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个通知,是对现行破产法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根据《通知》规定,上海、天津等18个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城市先行一步,加快进行国有企业的破产试点。据不完全统计,去年以来,这些城市共有90多户国有企业进入法定破产程序,其中约有半数已由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宣告破产。 破产试点的实施,推动着企业优胜劣汰机制的建立,深化了国有企业改革。与此同时,由于破产触及到旧体制遗留下的各种深层次矛盾,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一个严重问题是借破产蓄意逃避债务。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坚决克服这种错误倾向,树立起正确的破产观,搞好国有企业的破产试点。 据调查,借破产逃避债务,主要表现是对企业“先分立后破产”。也就是将企业的一部分资产转移到别处或分离出去,组建成新的经济实体,而把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留给已成空壳的“母体”去申请破产,最终以“无产可破”赖掉企业的老债。更为严重的是,还有极少数地方采取欺诈手段,或是对部分债权人作出由分立企业全额偿债的承诺,以诱使他们在债权人会议上默认分立的事实;或是在财产处置上搞不公正的幕后交易,压低出售价格。总之,各种逃债方法五花八门,但目的都是一个,那就是把资产留下,把债务包袱甩掉。 以破产为名,行逃债废债之实,其危害十分严重。它不仅有悖于市场经济公平、公正清偿债务的基本原则,破坏民事交往中起码的信用关系,而且还会严重扭曲企业破产的积极意义,使淘汰落后企业演变成保护落后企业,约束和鞭策企业异化成鼓励企业投机取巧。如果此类行为形成风气,蔓延开来,建立破产制度以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的将会落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需的正常经济秩序将陷入极大混乱。 借破产逃废债,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是旧体制形成的诸多利益关系尚未理顺,责任没有分清。如造成企业破产的一般原因,往往是国家对老企业注资不足,索取过多,而直接因素,又多为政府代企业进行的投资决策失误或者对经营者使用不当。因此,许多濒临破产企业干部和职工都有“破产之过不在我们,怎么让我们受罪”这样的认识。正是这种认识,某种程度上形成了支持逃债的群众基础。又如,长期政企不分,使银行成为企业资金的主要供应者,同时又是企业最大的债权人。由于银行实行垂直业务管理体制,银行受不受损失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不大,故此“让银行吃点儿亏没什么关系”的错误认识比较普遍。再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的收益由中央和地方共享,但职工都在地方,一旦破产,国家不会直接拿钱安置职工,而地方却要负责职工的安置、分流、培训,所以怎样减少这方面压力是地方政府首要考虑的问题。这也是宁可损害别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以“保一方平安”狭隘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根源。 分析借破产逃废债的动因,可以看出,债务问题实际上是利益问题,企业破产处置债务实际上是利益关系的调整。所以,要搞好企业破产试点,树立正确的破产观,首先,就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地方和企业三者的利益关系。 应当看到,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转换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许多深层次矛盾,不可能通过某种办法就能彻底解决。在国家、地方、企业三个层次上建立起完备的运行体制,解决现存的利益矛盾,理顺利益关系,决非一件易事,需要进行长期艰苦的探索。在这一过程中,自觉维护大局,实事求是处理利益矛盾,对地方和企业来说,就显得至关重要。在企业改革中应当这样,对待企业破产也应同样如此。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只是计较局部利益,甚至为了局部置大局于不顾,损害银行利益以保护地方利益,损害外地债权人利益以保护本地企业,借破产逃债赖债,其结果就会把整个改革的名声败坏,把经济秩序搞乱,到头来,大局搞乱了,企业和地方也必遭危害。因此我们说,企业破产的目的必须明确,债务处置一定要按照国家统一的办法来进行,绝不可以寻小利误大局,把逃债废债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搞好企业的经验。 树立正确的破产观,还必须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破产中出现的问题。在这方面,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制定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为各地解决破产中的难点提供了政策保障。各地应当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这些措施有: ——为解决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问题,国家规定,企业破产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安置职工。如果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应当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这表明,国家针对社会保障体系薄弱,承受力不强的问题,决心再从破产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益中拿出相当部分来安置职工,从而大大减轻了地方政府的压力,使地方政府得以解除缺钱安置的后顾之忧,专心开展破产企业职工的分流。 ——国家规定,破产企业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破产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接收处理。这条措施保障了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的稳定,把破产引起的社会震荡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同时也为劳动者再就业创造了很好的条件。 ——由于普遍实行了银行借款抵押担保制度,在一家企业破产时,往往可能牵连到为其担保的多家企业,使他们因代为偿债而陷入经营上的困境。为此,国家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代为偿债的期限可以由担保企业与被担保企业的债权人协商确定。这个办法,既维护了合法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性,又实事求是地减少了因破产立即代为偿债而给担保企业造成的损失,为最大限度缩小破产本身的负面效应找到了一条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