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企业制度创新面临着如下难点:①国有资产管理的利益分配;②企业债务的困扰;③企业的历史包袱;④政治组织的收益递减;⑤法制基础薄弱。因此,中国现阶段企业制度创新的总体思路应该是:围绕一个中心,实行两大分离;联动三大机制;配套四大建设。 一、中国企业制度创新面临的困难 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中国企业制度创新是一场彻底的革命,直接动援旧体制的最后根基,因而面临的困难十分巨大。不仅如此,中国还是在缺乏基本制度环境的条件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是涉及到广泛的利益格局调整,其阻力是多方面的。目前反映比较集中的难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有资产管理的利益分配。中国企业制度创新(主要是国有企业)势必涉及到国有资产如何处置。在这一问题上,利益分配至关重要,若处理不好,就会阻碍企业制度改革。一是中央与地方及地区各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尽管目前已明确,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地方政府实行监督,但中国的复杂性在于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是地方国有企业,这些企业当初都是由地方政府出资兴办的。如果按现在由中央统一所有,地方政府就会缺乏管理的积极性。相对来说,省市政府在国有资产管理中还有其授权经营的权力,而区县政府连授权经营的权力都没有,它就不可能积极推进企业制度改革。二是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中的利益分配问题。在正常情况下,企业资产不管怎样扩大,总是归最初出资者所有,但中国当初企业的产权就是不明确的,有的甚至国家根本就没有投入过资本金,企业完全是靠贷款发展起来的,现在要把其资产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就会引起企业的抵制。三是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中资产评估的利益分配问题。由于中国以往只有固定资产的概念,无形资产一般在帐面上没有记载,目前对无形资产的评估也缺乏科学依据,其评估方法和手段落后,而且在统计固定资产时,也往往只是看其资产是原值和扣除折旧提取后的净值,基本上没有按重置价格定期重新评估的制度。尤为重要的是,在考虑国有资产时往往不考虑债务,缺乏净资产(总资产减去总债务)的概念。因此,国有资产评估很困难,低估了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高估了又会侵害企业利益。 (二)企业债务的困扰。目前中国大部分国有企业债务沉重。不解决这一问题,无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又涉及到与银行等债权人的关系。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企业背上沉重的债务,既有企业经营机制问题,导致企业信用资本的产出效益低下,又有政府方面的问题。在统收统支的传统体制下,国拨流动资金本来就严重不足。改革以来,企业流动资金自1983年核定后再未作补充,10多年来企业规模扩大和物价上涨等因素,已使原定标准远不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尽管国家规定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用来增补流动资金,但这只有部分盈利企业能够做到,多数企业只有靠银行贷款。在企业基建、技改方面,自1984年实行“拨款改贷”后,由于没有及时界定政府投资与银行贷款的区别,混淆了资本金和负债的界限,结果造成企业贷款投资后,既要向债权人(银行)偿还投资贷款,又要让所有者(政府)收取投资收益。因此,如何看待企业债务(即由政府来承担债务,还是企业背债务包袱)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涉及到政府及企业的利益关系。 (三)企业的历史性包袱。中国国有企业身负三大历史性包袱,即冗员过多、离退休人员负担和企业办社会。这些历史性包袱怎样卸掉?转移给谁?涉及到企业与政府、社会的关系。一是企业将冗员推向社会,政府难以承担保证职工再就业的责任,职工也难以承受失业的压力(经济上和心理上的)。二是长期实行低工资、高福利和相应的现收现支制度,使得该支付给职工的保险费没有支付,国有企业老职工过去没有形成保险费积累。80年代以后逐步开始社会保险费的统筹,但由于离退休人员增长很快,所缴费率又不能很高,故积累额十分有限。更重要的是,企业之间效益好坏不一,离退休人员负担也不同,建立真正统一的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困难重重。有的企业不愿参加统筹,有的企业参加了也不愿足额缴费。三是企业剥离福利性事业,一方面受制于政府和社会组织承接能力主要是财力不足;另方面也涉及企业职工利益。这不仅关系到企业对其职工暗补的问题。而且还有一个是否比依托社会更为便利的问题。因此这方面工作虽然试了多年,有一定成效,但还没有全面地根本性地解决问题。 (四)政治组织的收益递减。党政机关作为一种政治组织,与企业这类经济组织一样,是有其自身利益需要的集团。对企业经营活动较多的干预,是保持其收益递增的条件。特别在权钱交易存在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改革现行的党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明确管理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规范管理范围和手段,无疑会使其收益相对递减,甚至使一部分官员丧失官位及权力。这就给企业制度创新带来了很大的阻力。除非有一种替代可弥补其收益相对递减的缺口,如以董事长、总经理的职位替代官位,但这样一来,又会形成大量“翻牌”公司,涌现出一大批“官僚”企业家,从而给企业制度创新设置新的障碍。因此,中国的国有企业从行政桎梏中解脱出来,要处理好政治组织收益递减问题,既不使其成为阻力,又不让其形成新的桎梏。 (五)法制基础薄弱。现代企业制度实质上是有法律保障的现代契约制度,以合理规范出资者与经营者,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企业与职工及一般社会大众的关系。而中国法制基础薄弱,使企业制度创新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一是缺乏与企业关系最直接的基本法律。中国至今尚无完备的民商法。现行的以《民法通则》为主体的民事法规,显得简单、粗略、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尚缺乏财产法、债法等基本法律。中国的商事立法比民事立法更薄弱。而这些民商法恰恰是形成有关企业的完整法律体系的基础。二是调整政府与企业纵向关系的经济法规不健全。因缺乏民商法基础,政府与国有企业产权不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及手段尚不明确,不能很好地规范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行为。这势必会影响和制约企业制度创新。三是有关社会方面的法律残缺不全,不能很好地起到保护劳动者,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四是规范程序和资格的法律执行不力,徒有其名,例如破产法就是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及调整破产实体的法律制度,而中国目前不仅没有一部统一的破产法,仅有的全民企业破产法也难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