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债转股,不仅社会各界给予了极大关注,国有企业的老总及其主管部门领导更是趋之若鹜,在国家经贸委大楼里,到处是国企老总及其主管领导要求债转股的陈述声。这充分说明了国家实施债转股的政策举措得到了热烈响应。 债转股最基本的意义在于,通过银行债权向股权的转换,提高国有企业的自有资本比率,减少企业的债务压力和沉重的利息负担,降低财务风险,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一个比较好的基础,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国有银行的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可以说债转股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整体设计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事关全局,其每一步都要走稳、走好。否则,以信用制度为重要支撑的市场经济,会变成滥借滥用、借钱不还的“赖帐经济”。为此,就如何提高债转股的质量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1.债转股既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也不是“免费午餐”,仅是有限的“最后的晚餐” 国有企业的老总及其主管领导为什么对债转股趋之若鹜?许多是冲着这“免费午餐”来的,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不吃白不吃,吃了也白吃,把胃口放得大大的,能吃多少是多少。不可否认这种思想是一种普遍存在,是一种强烈的“寻租行为”。 债转股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决不是所有国有企业的银行债务都可以转为股权,也不等于把企业欠国家银行的债务一笔勾销了事。目前实施债转股所限定的五个基本条件,比较笼统,弹性过大,有点失之过宽。虽然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日前就北京水泥厂和上海焦化有限公司的债务问题与有关部门签订了债权转股权协议,但这仅仅是实施债转股工作的初步尝试,言其成功恐怕还为时过早。为避免一哄而上,目前不宜大肆渲染,而是要在认真、细致地总结两家企业债转股经验的基础上,找出有待改进的问题,研究更为具体、更为严格、宜于把握操作的实施办法。同时,明确宣布债转股不是企业争取就能得到的,是国家经贸委和债权银行严格把关确定的,而且这份“最后的晚餐”是有限的,以打消许多企业不切实际的非分之想,把他们的行为引导到改革、转制和加强管理上来。此外,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任何要求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只能由主管部门向国家经贸委转报有关材料和接受调查评审,不得自行到国家经贸委报送材料或通过个人打通“关节”,避免产生“债转股腐败”。 2.债转股要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结合起来 目前国家规定债转股企业的五个条件为:产品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生产竞争力;工艺装备属国内领先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有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各项措施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任务得到落实。 实施企业债转股具备这五个条件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重要的。但是,仅仅具备这五个条件恐怕还不够。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五个条件没能够做到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大政策有机结合。我们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是增强企业活力,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和控制力。这是不可动摇的大方向、大政策。任何有关国有企业的改革措施都要服从于这个大方向,服务于这个大政策。从目前的债转股五个条件来看,好像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结合不紧、不密。 对此,是否需要对债转股的条件进行必要调整,使其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过程中的“有进有出”紧密结合起来?对于“要进入”领域的国有企业,不管是盈利还是亏损,都有必要积极实施债转股,并适当增加国家的资本金投入,以减轻过重的负担,壮大经济实力,夯实改革的基础,强化主导地位,提高控制力;对于“要退出”领域的企业,一般不宜实施债转股。对于“要退出”领域里的国有企业实施债转股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强化旧体制,意味着为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新设“路障”,意味着具体行为与改革大政策之间存在矛盾、发生摩擦。反正迟早都是要“退出”的,晚“退出”不如早“退出”,早“退出”早主动,晚“退出”不仅被动,还可能带来新的财政风险。即使个别确有必要实施债转股的,也要服从于国有资本的变现,坚持有利于国有资本从竞争性行业“退出”的基本要求,将债转股作为战略“退出”的一步棋。 江泽民总书记在分地区召开的五次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座谈会上曾指出:“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国企面临的问题”(6月 18日,西安),“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国家要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产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力量发展一批大企业和大企业集团,使之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力军”(5月29日,武汉)。即是说, 在债转股过程中坚持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相结合是个大原则,这个原则是必须要强调的。 3.债转股不宜和高资产负债率划等号 资产负债率高的企业,一般利息负担较重,企业发展压力也大。所以,人们往往把国家实施债转股与帮助企业脱困联系起来,甚至简单地认为,债转股就是国家为了实施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的目标。如果把债转股的意义定位在就是帮助国有企业脱困上,则认识过于片面化,也过于浮浅。 有些国有企业在建设与发展的过程中,国家始终没有注入过资本,导致资产负债率确实很高,达90%以上,个别的甚至在100%。 但这既不等于凡是资产负债率高的企业都可以实施债转股,也不等于资产负债率越高就越能优先实施债转股。对于需要战略“退出”的企业,即使负债率很高,即使符合“五个条件”,也不宜债转股,而适宜整体出售、分解出售或破产;对于资产负债率不太高的企业,如果是属于战略“进入”领域的企业,也有必要有针对性地实施债转股。国家帮助部分国有企业解困,仅仅是实施债转股的重要目标之一,而且不是主要目标和最终目标。实施债转股的深层意义和深远意义,在于这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步骤,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在于在帮助某些国有企业解决当前困难的过程中,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改造和改组;在于实现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于强化战略性“进入”,实施国有经济的调整,实现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