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国有企业并不是中国的特产,世界其他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或多或少地拥有一批国有企业,它们在各国经济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各国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也有一定的特色和规律。本文对各国国有企业的管理作了较为仔细的比较,从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对我国国有企业管理有价值的可贵经验。 集权与分权 从对若干国家国有企业管理的比较中发现,如果以国家集权程度为标准,可以将国有企业管理模式分为如下3种类型:(1)以国家集权为主的管理模式,如日本、葡萄牙,以及印度、巴基斯坦、突尼斯等国家。(2)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一些西欧国家如意大利、法国、德国等,以及某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3)以分权为主的管理模式,如瑞典、挪威等北欧国家。 1.集权模式。在世界各国中,日本是市场经济国家中国有企业管理集权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基本上采取政企合一,高度集权的管理制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财务管理方面,企业关于预算的制度与执行、资金的筹集与运用都由政府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加以限制。大部分国有企业的预算需国会或主管部门大臣审议、批准。政府还通过各种财务报表、事业报告书、决算报告书等对国有企业实行决算管理。在利润分配上,不经主管大臣批准,企业一般无权支配利润。并且几乎所有的国有企业的筹集资金活动都要取得部门大臣的批准,许多国有企业的贷款、债券发行的总额都是法定数字,不得轻易改变。 (2)在生产业务管理方面,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投资规模和方向、产品价格,以及企业发展规划都置于政府或议会的严格管理和控制之下。 (3)在人事管理方面,大部分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都受《国家公务员法》的约束。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人事管理主要表现在对企业领导人的任命和批准。 (4)在工资管理方面,日本国有企业的工资决定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国会或政府直接决定;另一种是由劳资双方自主决定。 总的来说,日本国有企业的主要权力集中在国会或政府手中,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日本国有企业的自主权有限,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以集权为主的管理模式。 2.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模式。意大利政府具体采用的是“国家参与制”,较好地实现了集权与分权的融合。具体就是企业的股份被国家组建的各级控股公司逐级控制。 (1)在组织体系上,国家控股公司宛如一座金字塔,位于塔尖的是控股公司总部,中间是二级控股公司或行业性牵头业务公司,下面是众多的企业。 (2)在管理体系上,上面是跨行业的巨型控股公司,如伊里公司(工业复兴公司IRI)、埃尼公司(国家碳化氢公司ENI)等最大的国有集团企业;中间是按行业组成的次级控股公司,如从事机械工业的芬麦卡尼卡公司等;基层是运行公司,受次级控股公司的直接控制。 通过国家参与制,政府把国有企业的决策权控制在手中,但同时,国家级控股公司又比一般的国家工业企业享有更大的经营自主权,例如,可自行决定购买或出售股权、发行债券、处理本系统的动产与不动产,等等。 在这种管理模式中,国家控股公司作为代行国家所有权的法人管理机构,起到了以下几方面的作用:(1)保护业务公司免受不必要的行政干预。(2)作为代表政府行使所有权的专业机构,有利于对所有权的专业化管理。(3)协调政府管理国有工业企业的有关政策,防止各部门之间因政策不一致带来的矛盾。(4)便于对稀缺资源进行调控,尤其是在集中稀缺的管理人才、实现经济或社会目标方面发挥了主要作用。(5)有利于产生合作优势,如在巨额采购合同、开拓海外销售市场等方面产生规模经济优势。(6)有利于寻找融资来源,降低融资成本。 3.分权模式。瑞典是市场经济国家中分权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国有企业拥有相当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总的来讲,瑞典政府对企业采取不直接干预的原则,国家在法律的制订和贯彻中力求体现企业的自主权力和竞争原则,国有企业同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一样,依《公司法》建立,依法经营,按照统一税率纳税。国家对企业坚持实行法律化、规范化的间接管理,而企业则在法律范围内拥有充分的决策自主权,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政府管理企业所采用间接的调控手段有:(1)预算调节。根据议会对社会福利目标的决议,政府将公益性企业直接列入财政预算。(2)税收调节。一方面对竞争型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采取统一税率,创造平等竞争环境;另一方面政府利用税收控制消费,鼓励投资,发展生产。(3)投资基金调控。政府为引导国有企业投资,平衡经济发展,设立了专门的投资基金。(4)法律和审计调控。政府一般在行政上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只在法律制度规定范围内依法间接管理。 这种分权管理模式具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综合性控股公司逐渐分解为若干专业性控股公司;二是国有工业企业对下属分公司的多法人制管。如端典ABB公司,拥有1150家分公司,分布在众多国家,1980年试行分权管理,1986年分部变为独立的分公司,使其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几年来该公司获得了长足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