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社会责任模式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马风光,男,现为江苏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江苏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江苏 镇江 212001

原文出处:
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

内容提要: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管理活动的主要课题。在不同的社会环境、经营理念下,企业具有不同的社会责任模式。本文把社会责任归纳为三种:对立型责任模式、分离型责任模式和统一型责任模式,每一种模式又可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这些责任模式呈现不同的道德境界。本文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经营行为应当摈弃对立型的责任模式,超越分离型责任模式,而向统一型责任模式发展。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0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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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7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8780(2000)09—0036—02

      企业与社会的关系,一直是管理活动难以回避的话题。 自20 世纪50年代以来,首先从美国开始,西方学术界和企业界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经过数十年的讨论,人们愈发认识到,注重企业行为中的社会责任问题,不仅是恰当的,而且是必要的。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同意这一观点,即使同意这一观点的人,也对社会责任内容的理解不尽相同。

      所谓企业社会责任,基本含义就是企业对社会所应承担的义务。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奖得主密尔顿·弗里德曼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增加利润。斯蒂芬·P·罗宾斯认为,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超过法律和经济要求的、企业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哈罗德·孔茨等人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认真地考虑公司的一举一动对社会的影响”。我国的一些学者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为所处社会的全面和长远利益而必须关心、全力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表现为企业对社会的适应和发展的参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极为丰富,既有强制的法律责任,也有自觉的道义责任”。也有人把企业社会责任看作是政治责任,即履行政府规定和倡导的义务,如交纳税金、提供就业。还有人把企业社会责任理解为支持公益事业,如赞助慈善活动等(注:陈炳富、周祖城编著:《企业伦理学概论》,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53—54页)。现在通常所说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指经济责任以外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建立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基础上的道德责任。

      毫无疑问,一般而言,企业作为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经济责任是其首要的责任。但是,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呢?对此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企业社会责任模式;对立型责任模式、分离型责任模式和统一型责任模式。

      一、对立型责任模式

      这一模式认为,企业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是完全对立、水火不容的。它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站在社会责任的立场上,完全忽略或排斥企业的经济责任;一是站在经济责任立场上,全盘否定企业的社会责任。前者多发生于特定的历史时期,后者通常在市场经济的初期较为多见。如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公营企业,管理的目的十分明确,就是为政治服务,即服从革命战争的需要。建国后,我们建立起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表现在企业管理上,则是企业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属物,没有经营自主权,也不承担盈亏的责任;企业管理只算政治帐,不算经济帐;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改革开放使这种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企业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但在转型中,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特别是法制的不健全,某些企业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制假售假、偷税漏税、强买强卖、行贿受贿、欺诈蒙骗、不讲信用、肆意破坏资源和环境、严重漠视和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等等。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除个别情况之外,“政治挂帅”、“社会至上”式的社会责任模式是应当摈弃的。因为,一、在这种模式下,企业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设计和选择,而道德主体的意志自由正构成道德活动的前提,也是确认道德责任的内在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自由选择,就没有道德行为。既然企业是在“除此之外别无选择”的情况下被动地承担社会责任,它就不能称之为是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二、道德是对社会成员和组织利益的调节和平衡,其目的在于保护和实现人们的正当利益。如果片面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特别是政治责任,压抑或否定企业及其员工对利益的合法追求,割裂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关系,这不仅违背了道德的“至善”和“公正”的原则,使社会责任成为虚幻、畸形的存在,而且企业因缺乏动力和能力也无法普遍、长期和充分地履行其社会责任。三、企业作为社会的经济组织,基本职责就是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满足社会的物质需要,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因忽视经济责任而普遍存在效率低下、决策失误、生产盲目、缺乏活力的现象,由此造成社会生产力发展迟滞、社会资源浪费严重、商品匮乏、市场萧条、人民生活水平长期得不到提高,这是严重的“失职”行为,根本谈不上社会责任的问题。至于“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式的社会责任模式更是与现代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其错误人所共知,其行为人所共愤,不值一驳。它在道德层次上是属于“禁止”之列。我们应当在完善市场经济的规则的基础上,对此广泛地揭露,严厉地打击,决不容许其存在和发展。

      二、分离型责任模式

      这一模式的基本观点一言以蔽之,就是“在工商界,除了不可说谎、欺骗、盗窃等一般道德标准之外,伦理学并没有用武之地。”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虽不赞成唯利是图,但对社会责任也不感兴趣和关心,认为与己无关,有的企业甚至从未思考过和意识到社会责任的问题。即便是在理论上认同社会责任的企业,在态度和行为上也非常地保留,过多地强调企业的特殊性和困难,如认为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吃亏太多;对企业要求过高,在现实生活中,企业是难以做到的;目前社会环境和企业实力不尽如人意,还不具备承担社会责任的条件;经济责任都顾不过来,哪有精力考虑社会责任,等等。总之,承担社会责任,理论上也许可以,实际不行;偶一为之也许可以,多了不行;别的企业也许可以,自己不行;将来也许可以,现在不行。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制度、意识形态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大多数企业都不反对社会责任,也能承担少量的社会责任,但总体而言缺乏明晰和正确的社会责任意识,对社会责任持敬而远之的态度。这种道德境界明显偏低,容易分化,亟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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