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推进政企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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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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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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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泽民同志指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和加强宏观调控,都要求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关键是要实行政企分开……”,因此,在深化改革过程中,一定“要抓紧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上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有些方面的进展还相当显著。然而,从总体上看,国有企业转轨尚未取得实质性突破。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还没能有效解决传统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政企职责不分、产权边界不清、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顺、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以及企业过度负债等深层次矛盾。解决这些深层次矛盾,必须着力进行企业制度的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包括调整和规范企业内部和外部关系,涵盖企业制度各个方面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实行政企分开是这一系统工程的中心环节。政企分开是国有企业改制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现代企业制度能否建立,主要取决于能否有效规范政府和企业行为,使它们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只有实行政企分开,才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使国有企业切实改变传统体制下兼有生产、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管理等各种职能的“社区单位”的性质,真正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组织;才能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使之摆脱微观经济活动的具体事务,加强宏观管理,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这就是说,政企分开确实能为我们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解决国有企业一系列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创造前提。当前,一些政府主管部门职能转变滞后,对企业还是管得过多过死。本来属于企业的权力,仍为“婆婆”掌握着,从而使企业难以对瞬息万变的市场作出灵活反应。实践证明,政企分开,政府与企业各就各位,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推进政企分开就是要把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方式转变为间接管理的方式,实现政府的资产所有者职能与社会管理者职能的分离、政府的国有资产行政管理职能与经营职能的分离、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从而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政企分开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早在改革初期就已经提出,但时至今日,政企如何分开仍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难点所在。江泽民同志指出:“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必须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合理形式和途径,从制度上规范政府和企业的行为。”这表明,政企分开的根本途径在于不失时机地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将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逐步分开。也就是说,政企分开的出路在于通过理顺产权关系,来促使政资分开。

      理顺产权关系,涉及的方面非常广泛,但主要是必须解决好以下相互联系的三个问题,从而为切实推进政企分开创造条件。首先,必须界定企业法人财产权。要在深入细致地做好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清理债权债务,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占有量,核定企业资本金,明确产权归属,使企业真正向法人实体转变。其次,必须对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进行公司化改造。在企业制度改革中,如果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不是由原来的企业主管部门而是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来行使,就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企业和行政机关的直接联系,削弱或消除政府机构对企业的干预。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即国家授权的这种投资机构不能办成行政机关,必须进行公司化改造,实行企业化经营,使经过改造成立起来的国有控股公司真正成为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的“中介”。这样,国有企业和这种投资机构二者之间才能形成子公司和母公司的关系,使国有企业不再成为行政机构的附属物。第三,必须大力推进法人相互持股,促使股权多元化。在企业制度改革中,少数生产特殊产品和属于特定行业的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大多数竞争性行业的企业则应当大力发展多元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样,就可利用多元股东间的利益制衡机制,使企业摆脱政府机构的行政干预,实行政企分开。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理顺产权关系,决不可以简单地走政府弱化以至放弃所有权职能的路子。实际上,只有在负责任的所有者在适当的位置、真正起作用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者才可能拥有充分的权利,并且合理地运用属于自己的权利。

      改革的实践表明,政企能否分开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分开,关键是政府。因此,在推进政企分开的过程中,政府应首先主动地采取行动、发挥主导性主体的作用。一方面,要从转变政府职能入手,着力营造一种有利于企业制度创新的环境氛围。为此,要着重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政府要承认企业的法人地位,把该放给企业的权坚决地、毫无保留地放下去。凡是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应该下放给企业的权力,地方政府与企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截留。必须明确,那些企业管理部门一旦转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之后,就不再有行政管理职能,也不能成为企业的“婆婆公司”。其次,政府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在于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以公共权力的权威地位维护经济运行的秩序,沟通、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为此,政府既要大力推进金融、投资、财税、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改革,以全局的配套改革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创造有利条件,又要重视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并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加强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的力量,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依法监督。第三,政府要加强对社会事业发展的指导、组织和管理。企业的日常经营事务,是企业自己的事,应交由企业自己去办。而兴办为企业和城乡居民提供服务的社会事业,则是政府的份内之事,应由政府承担起指导、组织和管理的责任。“政府办企业、企业办社会”的不正常现象须尽快改变。要切实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继续并尽早完成政府机构改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进行了多次政府机构改革,但成效不大。目前,政府机构林立、冗员过多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实践证明,政企分开,重点在“分”,难点在“政”。不解决这一难点问题,不进行政府机构改革,不可能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当然也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政企分开。而要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必须下决心逐步撤并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多过的企业主管部门,同时加强综合性的宏观调控、监督部门以及社会事业管理部门。同时,必须使人员流动起来,使一部分人从政府机关分流出去。当然,政府机关人员分流与企业人员分流一样,涉及人们的切身利益,是一个十分敏感的社会问题。因此,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宣传,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增强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同时还要在社会保障等方面为之创造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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