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激励的机理分析与变通设计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小宁,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北京市 100836 邵建馨,北京辰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 100101

原文出处:
中国工业经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0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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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期权激励方式被认为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激励办法。企业管理的实践也证明了股票期权激励使得经营者收入与企业业绩有了更大的相关性。因而我们对非上市的国有企业也推出了期权激励的变通办法——所谓的期股激励。

      但是,期股激励的侧重方向可能是值得商榷的。期权激励之所以有效,原因并不完全在于期权激励的长期性和抵押性。期权激励的短期性和可变现性也发挥了极其重要,甚至是更为重要的作用。当我们更关注于激励的长期性和抵押性,从而推出了期股激励时,外国企业的期权激励已经出现了从长期转变为短期,从抵押性转变为非抵押性的趋向,如在期权激励上允许即买即卖,可以用卖出收益来支付买入价格,等等。本文分析期权激励的性质和特点,最后也试图推导出一种能够适用于非上市公司的期权激励办法——分配权(虚股)期权激励。

      一、期权的基本概念

      期权,是指对某一物品的购买选择权利。期权概念可以在三个方面展开进行讨论:

      1.期权给予了购买某一物品的权利。期权意味着期权持有者有权利但没有义务去购买某样东西。而期权的最初出售者或最初转让人却有义务或责任只能把某样东西卖给期权持有者而不能卖给其他人。期权的权利包括执行对象、执行价格以及执行数量。

      2.这种购买某一标的之权利,在一定的时期内有效。时期可能有长短的差异,但都不是即时权利。超出一定的时期,这一权利就视为失效或认为放弃。因此,这种购买某一标的之权利,被称为期权。

      3.这种购买某一标的之权利的权利金,则是期权的价格。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三种情形下的期权:

      第一,在大多数情况下,在更一般的意义上,期权是交易双方对特定物品交易进行交易条件锁定的契约权利。例如,交纳定金就意味着卖方必须把物品给买方,如买方改变主意仅仅损失定金,而卖方不能履行合同却要处予多倍的罚金。所以定金就是购买物品的权利之权利金,交纳定金就是获得了购买物品的期权。这种一般意义上的期权,是为了防止交易流产的锁定避险。一方面,卖方为防止买方变更主意,要求买方交纳定金。如果买方更变主意,卖方则可以获得定金以补偿损失;另一方面,买方为防止不履行合同,交内定金以后,要求卖方如果失信,则对买方付以罚金。这里应该注意,定金与预付款的性质是不同的,定金不是预付款。

      第二,在特定的衍生物品的交易市场上,如期货市场或股票市场,市场对交易契约除价格以外的各种细节作出标准化的规定,同时,期权本身也成为了交易标的。在这种特定的交易市场上的期权交易,是专门的一类期权。这种期权是上述更一般意义的期权基本概念的衍生。也就是说,这种特定交易市场上的期权,是一种金融交易衍生工具。在这种特定交易市场上的期权在行使权利上,又分为两种方式:(1 )美式期权。美式期权在期权到期以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权利。(2 )欧式期权。欧式期权一般是在期权到期以前的一两天内才能行使权利。

      第三,企业中的期权激励,又是不同形式的另一类期权。(1 )企业中的期权激励不同于特定交易市场上的期权。企业中对经营者的激励期权既没有价格,同时各种交易或赠予细节也不是标准的,一般是一个企业一种规定。这种期权往往是无偿赠予,也通常是不可再转让的。(2)企业中的期权激励也不同于一般的物品交易中的交易锁定。 相对而言,它更接近于股票交易市场中的期权。实际上,企业中的期权激励,是受股票市场上的期权的启发而产生的。企业中的期权激励,一般采取期权赠予而不是期权交易的方式。有两种期权赠予的具体形式,一种是赠予经营者相当于企业总股本或总资本一定比例的股权购买期权;一种是赠予一定绝对数额的股权购买期权。前者可以刺激经营者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尽量扩大企业规模,后者可以刺激经营者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适度缩小企业规模。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期权的基本概念首先存在于一般的物品交易中。而在特定的衍生物品交易市场上(期货就是一般物品的衍生物品),期权本身成为了独立的交易物品或标的。而企业中的期权激励,不是一般的物品的期权,而是企业收益权或股权的期权,因而比较接近于特定的衍生物品交易市场上的期权。但又与这两者完全不同,因为不论在特定的衍生物品市场上,还是在一般物品的交易市场上,期权本身都是有价的交易对象。而在企业的期权激励中,期权本身却不是作为有价的交易对象出现的。

      在企业的期权激励中,为什么期权本身不作为交易和再交易的对象呢?期权的交易是要建立买卖双方的联系,而期权的再交易就是要改变买方。而在企业中,激励的交易双方在事实上已经建立起一种密切的关系,并且这种联系是不能改变的,即劳资双方或经营者和股东的联系关系是不能改变的,从而使期权的交易和转让是不必要的。

      二、期权激励的机理分析

      1.期权激励的标的与获利机制是分离的。期权激励的标的是股票,而获利机制是股票在市场上的市值。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期权激励的整个过程可以分解为这样两个过程。

      2.期权激励的契约是完备的,而期权激励的结果却是不完备的。即期权赠予是可以事先约定的,与被激励者的未来业绩无关;而期权激励的最终结果却与被激励者的业绩有关。也就是说,期权激励的形式上与被激励者的业绩无关,无论经营好坏与否,一定的期权就已经事先赠予;而期权激励的最终结果却不是事先约定的。

      3.期权本身的目的是为了锁定交易条件,减少买方的交易风险,买方可以决定买或不买,而卖方不能决定卖或不卖。所以企业的期权激励也正是为了减少经营者或职工的风险。用我们的话说,即“负盈不负亏”。如果企业盈利增长,股票市值增长,则经营者可以使用期权以获利;反之,经营者可以放弃行权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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