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代国外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的考察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淑蓉 朱仁友 四川大学计财处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原文出处:
经济问题探索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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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治理结构,是关系到企业控制权的权利和责任的结构。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企业的最终支配权是在股票市场上交易的。这在美国表现得较为明显。在日本,股票市场并不完全是控制企业的市场,日本企业的控制权分别掌握在股东和职工手中。

      一、法人治理结构的中心问题

      所谓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在股东、债权人、职工、关联企业、顾客等企业权益人之间有关经营与权利的配置机制。法人治理结构,历来是法律学者和经营学者的研究范畴。公司法上,企业与自然人同样可以缔结债权、债务契约,也就是说,是可以成为契约主体的经济主体。但是,实际上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是经营者(日本公司法规定为董事长)。也就是说,在股份公司,作为剩余索取者同时对债务负有有限责任的股东,代表公司签订雇佣合同,销售合同等契约的签订权委托给经营者。在这种资本代理关系中,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就有可能签订不利于股东利益的合同。为了防止这一点,如何在法律上规定权限、义务体系,以使股东得以监督经营者,就是传统法人治理结构所要研究的问题。

      这种看法与新古典经济学描述的企业形象非常一致。经营者由于可以代表企业签订合同,因而有权支付工资等各种费用。而股东所得是企业全部收入减去全部合同支付的剩余。值得一提的是,经营者自身的报酬也属合同支付的部分。新古典经济学领域里的股东所面临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就是如何监督经营者进而使剩余最大化。重要的是,对其他生产要素的费用支付都是在完全的竞争市场上进行的,因而剩余最大化问题最终归结为企业组织内部生产的附加值的最大化问题。也就是说,对经营者加以适当控制,使剩余最大化,意味着从社会的角度,使企业的价值最大化。

      二、新古典经济的解决办法——法人控制的市场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是在致力于解决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例如在美国,由于股东大会选出的董事会持有总经理的任命权,因此在形式上,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控制经营者。如果经营者不能对股东尽法律上的义务,或股东认为经营者因道德风险而不能使企业有效经营,就可能通过董事会更换企业领导者。但是问题在于,董事会是否真正的具备监督经营者的权力?即便具备这种能力又怎样才能使之正确发挥?也就是说,董事会对谁行使监督权?只要这些问题不能解决,就不能说董事会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新古典经济学派认为,法人控制的市场可以解决股东控制经营者的问题。如果企业经营效率不高,或者董事会不能起到监督者的作用,企业的股票价格就会低于正常状况。若外部投资者能够正确察知股票下跌的原因,就会在股票市场上收购这个企业的股票而取得企业的控制权,进而以股东身份行使发言权,通过更换经营者或董事会等措施使企业经营恢复活力。而投资者就会因此企业的股价上升获得资本利益。只要存在这样的机制,即使没有监督者,经营者也会因为害怕被更换而自觉地按照股东利益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最初引起人们对法人控制问题关注的是巴利和米恩兹的实证研究结果。他们调查了30年代美国的股份制实况后提出,由于大企业的股份以数万个股东分散持有,单个股东实际上是没有控制经营者能力的。但尽管不存在大股东,法人治理结构却并非不能有效地发挥功能。例如80年代美国盛行的“杠杆收购”方式(即从银行或投资银行借入资金进行以夺取企业经营权为目的的大量收购股份活动)就表明,即便不是大股东也没有资金,同样可以加入法人控制的市场。

      但是,由于完全竞争的条件越来越不充分,以及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法人控制下的市场机能作用的发挥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即使是在被认为已实现了近似于新古典经济学所设想的法人控制市场的美国,在进入80年代之后,也开始对其功能产生了疑问。这主要是以下三个原因造成的。

      (1)毒药。所谓毒药,就是当经营者察觉到大量收购股票的计划以后,采用故意从银行大量借入资金等手段减少股东的资产,使大量收购者无利可图。80年代美国的大企业经营者往往预先做好这种财务计划,一旦出现收购活动时就加以实施。

      (2)修正州商法。根据谢里弗和萨马斯关于收购经济效果的实证研究,在收购控股之后与其说是改善经营,还不如说是清理经营不善的部门,其结果往往导致解雇职工。为了防止这样的解雇,从经营者不但要对股东负责,而且还要对职工或区域内居民等权益人负责这样的立场出发,对州商法进行了修改。而此举使股东控告经营者的渎职行为陷入困难。例如当经营者出于自保的目的拒绝对股东有利的收购时,是因为要保障劳动者的就业而拒绝收购的话,则其渎职行为有时可以免受追究。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种以削弱经营者权力为目的的修改却成为导致股东对经营者的控制力受到削弱的主要原因。

      (3)机构股东。所谓机构股东,指的是养老基金、投资基金等基金持有股份。由于机构股东投资是为了分散风险,与其说是投资于特定投票,还不如说是对股票指数投资,因此这样的投资活动缺乏对企业进行监督的激励。美国虽然没有正式的统计,但估计在90年代,这样的机构股东持有的股票为上市股票的50%以上。机构股东的分量如此之大,很可能会成为法人控制市场发挥作用的障碍。

      三、日本双向控制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二战以后,日本企业也试图引进新古典经济学所设想的法人控制市场的模式,但这种尝试结果证明是不成功的。日本企业逐渐形成了一种股东和职工双向控制的法人治理结构。

      随着1947年日本财阀的解体,旧财阀所有的股份转移到“控股公司整理委员会”。据推断,其数量占到当时日本股份总量的40%以上。控股公司整理委员会试图将通过股票市场实现对经营者控制这一美国模式引入日本。根据这个方针,委员会在出售转移过来的股票时授给企业职工或企业主要营业场地所在地区居民以购股优先权,同时限制个人持有股份不得超过总股份1%,以实现股份的民主化。这些激活法人控制市场的政策导致在持股整理结束、东京证券交易所重新开业的1949年,个人持有的股票占到全部股票的70%。但实际上,由于东京证券交易所重新开业后发生的股价暴跌,使多数个人股东将股票出售。进入50年代后,为了防止被收购,经营者采取了相互持股的策略。这种策略的效果又因不通过市场发行新股,而是由关联公司持有的习惯而得到加强。在50年代中期,个人投资者的股票持有率跌到50%以下;在即将实行资本自由化的1965年,为抵抗美国资本的收购威胁,相互持股更加盛行,最终使个人投资者的持股比重下降到30%以下并延续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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