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绝大多数国有企业活力不足,经营陷入困境,对整个国民经济和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下岗职工的数量逐年增加,企业库存商品不断增多,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造成了整个国有企业的内部效率低下。我国国有企业活力不足的主要症结在于不能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来激发生产者和管理者的积极性,单个劳动者的工作效率和工作努力程度普遍不高。如何有效地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热情与工作努力程度,提高企业生产经营中劳动者有效劳动的投入,提高企业整体的经营效率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试图从劳动力产权的角度对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努力程度的决定因素及劳动力激励机制的制度变革加以分析,以期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提供新的补充。 一、劳动力产权的含义 劳动力产权是劳动者作为劳动力所有者拥有的一种特殊产权,它是在一定的企业合约、国家法规限制条件内,劳动者由于使用其拥有的劳动资源而引起的受损或受益的权利,是劳动力所有者在权利界限范围内的行为权。对于劳动力产权初始的不同界定,或者说对于不同劳动力产权之间权利界限的确定,将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率。 作为劳动力所有者的权利界限应包括劳动者维持再生产的权利、劳动力自主支配的权利以及对于企业财产的一部分剩余索取权。劳动力产权的权利界限应是对完整劳动力产权的界定,是上述三项权利的一个完整体系。 完整的劳动力产权的具体内容包括:(1 )劳动者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权利,即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货币和实物支付以及享有适度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稳定性;(2)劳动者自主支配劳动力的权利, 即劳动者对自身人力资源享有配置权,有权根据市场上劳动力价格信号合理配置自身劳动力,以获取较高的劳动力支付价格;(3 )劳动者享有对企业财产的部分剩余索取权,剩余索取权其实是对劳动力人力资本的一种支付。人力资本是人们在教育、健康、训练、移民和信息取得等方面的投入所形成的价值,是开发和利用人的劳动能力的一种投入。人力资本是人们形成一定劳动技能、知识水平的货币预支出,人力资本所有者把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投入到企业生产经营中成为企业财富创造的重要源泉,它比物质资本创造了更多的利润。正如周其仁教授所说的“不是‘消极货币’即纯粹的企业财务资本的存在,才使个人、经理、企业家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有碗饭吃,而是‘积极货币’的握有者——企业的人力资本——保证了企业的非人力资本的保值、增值和扩张”(周其仁,1996)。因此,劳动者享有企业财产部分剩余索取权是劳动力产权完整性的一个必要条件,也是激发劳动者工作积极性的一个基础。 在国有企业中,对于劳动力产权的界定问题也就是国家与职工、经营者与生产者博弈结果对初始权利界限界定的问题。如何有效地从制度上确定国家与职工、经营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劳动力行为关系(或称为初始产权界限),如何合理规范劳动力产权,就成为解决国有企业劳动者努力程度低下以及国有企业活力不足的主要途径之一。 二、劳动力产权残缺的根源与后果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力的部分产权被限制、扭曲、剥夺或逐渐萎缩,使人力资本的投资收益权模糊(张维迎,1996),人力资本的收益权得不到保障,劳动力产权所对应的收入也就无法实现。残缺的劳动力产权使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受到抑制,劳动者不能通过为企业生产做出更大贡献来增进自身利益,从而造成了企业人力资源利用效率的低下,进而导致国有经济相对萎缩和衰落,经营陷入困境,活力持续下降。解决国有企业经营持续低效的难题,就需要从残缺劳动力产权上寻找原因。 1.劳动者缺乏对劳动力的自主支配权 在我国传统集权体制下的国有经济部门中,在劳动力配置过程中起作用的是一种单一的行政配置机制,政府机构对劳动力的就业进行统一安排,劳动力一旦配置于某一具体行业、企业、工种和岗位,便会沉淀下来,陷入“状态锁定”。不管是企业经营者、科技人员,还是一般生产流水线的工人,不仅在企业外部,而且在企业内部也难以流动,劳动力在单个企业中固定就业。在这种固定就业的制度下,劳动者不享有对劳动力的支配权,劳动力不允许随意流动,劳动者也就无法获得与劳动力产权相对应的等价权利。同时,在所有国有企业中实行一种集中控制的固定工资制,按劳动力的行政级别、工龄来确定工资等级,没有形成反映劳动力价格的市场机制,也就无法实现劳动力的市场价格。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劳动者流动的积极性和劳动力自主配置的主动性,从而极大地浪费了人力资源,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效率。华东化工学院经济发展研究所对上海54家企业的调查结果表明,有98%的企业存在劳动力过剩的问题,这一问题明显损害了其中80%企业的效率。另有研究表明,如果企业拥有解雇权,那么仅是减员一项就可以使企业的经济效率平均提高17%。 2.劳动者缺乏对企业财产必要的剩余索取权 在行政体制中运行的社会主义经济,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属于全社会劳动者所有,但劳动者个体和集体不能排他性地占有生产资料,只能通过政治方式如投票等,变个体意志为政府意志,由国家代表全社会劳动者对企业下达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指令和规则,同时决定企业成员的收入分配。这种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归属关系是模糊的,它既属于全社会每个人,又不属于任何特定的人,因而实际上处于无人负责即所有者“缺位”或“虚位”的状态(蒋学模,1988)。在所有者缺位状态下,势必造成劳动力产权的残缺,劳动者缺乏对企业财产的部分剩余索取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的收入包括两部分:工资收入和福利收入,而不是劳动力产权对应的三部分权利收入,这就产生了一个劳动力产权的错位,或者说形成了劳动力产权的残缺,劳动者无法实现对企业的部分剩余索取权。这种对劳动力产权的界定是不合理的,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