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 者:

作者简介:
何永芳 西南财经大学工经系

原文出处:
当代经济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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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现代公司制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为保证公司法人资产能有效运营而在组织管理上作出的制度安排。现代公司制度中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由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信任托管、董事会与高级经理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经理之间责、权、利的互相制衡关系所组成。即:

      (一)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信任托管——委托代理关系

      首先是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现代股份公司,股东是高度分散的,他们的意志和他们的权益是通过一年一度的股东大会来表达与行使的。从法律上讲,股东大分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公司一切重大经营方针政策的决策权。但股东大会不是常设机构,众多分散的股东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也不可能直接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权只有交给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这样就产生了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董事会从法律上和经济上都必须对股东大会承担受托责任,代表和维护股东的利益,董事会的这个职能叫受托职能。

      为保证公司资本实体的健康运营与发展,为保证能独立地占有、使用和处置公司的财产和经营管理公司的各项业务,董事会还必须执行管理职能。这样就形成了董事会具有受托和管理双重职能的结构关系。从理论上讲,受托职能是由公司的产权关系,即由股东拥有公司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决定的;而管理职能则是由社会化大生产对公司资本集中统一运营的要求所决定的。董事会的双重职能既是统一的,又是矛盾的。从统一的一面看,无论是受托职能还是管理职能,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公司的不断发展和为股东谋利益。但是,股东的近期利益和公司的发展即股东的长远利益之间是有矛盾的。从受托职能看,董事会应该满足股东要求多分股息和红利的近期利益;从管理职能看,董事会应注重资本积累和促使公司的长远发展,少分股息和红利。为缓和董事会双重职能的矛盾,为适应现代股份公司资本集中化、社会化带来的管理复杂化所提出的要求,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演变,现代公司在具体的组织管理结构安排上,已逐渐地将董事会的日常经营管理职能分离出来,委托给高级经理人员代理执行,董事会则主要保留受托职能与公司资本运营的最高决策权,这样就形成了董事会与高级经理人员的委托代理关系。

      (二)法人治理结构的制衡关系

      1.监事会的制衡关系。为防止董事和高级经理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维护股东的权益,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章程,现代公司的组织管理结构中还建立了监事会制度。监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股东行使对董事和高级经理人员的监督。因此,它与股东大会的关系,在正常情况是一种从属的关系;它与董事会、经理人员的关系是监督的关系。监事及监事会一般具有如下职权:列席董事会议权、业务执行监督权、公司会议审议权、停止董事会及经理人员违法行为请求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等。

      2.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股东将其资产委托给公司董事会后,就不能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董事会是公司的法定代表,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负责经营管理公司资产,但这并不是说董事会可以完全脱离股东而完全自行其事。股东可以通过多种办法来监督董事会,保护自己的利益。首先,股东可以通过每年的股东大会来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行使自己的权益。对玩忽职守,未尽到受托责任的董事,股东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起诉罢免董事,或者不再选举他们连任。其次,正如前面所述,股东通过他们选举的监事,对董事的违法乱纪和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最后,股东可以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进行监督。在一个规范完善的证券市场上,股东如果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董事不满,可以在股市上卖出股票来转移风险并重新选择委托者;通过股份的波动来反映所有者对公司的评价,从而约束决策者的行为。

      3.董事会与高级经理人员之间的制衡关系。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虽然董事会是法定的最高受托机关,但董事会的大部分日常管理活动委托给了高级经理人员代理执行。为防止高级经理人员获取大部分经营管理权后滥用权力和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现代公司制度中对高级经理人员进行了多方面的制约:(1)对高级经理人员实行聘任制约。(2)对高级经理人员进行利益制约。(3)市场对高级经理人员的制约。这里的市场是指经理市场、产品市场和证券市场。如果公司高级经理在位时由于经营不善而遭到解聘的话,对他的形象将是重大的损害,他以后就很难再谋求到该职务。公司的产品有无竞争力,实际上是对公司高级经理的经营管理能力的客观评价,由此受到的压力就很大,从而迫使他们努力开发新产品,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在发达、完善的证券市场中,如果大多数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表示不满而采取“用脚投票”的话,该公司的股价必然下跌,这样必然会损害公司高级经理的形象,进而有可能迫使他们下台。

      二、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股份公司绝大部分由国有企业改建而来,与改建以前相比,这些企业在政企职责分离、经营机制转换等方面都有程度不同的改观,但存在的问题仍然是比较多的,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主要有:

      1.股东大会未能对董事会进行有效约束。我国的股份公司大部分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建而成。为突出公有制的主导地位,股权结构设计中的一大特点是国有股占很大比重,一般都要超过50%,最高的甚至达到80%多。据有关人士调查表明,尽管不少国有企业改建后采用了股份公司的形式,发生了资产委托——代理关系,但许多公司本质上仍是行政性而非市场性委托,资产权利性质仍以超经济性质为特征,政企分离仍无制度上的保障,而且这些股份公司一般仍存在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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