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哪些方法改造国有企业? (一)出售。该方法包括整个企业的出售或部分资产的出售,既可以公开拍卖,也可以公开或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出售股份。这是保加利亚改造国有企业的主要方法之一。它的特点是:把国有资产从实物形态变为货币形态,能给国家带来收入,能给企业注入新的资金和技术。具体的出售形式如下: 1.出售或转让股份、发行股票。这种方法主要用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造。通过公开出售股票、公开拍卖股票额、转让股份、公开招标或与有意购买者谈判等具体形式把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企业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共同制订企业改造计划,给企业资产以正确的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由专家提出出售或转让股份的额度、发行股票的数量和价格以及社会和其他公司购买股份的条件、股份或股票是否在国内外市场公开出售。 实践表明,这种方法存在着缺点:(1)企业改造的进程缓慢。企业和有关方面的专家须花大量时间制订企业改造计划,从制订到实施可拖延1-2年,甚至更长时间。评估时还会产生许多疑难问题。(2)股票价格难以真正体现自己的市场价格。因为目前保加利亚证券交易所为数不多,所以,难以给企业提供广泛的财产信息。由于信息不畅,股票价格往往与市场价格存在着差距。 2.直接出售或拍卖,即把一个企业直接卖给个人或企业集团。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把企业卖给与企业有关的职工或者事先选择的投资者。在此,可以不履行当众拍卖或其他程序性手续。这种方法最适合于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改造,如商店、餐馆、旅馆和服务设施等。 3.把国有企业出售给固定投资者。此种方法一般在国家财产股票额占50%的合资企业里实行。出售给固定投资者的目的是保持并扩大在非国有化基础上的战略和基础经济部门的合资范围,限制国家参与,但不限制国家监督。这种方法在以下4种情况使用:第一,当私有化设施的股票在交易所开价很低的时候,一般的服务行业、商业、地方工业、经济效益不高的企业或不是法人的企业均可采用此种方法。第二,在国家代表社会利益,为努力减少被改造的企业被投资者所在的公司吞并和融合之时,可采用此种方法。这要求国家以通过选择固定投资者把企业卖给证券交易所为条件。在经济文献和实践中人们把这种方法叫做“成套出售”。“成套出售”一般包括分公司或分公司下属机构。第三,为了防止被改造企业在私有化之前被撤销,人们采用此种方法。这时,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开价取决于企业目前的状况,而不取决于经济行为之后潜在的赢利可能性。第四,如果私人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满足,不可能得到国家给企业的拨款,并且不可能公开拍卖自己所在的企业,而工人和企业家私人投资者又希望购买企业的股份时,采用这个方法改造企业是适宜的。为了减轻购买被改造企业的劳动集体的负担,可以由国家发放贷款,贷款的一部分可由部分股息支付。这种方法实际上是国家和企业劳动集体合资的形式。 4.以产权抵偿债务。该方法分为部分产权转让和全部产权转让两种主要适用于负有债务的国有企业。部分产权转让大多运用于有战略意义的企业、分支机构和下属部门,一般是通过部分产权转让把国有企业改造成合资企业:国家与私人合资、国家与合作制企业合资、国家与外国人合资。全部产权转让是在不具有战略意义的中小企业进行,一般是通过市场或通过证券交易所为媒介出售、转让企业的产权。 实践表明,这种方法也存在着缺点:评估和谈判的过程十分复杂,双方难以达成协议;如果把许多企业的产权转让给外国人,又涉及国家产权的基础问题。 (二)分配。既可以是无偿分配,也可以以优惠价格把国有资产转让给公民或本企业职工。 1.有偿分配。在把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以优惠价格把国有资产出售给公民或本企业职工,每个职工购买股票不得超过国家和乡的股份的20%。每个职工所得到的让利总金额不得超过保加利亚私有化署所规定的数额(按工龄和本人工资额计算)。股票从售出之日算起,3年后持股者方有表决权。购买股票者成为本企业股东,按股份分得红利。 2.无偿分配。该方法被东欧国家普遍采用,用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造。东欧学者把无偿分配统称“群众私有化”和“自由分配股票”形式。保加利亚政府于1993年8月通过决议并宣布500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银行在内)首批采用此种方式进行改造,资产总额为1800亿列弗(当时列弗对美元的比价为27:1)。这500家企业不包括能源、采矿、石油加工和铁路等部门的企业,也不包括私有化署分管的企业。保政府决定在1993年底之前把30%的国有资产转到私人手中,并为此成立一个专门机构主管这项工作。其具体做法是:每个长期居住在保加利亚的20岁以上的本国公民,都有权得到一份写有本人姓名、票面价值为3万列弗的期票。每份期票分为6张,数额相等,从1999-2005年每年偿还一张。票面价值的5%或1500列弗交给国家。持期票公民在两种被改造的国有企业中任选一种:通过购买股票参加控股公司中的一家企业或银行的改造;通过购买股票直接参加一个企业的改造。被选中的企业必须是拥有7000万列弗以上资本的赢利企业。 (三)租赁和承包。这类办法包括:通过合同委托、特许经营、租赁和承包等形式改造国有企业。该方法的特点是在一定时期内不改变企业的所有权,只改变企业的经营权和管理形式。 1.合同委托。这是通过部分私有化合同的委托来发展国有和私人合资企业的途径。一般来说,这种合同是经营合同,通过签订合同,国有企业的管理在一定时期内委托给本国或外国的私人公司。采用这种方法的目的是为国有公司的私有化做准备,为国有公司的稳定和赢利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