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诸城股份合作制企业跟踪分析

作 者:
董迎 

作者简介:
董迎 国务院体改办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 北京市 100035

原文出处:
中国工业经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0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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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诸城市于1992~1994年创造了以股份合作制为主导的中小企业改革模式。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针对改制企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诸城市又在从事“二次改制”。为获得“诸城模式”动态发展的现实资料,我们近期专程走访了山东诸城,重点了解改制企业5年来在企业体制、企业运营、企业环境3个方面的动态情况及其遇到的新问题。

      一、诸城企业改制5年来的基本情况

      1.企业体制

      “诸城模式”的概念大体形成于1994年。其基本内涵是,在市乡企业中大力推行“先出售、后改制,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当时的资料显示,至1994年7月,全市288家乡镇办以上企业,有272家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改制,改制面为94.4%;其中,改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210家,占改制面的77.2%、占市内乡镇办以上企业总数的72.9%,共募集股本金2.5亿元。

      诸城市改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做法大体相同。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定的资产评估和剥离办法,将评估后的企业生产经营性净资产,按1:1的资金比例、每1000元为1股设置为若干股份;采取配股认购和自愿认购相结合的方式,全部出售给本企业职工,不设国家股和集体股;出售股份回收的资产价款,国有企业由国资局、乡镇企业由乡镇财政所负责收缴,并分别管理、周转使用。股份合作制企业普遍采用市体改委编制的章程范本,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及内部管理机构,并依其规定的职能运行;股东大会采取一股一票的方式表决;董事长为企业的法人代表。企业改制第一年,享受市政府给予的25%所得税优惠政策。

      由于诸城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在国家《公司法》实施之前设立的,大都冠以“股份公司”的名称,与依据《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名称要求相悖,加之国家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立法迄今尚未出台,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中深感自己的身份不明。一些企业试图按《公司法》的企业组织形式规范,但或因持股人数超过50人而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或因注册资本数额低、内部职工股份比重过大、需省级政府部门批准等原因,也不能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因而,诸城市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至今,由于企业发展而直接变更企业组织形式的情况较少。但是,有以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母公司,投资新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这种采用不断派生新企业的方式,一方面,可以满足企业规模的扩张;另一方面,可以回避股份合作制企业组织形式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不便。

      2.股权状况

      诸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不得在企业外部转让,也没有产权交易市场提供有关交易服务。关于企业内部的股权流动,市政府未作统一规定,而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或职工意愿自行决定。综合看来,在企业人员变动(如退休、调离)时,大体上采取3种方式处置原有股权。一是在职工离开企业前,必须由企业回购其所持股份,再陆续出售给新职工;二是由离开本企业人员个人协议、经董事会认可,将其所持股份在企业内部转让;三是可以带走股份。在采用第三种方式的企业中,出现了非本企业职工持股的问题。

      在企业改制之初,股份出售方案中一般都规定了本企业职工必须购股,并有最低持股限额,但是没有高限及持股比例的限制。总体来看,约有90%以上的职工都购买了企业股份,其中一般职工购股为2~5股,企业领导人加倍。股本分红,按税后利润提取公积公益金后计发,不限比例,完全取决于企业的经营效益;个人分得的红利,则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以取走现金或转增股本。由于改制后的企业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股本分红的比例较高,年分红率少则30%~40%,多则达到50%~60%。因而,只在二三年间,股东不仅回收了购股资金,还普遍得到了超股本的红利,有的企业分红高达股本金的2~3倍。股本的加倍回收以及平均持股的情况,使一些职工产生了“本钱已经加倍赚回”的想法,反而对企业的关切度下降、风险压力减弱。

      针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运行中因均衡持股、股本总量小造成的发展动力不强、风险意识淡化、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在总结企业增资扩股做法的基础上,1997年市政府提出了在股份合作制企业普遍推广以扩大股本总量、优化股权结构为目标的“四扩一调”的方式:一是内部职工增资扩股,组织发动员工对企业追加投资,聚集资本金;二是转让银行贷款扩股,在不改变企业与银行借贷关系的前提下,通过法律程序和手续,把企业的银行贷款配置为贷款股,划转到个人名下,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后,转变为个人的股本;三是量化新增资产扩股,将企业新增资产量化配送到股东个人名下,作为分红的依据,一般不得转让、继承、赠与、抵押、变现,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转移或变现,则由出让人照章交纳个人所得税;四是吸收社会法人参股扩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吸收社会法人参股,并依法新设或改建为公司制企业。“一调”是指调整股权比例,通过扩股适当加大经营者的持股比例,形成一个持大股的经营者群体,从利益上增强经营者的责任,并调动其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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