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为国企解困

作 者:

作者简介:
白景山 本报驻新德里记者

原文出处:
经济参考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9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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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国有企业几十年来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至今仍然是印度经济的支柱。但近些年来,由于政局不稳、体制落后和管理混乱等原因,国企亏损日益严重。90年代初,政府开始全面改革国有企业。目前,印度国企改革正处于关键阶段。

      1991年7月24日,印度政府发表工业政策声明, 声明中有关国企改革的内容主要有六点:一、对国企的投资将集中在战略性基础设施、高技术和必不可少的领域,逐步取消私营企业向国有部门投资的限制,允许国有企业进入以前不能涉足的领域;

      二、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的企业需到政府专门设立的工业财务重建委员会或其它类似机构登记以求得帮助,以保护可能由于企业整顿而受到影响的职工;

      三、为筹集资金,向互助基金会、金融机构、普通公众和职工出售政府在国有部门的部分股权;

      四、国有公司董事会将更为专业化并被赋予更大权力;

      五、政府通过与企业经理签订“谅解备忘录”赋予企业管理人员更大的权力,同时也负有更大的责任,政府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以使政府同企业的谈判更有针对性,使备忘录更加有效地得到执行;

      六、为便于充分讨论企业的日常工作,政府和企业签订的备忘录将提交议会。

      然而,这一改革措施目前成效有限,评定结果也不反映印度国有企业的全貌。一方面,与政府签订备忘录的实际上都是盈利企业,大批亏损企业游离在外,情况并无变化,甚至亏损面仍在扩大。另一方面,政企关系的调整并没有涉及产权关系,企业本身并没有因为同政府签订备忘录而引进新的经营机制。

      印度于1991年开始实行以出售政府股份为主要内容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售股企业转为股份制经营。1996年8月, 印度成立“国有企业股份出售委员会”,其职责是就出售国有企业股份的比例、办法和时间等向政府提出建议。

      委员会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看法和建议是:1、军工、核能、 与核能有关的产业及铁路属战略行业,应由政府独家经营,不实行产权改革;2、对资本和技术密集、持续盈利、 占有较大市场份额并具有长远竞争力的核心企业,政府保持不低于51%的控股;3、 对大部分非核心企业实行“战略性”出售;4、在旅店等服务性行业和部分轻工行业,政府将寻机彻底退出;5、对亏损严重、 没有社会效益又无法售出的企业,则予以关闭、变卖;6、 对已决定出售但经过改造可以增值的企业,则先改造后出售;7、 售股收入专用于国有企业的改造和自愿退职计划,不得用于冲抵财政赤字。

      近年来,印度国有企业改革问题已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甚至引发激烈的争论。一种意见认为,私有化是国有企业的唯一出路。另一派则完全不同意这种看法,主张一个国家一定要有自己规模大、基础牢、效益好的国有企业,这在美、欧等许多发达国家也不例外。

      印度前中央银行行长塔拉曼认为,要振兴印度的国有企业,一是修改或废除已不适应新形势的法律;二是引入民营企业灵活的经营机制;三是杜绝企业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坚决制止方方面面把企业当摇钱树的现象;四是经理和技术人员的收入要和企业的效益挂钩;五是改变国有企业的收入结构,停止贡献不论大小报酬相等的平均主义作法,以留住人才。

      现在,印度的国有企业改革正处在十字路口,国内的政局和国际社会特别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态度,都将对印度的经济改革进程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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