属物,没有经营自主权,也不承担盈亏的责任;企业管理只算政治帐,不算经济帐;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改革开放使这种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企业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但在转型中,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特别是法制的不健全,某些企业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制假售假、偷税漏税、强买强卖、行贿受贿、欺诈蒙骗、不讲信用、肆意破坏资源和环境、严重漠视和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等等。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除个别情况之外,“政治挂帅”、“社会至上”式的社会责任模式是应当摈弃的。因为,一、在这种模式下,企业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设计和选择,而道德主体的意志自由正构成道德活动的前提,也是确认道德责任的内在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自由选择,就没有道德行为。既然企业是在“除此之外别无选择”的情况下被动地承担社会责任,它就不能称之为是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二、道德是对社会成员和组织利益的调节和平衡,其目的在于保护和实现人们的正当利益。如果片面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特别是政治责任,压抑或否定企业及其员工对利益的合法追求,割裂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关系,这不仅违背了道德的“至善”和“公正”的原则,使社会责任成为虚幻、畸形的存在,而且企业因缺乏动力和能力也无法普遍、长期和充分地履行其社会责任。三、企业作为社会的经济组织,基本职责就是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满足社会的物质需要,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因忽视经济责任而普遍存在效率低下、决策失误、生产盲目、缺乏活力的现象,由此造成社会生产力发展迟滞、社会资源浪费严重、商品匮乏、市场萧条、人民生活水平长期得不到提高,这是严重的“失职”行为,根本谈不上社会责任的问题。至于“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式的社会责任模式更是与现代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其错误人所共知,其行为人所共愤,不值一驳。它在道德层次上是属于“禁止”之列。我们应当在完善市场经济的规则的基础上,对此广泛地揭露,严厉地打击,决不容许其存在和发展。 二、分离型责任模式 这一模式的基本观点一言以蔽之,就是“在工商界,除了不可说谎、欺骗、盗窃等一般道德标准之外,伦理学并没有用武之地。”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虽不赞成唯利是图,但对社会责任也不感兴趣和关心,认为与己无关,有的企业甚至从未思考过和意识到社会责任的问题。即便是在理论上认同社会责任的企业,在态度和行为上也非常地保留,过多地强调企业的特殊性和困难,如认为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吃亏太多;对企业要求过高,在现实生活中,企业是难以做到的;目前社会环境和企业实力不尽如人意,还不具备承担社会责任的条件;经济责任都顾不过来,哪有精力考虑社会责任,等等。总之,承担社会责任,理论上也许可以,实际不行;偶一为之也许可以,多了不行;别的企业也许可以,自己不行;将来也许可以,现在不行。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制度、意识形态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大多数企业都不反对社会责任,也能承担少量的社会责任,但总体而言缺乏明晰和正确的社会责任意识,对社会责任持敬而远之的态度。这种道德境界明显偏低,容易分化,亟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