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八个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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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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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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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模式的企业改革,是重塑我国微观经济基础,使国有企业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种种历史的原因,企业面临改革的大潮,却是举步维艰。笔者以为,企业主要存在着观念上和经营传统上的一些难点,现试析之。

      难点之一:理论认识上的模糊

      某些人对现代企业制度认识不足,是短时期内面临的突出难点。有些同志将其和私有化等同起来,或简单地认为股份制=发行股票=公开上市,不了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意义关键在于明晰产权,使企业股权多元化、财产企业化、责任有限化,实现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深度分离。在此过程中,政企将分开,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地位将得以增强,资产存量的配置将日趋合理。这与私有化并无必然联系。同样,实行股份化后,能够公开发行各类股票的企业只是极少部分,能够上市交易的更少。如果把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视同公开上市,既违背了这种转轨变型的初衷,也违背了国际惯例。

      有些人还习惯于将股份制视为低成本集资的渠道,似乎原来的企业简单地换个名称就可以了,误解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的。而且,相当数量已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其经营管理、劳动用工、利润分配等仍沿袭老一套,对现代企业制度和传统企业制度的比较研究不足,使企业对股份制改造、推行、实施缺乏足够的认识。

      消除理论认识上的模糊观念,不仅依赖于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更有赖于加强有关法令法规的可操作程度,否则企业就无所适从,不规范化就难以消除。

      难点之二:实践中的失误

      理论认识上的模糊,势必导致实践中的失误。如进行资产评估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出售股份吸纳股金时,出现保息分红的违背风险责任的做法:职工股及法人股的发放限制不严,造成股权的严重社会化;对基本股的分配行政介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员成了国家股的代表,造成产权主体仍然虚置的事实;有关的用工、分配制度等配套措施跟不上;职工民主管理有名无实,等等,都使股份化流于形式,使这种改造失去了意义。

      我们以为,把规范化提到首要位置是必要的。在股份制改造的试点中,不应片面地追求数量上的扩张。自1984年开始试点以来,全国股份制企业已多达1.5万家;特别是在1993年的一年之中,新增股份制企业9440家(其中股份有限公司2968家,有限责任公司6472家),内部持股公司1776家,其改造之快、数量之大令人瞩目。我们要及时地总结实践中的得失,结合地区经营布局、行业特点及专业化的要求,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一个可资借鉴的较好的模式,重视改造后企业内在机制的更新,注意实效,避免重复出现同样的失误,保证改造的健康发展。因此,及时地做好国有资产存量清算以及保值、升值量化考核制度等先导工作,以点带面地逐步展开重塑国有企业的进程,也许更为积极稳妥。

      难点之三:产权主体的落实

      产权虚置是国有企业的病根,它使企业成为附属于政府的一个生产单元,难以按市场取向自主经营。由于股份制改造中没有具体落实谁是国家股权的代表者,使政府实质上没有真正退出经营领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同志兼任多家公司董事长的局面。由于国家股的代表者不是所有者,权责失衡的潜在危害客观存在。简单地把国家股权力的行使授权给国家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对此问题可有两种思路。一是根据行业标准及其特性同企业资本构成,一道实现多种形式的股份制。如国家独资、国家控股、地方控股、国家参股、地方参股等,并取消国有企业的行政级别,避免投资、控股以及资产管理等互相隔离、缺乏专业管理的有机联系的弊病;二是设立国有企业专业管理部门和专业控股公司的两级管理体系。前者通过对各控股公司的管理,保证政府对重要工业部门的控制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后者作为代表政府行使所有权的专业机构,对企业提供更为具体有效的战略指导,是避免政府以行政方式干预企业的缓冲机构。其主要特点是行业性的而不是综合性的产权主体,是用经济手段参与经营而不是行政指令的介入,以期降低其本身可能的庞大规模和管理上的官僚主义。它们可实现行业间投资→控股→增值→转让→投资的循环,使资产存量得以活化。其控股程度可随产业政策而作动态调整:对命脉部门或私人资本无力进入的部门,国家控股程度可高些;对下游工业或第三产业(金融、保险等除外)可低些,甚至可以将政府对其原有的投资改为债权,视需要收回本息,以期实现产权关系的人格化。

      难点之四:历史债务的处理

      国有企业沉重债务的形成,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它常常陷入社会效益与营利目标的冲突之中,难以建立起以利润为中心的决策机制,加之企业税赋及“三乱”负担又较重,实际留利水平过低,都使其负债积累水平同偿债能力不相称。因此,处理历史债务就分为清旧债、防新债两条途径。

      清旧帐可视资金来源不同而加以区别。对拨改贷部分,若贷款已形成实际资产且投向合理,可采取贷改投,一次性转化为企业的国家资本金;对形成资产流失或损贬或投向不当的,可予挂帐停息、减息缓收或用企业其他资产冲抵;对银行贷款或自筹借款,可转化为银行或其他企业对该企业持有的股权,或可资本化债权,原企业应让其优先持有从企业中分离出去的非生产性部门中盈利水平较高的新成立企业的股权。要使各债权人乐意接受债务资本化这一方法,债权、产权地区间互换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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