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经营是搞活国有企业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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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外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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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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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我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针对国有企业现状,从实际出发,采取了对国有企业实行委托经营这一重大改革举措。经过半年多的实践,已收到明显效果。下面,按照会议安排,将我省推行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的情况作以介绍,和与会代表共同探讨。

      一、委托经营的提出与理论探讨

      我省今年提出要对国有企业放胆实践委托经营,这是岳岐峰书记来到我省工作后,在对全省经济发展思路调整过程中、对国有企业改革采取的一种新尝试。早在改革初期,一些理论工作者就提出了“企业本位论”、企业应当成为商品生产者、要有独立的经济利益、要实行自负盈亏等论点。80年代中期,一些同志提出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理论,进入90年代,以落实企业自主权为重点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成为企业改革的主攻方向,所有这些,使企业改革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向前推进了一步。我们在十几年企业改革实践中,围绕增强企业活力、解决企业发展问题,先后采取了扩权让利、实行利改税、推行承包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等重大改革步骤。但是迄今为止,长期困扰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企业自主权不落实、经营机制不活,以及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根本解决,我省国有企业亏损严重、效益低下、后劲不足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因此我们结合省情,探索有效的实现形式,进而迅速改变目前国有企业普遍面临的效益不高、活力不强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省内相继出现了由加拿大籍华人刘思惠先生组建的黑龙江中现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法人身份受托对肇东人造毛皮厂进行经营,“中现”模式试验,一些有实力的企业(包括外省企业)对不景气国有企业受托经营,以及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内部对二级单位进行委托经营改革探索,创造出一些新的思路的经营形式。国有企业实行委托经营这一新形式在我省的企业改革实践中一产生,就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岳岐峰同志曾多次批示,要求把实行委托经营作为今年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指示“今年力争在这个方面要有突破,取得成效”。田凤山省长主持省长办公会议,专项研究委托经营问题并对如何有效推进提出了具体要求。省政府责成省体改委牵头做好调研和试点的组织工作。我们一方面抓紧组织试点,一方面对委托经营的理论问题不断进行研究、总结和探索,目前已取得了初步研究成果。

      (一)关于委托经营的基本涵义。我们所说的委托经营,是指企业的所有者通过契约形式,将企业法人的财产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有偿经营,明晰企业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责权利关系,保证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一种经营方式。其实质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离,通过市场,对包括经营力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有效运行。实行委托经营的基本思路:在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将企业经营者从企业要素与企业生产者分离开来,作为新的独立的利益主体,以受托方的身份与委托方即企业所有者签订经营合同,专事企业经营管理,从而形成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的相互利益关系和制约关系,通过这种“外在于”企业的经营者,把有效的经营机制、科学的管理手段、科技成果、优质品牌等引入企业,包括投入一定量的启动资金等,对企业实施有偿经营。对国有企业实行这种办法,是在不改变国有企业产权的前提下,对企业经营权的让渡,以此促进政企分开和两权分离,有助于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对接,符合我们一直倡导和追求的企业的方向目标。

      (二)关于委托经营的主要特征。我们认为,委托经营在表现形式上主要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建立了新型的、较为科学合理的三者关系。所有者(投资者)对资本享有收益权,并通过企业董事会对企业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经营者是受托于企业的管理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负责,对所有者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上缴利税任务,并对经营风险承担有限责任;生产者服从经营者的指挥,又对经营者的行为实行群众性监督。三者之间形成了互相依存、互相制约的新型关系。二是建立了新型的分配关系。委托经营中,经营者的收入一般采取年薪制的办法,以佣金的形式从企业利润中支付,它与经营者劳动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企业贡献的大小挂钩,与生产者个人收入脱钩。三是建立了新型的企业经营管理主体。企业经营管理主体是企业经营管理公司或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承担风险能力的自然人,他以自身的有限财产作抵押,是用知识和能力来经营别人的财产,外在于企业独立的行为责任主体。四是建立了新型的劳动组合。以企业成员的工作效率和技能为选择,以最大限度的创造性劳动为原则,在企业内部实行定岗定员、双向选择、余员培训、动态组合。

      (三)关于委托经营与承包经营的关系。委托经营不是承包制的简单翻版,它比承包制具有明显的进步性和合理性。首先,它们是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经济体制下产生的经营形式。承包制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也是中国独有的,其历史作用不可没,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自主权和行为规范问题。而委托经营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是目前市场经济国家惯用的经营形式。它与承包制的联系在于都是经营权的让渡,但程度有所不同,比承包制彻底得多。其二,委托经营是对利益主体的改造。企业经理的身份、行为均发生变化,他不再是组织部门任命的干部,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企业厂长,而是受托方企业经营公司派出的经理人员,体现着企业经营公司的经营方略,从而形成和所有者、生产者不同独立的利益主体。这种改造必然产生和承包制完全不同的机制。三者之间的利益既对立又统一,互相制约。其三,克服了承包制在企业内部或行业内部选择经营者时“一对一”谈判的局限性。委托经营面向更加广阔的企业市场,由市场匹配委托经营双方,具有广阔的选择空间,加大了成交的可能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其四,避免了承包制的短期行为和事实上的包盈不包亏,由国家承担无限责任的弊端。受托方以自身财产做抵押,在利益上与委托方建立密不可分、相互依存的关系,最终由过去国家承担经营风险变为国家与受托方共同承担经营风险,起到分散企业经营风险的作用,从而也强化了经营者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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