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分类号] F4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5420 国有企业的改革已进行了20多个年头,成效不能说不大。尤其是邓小平南方谈话以来,国有企业的改革步伐明显加快。但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来衡量,改革的任务仍很艰巨。最明显的事实是从整体上说,国有企业至今尚未摆脱困境,亏损面还很大。特别是伴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和资产重组而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下岗人员增多等现象令人忧虑。我们认为,为了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就应在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调整的基础上,实现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 一、国有企业分类改革战略的选择 试图通过引入多级代理关系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以使国有企业成为市场竞争主体的做法,因政企难以分开及剩余索取权不具有可转让性而很难确立排他性的法人财产权,若默认代理关系的变形和剩余索取权的非规范扩散,则尽管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扩大企业的自主权,但可能会加快国有资产的流失速度,从而会迫使政府为了保护国有产权而采取收权或行政干预措施,其结果是减慢国有企业的市场化进程。由此可见,如果产权制度的改革不到位,事实上是很难提高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效率的。 国有企业由于要承担某些社会责任,不可能仅仅按照利润最大化目标参与市场竞争,从而不可能与非国有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市场竞争。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变得无足轻重了呢?回答是否定的。国有企业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这不仅因为坚持公有制占主体的原则主要应由国有企业来体现,而且国有企业在公共产品的生产、存在外部性的场合、报酬递增产业等领域发挥的作用是其他类型的企业无法替代的。在这些市场失灵的领域,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恰恰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因为政府履行所有者的职能可以使企业突破私人利益最大化的狭隘眼界,从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出发,进入非国有企业不愿投资和经营的领域,弥补市场失灵;而剩余索取权的不可转让性可以防止企业受经济利益的驱动退出该领域。 解决上述难题的可供选择的改革思路是,根据国有企业提供的产品的性质及所处行业的差异,选择不同类型的改革战略。 第一,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宜选择国有国营模式。由于公共产品是由一个或少数几个卖者向许多买者提供,它对买者而言具有高度的专用性,寻找潜在供给者的成本非常高,所以买者容易受到卖者的机会主义行为损害。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抑制人们的“搭便车”行为,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政府应尽可能准确地预测社会对公共产品的实际需求,按照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原则确定税率,并用税收收入购置或生产公共产品,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为确保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政府不仅应拥有和经营提供公共产品及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而且对这类企业的进入或退出应实行严格的控制。 第二,处于报酬递增行业的企业宜选择国有国控模式。因具有报酬递增特性而处于自然垄断地位的企业主要分布于基础产业,它包括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以及受国家产业政策扶持的某些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由于该行业的发展既要体现一定的社会目标,又要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市场竞争,因此,这类企业既不能由政府直接经营,又不能完全按照市场化要求进行改革,而应选择国有国控模式,即在国有资本保持控制力的条件下,引入多元化的产权主体,通过某种受法律保护的契约关系界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如股份制就是一种可供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政府作为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有必要设置一套评估企业经营绩效的指标体系,监督企业的投资和经营活动。企业在合约规定的范围内按最有效益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政府不能任意干预企业的微观决策。对于凭借行政干预获得垄断地位的行业应逐步开放,引入竞争机制。在报酬递增行业中通过资本纽带组建若干大型企业集团,对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竞争性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宜进行公司化改造。竞争性国有企业主要分布在加工业、建筑业、商业和服务业等领域。这类企业都应成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市场竞争主体,因此,必须解决政企不分、剩余索取权不能转让等难题。其中,大部分企业可改造成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并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把它们改造成股票上市、股票不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也有的企业可采取承包制、租赁制等形式。为了完成市场化改造,国家不再对国有资本在企业中所占比重作硬性规定。同时,国有资本将从一些企业中退出,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在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同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对经营者的最优化激励和约束机制,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 第四,放活国有中小型企业。国有中小型企业一般具有规模较小、竞争程度高、市场需求变化快、产业的重要性小、传统上政府对其控制力低、政府对其承担的风险大于其上缴的收益等特征。因此,政府从这类企业中退出,由市场来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于激发企业的活力具有重要的意义。需要强调的是,放活国有中小型企业的关键是放开所有权,推进非国有化的进程。当然,放活的思路不等于只有“出卖”一种形式,特别是不能在放活国有中小型企业的幌子下,逃避偿债义务,置下岗职工于不顾,甚至瓜分国有资产。至于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应由产权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自主选择。 二、构建有效的有进有退机制——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