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操作上的难点和设想

作 者:
朱宏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唯实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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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一年的探索和实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虽然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然而,要想进一步深入发展,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着以下四个方面的难点。

      一、在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划分上,难以界定

      《决定》中指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首先是“产权关系明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产权变革的实质性内容,主要也是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变过去名义上的对国有资产人人有份为实际上的人人有份;变过去对国有资产形式上的人人负责,实际上的无人负责为专人负责,最终实现个人与集体利益的统一和个人责任心与社会责任感的统一。原则是:谁向企业注入资本金,谁就拥有该企业的产权。“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企业作为法人财产主体,独立享有各项财产权利,承担财产义务,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

      当前,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的难点是,有些人以出资者自居或以出资者代理自居“当仁不让”,既要兼理所有权,又要当有职有权的大老板,因此出现许多既是董事长又是总经理的双重身份老板。还有一些行业部门的领导兼有一些经理之职。这就无形中混淆了所有者的出资权和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的区别,最终仍然是政企不分的局面。近期可以认为主要是行政、经济主管部门乘企业转制实行“权力下放”、“虚心到基层挂职”;今后将主要是金融系统的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地去接手企业的法人财产权。长此以往,产权制度改革将在一定程度上“流产”,其主要问题仍然是法律责任不清,产权关系不明晰。

      为了真正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必须严格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对于国有经济成份,必须严格清理掉具有所有、经营双重身份的代理人。除了不必设董事会的小企业,可由国资公司任命的产权代表直接担任经营者,其他条件下,必须坚持负责投资的各主管部门和主管机构,只按照国家的委托和授权行使所有权的管理职能,企业则“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两者只可并行、不可交叉。

      二、国有资产管理难以落到实处

      《决定》中指出:加强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合理形式和途径。加强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

      根据当前企业建立现代管理制度的具体实践看,操作上急需尽快建立起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并派员参加各企业已在进行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作为国有资产的人格化代表行使监督职责。不然,现在就已出现了诸多难点,如在一些企业出现了以原有的行政工作班底组成的董事会,以企业直接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来经营管理。这种把企业上升为“终极所有者”的名义上的董事会显然是双重身份的冒牌货。是用“翻牌”的方式生产出来的“伪劣产品”。充其量只能在现有条件下暂时存在。其中还不排除在数年之后再进行第二次转制的需要。

      我国的国有资产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资产存量流不动,用不好,用不活,资产营运效益低下。这是造成我国生产力水平低的最主要原因。与发达国家相比,在一个相同规模和投入产出的企业内,我们所投入的劳动力10倍于发达国家,但我们每个劳动力的报酬一般只有发达国家同类劳动者的报酬的二十分之一,因此我国企业中单位产品成本中工资所占的比重不大。有数据显示在6~8%之间,远低于发达国家30%的水平。之所以造成在如此廉价劳动力条件下,成本仍然高居不下,效益不能根本好转的原因,主要还在于资产管理不善或根本就无人负责管理,随之而来的就是使用率低,废损率高,资产质量率低,流失严重。要想扭转种状况,必须由国家统一规划,尽快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专司机构,在企业尽快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这项工作有些地方正在探索前进。问题很多,难度非常之大。主要原因是现存国有资产构成非常庞杂,有国家多年投资形成的;有地方筹资兴建的;有企业在1982年“拨改贷”之后,自行向银行借贷付息筹建的;也有企业内自行集资或向本企业职工募集资金筹建的,现在是均煮在国有企业这一锅内,很难划分清楚。为此,有必要逐步清理,分清层次来进行管理。属国家投资部分折算成价值由国家各级政府设各级资产管委会,派员专司控管;属地方筹资或银行信贷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各投资公司企业集团参与企业管理,并派员出任董事或监事实行垂直监控;近年来由企业自行采用集资等方法筹资兴建的资产,应由企业自行产生有一定任期的资产代理人,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工作,随时监督资产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可以设想,今后的“新三会”成员将是一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职有权,直接参与企业管理工作的人员,一改现在许多“老三会”只是举举手,难以真正参与企业管理的状况。

      三、新老“三会”形成的治理结构难以协调

      《决定》中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要建立规范的内部组织机构。即一般应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这就是人们一般所说的“新三会”。企业中还有所谓“老三会”,即企业党委会、职代会和工会组织,这也是很重要的。如何恰当地界定企业各组织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中贯彻落实,职工又能够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其权益能得到切实维护,这是建立企业现代制度一个具有最大中国特色的最难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已经绞尽脑汁想了许多办法,但从实践看,效果并不理想。主要问题是,我们终究没有跳出旧框框的束缚,仅仅是从低层次,从表面上来研究问题和提出解决的办法,只着眼于“各自多做自我批评”、“多协商办事”,互相谦让,“友谊第一,比赛第二”,最终没有能够有效地划清事权和职责范围,结果造成进退两难的地步。江总书记在江苏时曾说,有些地方党的领导已不能再退了,再退,在基层领导权就丧失贻尽了。这是向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必须停止再做表面文章,而是深入下去调查试点,从根本上解决好新老“三会”的地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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