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放到了突出重要的地位。指出这是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之一,是一件关系到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大事。今年的3月6日,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可以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相互协作、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在逐步的建立发展和完善。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所致,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一系列矛盾,反映在观念认识上的问题主要是三个,一是如何理解社会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相适应;二是在社会保障中如何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保险是否也相应的具有阶段性。我认为,在这三个问题上要达到共识,关键是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要从理论上对这些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 一、社会保障水平既要与社会生产力相适应又要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首先,社会保障水平必须与社会生产力相适应。我国目前的国情特点在于生产力水平低、人口众多、老龄化速度加快,就整个社会观念来讲,小农经济的思想影响较深,人们的法制观念和社会保险意识还不强。据此,我国的社会保险,项目不能多,水平不能高,只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如任意设立项目或任意提高水平,不仅国家财力承受不起,企业也承受不了,从国际上看,西方“福利国家”推行的高标准、广福利为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带来了许多消极作用,如导致政府财政负担过重,赤字不断增加,以及诱发一些人的懒惰行为。对此我们应当汲取教训。其次,社会保障制度还必须要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其建立与改革的思路要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勤奋劳动的精神;要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总之,要确实具有激励作用,真正从社会保险的角度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二、社会保障既要体现公平又要体现效率。对这个问题应当作两个层次的分析。第一层次,社会保障不能笼统地讲都属于二次分配的范畴。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大体分三块,第一块主要由国家财政负担的部分,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这部分主要属于二次分配的内容,应主要体现公平,凡是符合条件的人都可以无偿使用。第二块是根据国家法律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险,这是社会保障的主体部分,一般实行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共同负担。这之中既有一次分配的部分,也有二次分配的部分。如养老、医疗保险将来搞个人帐户,记入个人帐户这一块就属于一次分配,因为它是工资的延期支付。第三块是商业保险,包括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储蓄积累保险等。这部分属于一次分配。第二层次,社会保障必须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从我国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基本国情出发,选择社会保障制度,首先要考虑对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激励作用,效率是发展生产力的基础,建立起在自我保障、个人责任基础上的社会互助互济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大部分人从依赖国家再分配的“大锅饭”中解脱出来,同时社会保险的互济机制又弥补自我保障的不足。这样,才能既激励劳动者勤奋工作,发展经济,提高社会生产力,又实现社会安定;既体现效率原则,又真正体现公平原则。而且我们讲的公平不是平均主义,而是讲机会均等。 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保险也必须具有阶段性。社会保障是大生产、工业化、城市化的产物。在西方国家中,德国是最早搞社会保险的。后来,许多西方国家相继仿效。当时西方的工业化、城市化的水平已经比较高了,城市化水平大约达50-70%。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业化、城市化水平还比较低,我国城市化的水平充其量只有25%多一点。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障实施的步骤与范围也应具有阶段性。从目前来看,社会保险还只能限于城市,农村目前主要还只能采取家庭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开展一些保险项目,但还不可能是社会保险。因为目前农村的经济发展程度、就业结构、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具备国家统一立法建立统一社会保险的条件。 总之,要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树立这样一种全新的观念,即容自我保障于社会保障之中,要使人们无病想着有病,年轻想着养老,促使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主要依靠自己的勤奋劳动积累,实现各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