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到产权重组和产权置换的实质性阶段,经过近期的攻坚,已有一批国有企业不同程度地实现了产权的重组和置换,取得了预期的成效。然而,目前国有企业改革中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改革的成效。因此,为提高国有企业改革的质量,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就必须认真纠正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这些倾向。 一、改革形式重于改革内容 国有企业的改革既涉及改革的形式也涉及改革的内容,而且内容应该重于形式。但从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实践看,在不少地方普遍存在着改革形式重于内容的倾向。具体表现在:(1)目前许多地方、 许多企业把精力放在企业名称、组织形式的变更上,忽视对企业经营起关键作用的一些本质因素的改革和完善。从目前许多地方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改革试点情况看,多数企业只是变换了企业名称和组织形式,即将原国有企业改为现在的国有独资公司,将原来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改为现在的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而涉及到企业经营的一些关键性因素如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经理的任命与提名、职工利益与企业经营的关系等仍然未发生变化或基本上没有变化。在改革类型的选择上,更多地选择的是国有独资公司,而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较为明显的、具有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却很少选择。如山东省1997年51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企业中,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就有27家,占到改制企业的63%;而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只有5家,占改制企业的12%。其他省份的情况也大同小异。 由于只注重改革的形式,而不重视改革的内容,所以使改制试点企业未能真正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监督制衡机制,未达到企业改制的预期效果和目的。(2 )目前许多地方在企业改制尤其是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注重数量、速度而忽视质量、效果的问题。国家对国有企业“抓大放小”的改革方略出台后,全国各地加大了中小国有企业的改革步伐和力度,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和经验。但是,也有一些地区不切实际地一味强调企业改制的速度和数量,只看每月、每季以及每年完成了多少家企业的改制任务,而没有认真地琢磨这些已经完成改制的企业到底有多少家真正建立起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和监督制衡机制、又有多少家企业通过改制焕发了新的活力和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这种一味追求企业改革速度和数量的简单做法,影响和降低了企业改制的质量和效果,并最终影响企业改革以及我国整个经济改革的进程。(3 )目前有些地方在国有企业改制特别是在中小企业改制过程中,不顾本地区企业的具体情况,简单地采取“一刀切”的改革办法,典型地表现在对中小企业的改制中以“卖”字当先,不管该企业是否适合出售、拍卖,也不管该企业职工是否同意以及该企业能否接受,一概采取“一卖了之”的办法,认为只有这样才算实现了真正的产权置换。这种不考虑企业具体情况的改制办法,会给企业改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困难,最终贻误企业改制的进程。(4 )有些地方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过分强调改制的灵活性,忽视改制的一些本质要求和规范性。“先改革、后完善;先发展,后规范”是近年来许多地方进行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过程中采取的普遍做法,应该说大部分地方和企业贯彻执行这一方针政策的方向是正确的,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改革和发展成效。然而,一些地方和企业过分地强调改革和发展的灵活性,不讲原则地“发明创造”,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不按有关规范的政策和要求操作,想怎样改就怎样改,结果使许多改制形式出现严重变形,股份公司不像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不像合作制,“四不像”、“夹生饭”成了这种状况下企业改制的常态。 改革形式重于改革内容这种倾向对企业改制的质量和效果的危害是很大的,所以必须迅速制止和纠正。首先,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改制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改革和调整现有国有企业的产权基础、权利关系以及企业的治理结构;在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上,应以股权分散化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体形式,调整我国目前以独资公司为主体的格局。其次,在加大改制力度和速度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提高改制的质量。尤其要在建立合理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和监督制衡机制上下功夫,通过这方面的工作,调动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再次,要坚决制止和摒弃在改制中所采取的“一刀切”的简单改革办法,应根据本地区、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改革形式和办法。最后,要注意改制过程的规范性工作。改制工作的灵活性必须符合改制工作规范性的基本要求,如果不顾规范性,一味地强调灵活性,可能会将改革引入歧途,使改革付出不必要的代价。因此,目前在坚持灵活性的原则下,更应注意改制的规范性工作。 二、政府干预重于企业选择 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改制主要是企业自己决策和选择的情形不同,我国目前国有企业改制的主要特征之一是政府推动和政府干预,企业的力量相对较为弱小,这是一种不大正常的现象。目前国有企业改制中政府的行政干预和介入主要表现为两个基本方面:一是政府行为不适当地介入了目前的企业改制过程。具体表现包括:(1 )企业主管部门目前普遍的心态是不愿放弃自己所管理的企业,尤其是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企业。(2)企业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改制的时候, 出于保护自己的权力范围和维护自己既得利益的考虑,往往采取各种找借口、拖拉、曲解等手段和办法,限制和阻碍企业的改制。(3 )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采取各种行政办法和地区封锁政策,限制和阻碍本地区企业被其他地区企业所兼并和收购。(4 )政府部门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普遍存在着“拉郎配”的行政包办方式。(5 )企业主管部门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决定着企业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立和企业主要领导人的任免。二是政府介入了自己不该介入的领域。虽然目前我们从理论上已经达成了这样的共识:为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资本,提高国有资产、资本的运营效率,今后国有资产不应再配置到竞争性的行业和部门,对目前已经配置在这些部门的国有资本及其形成的资产要通过改革将其撤出来,国有资本只适宜于进入基础产品、公共物品、自然垄断、公益事业等部门和高风险的新兴产业部门。然而,从目前的改革实践看,却存在有碍于国有资本合理配置原则的一些操作和办法。有些政府部门通过改制、拍卖、破产、租赁等改革方式,好不容易收回了部分国有资本,使这部分国有资本从竞争行业撤了出来,但在重新使用和配置这些国有资本时,又将其投入到新的竞争行业之中。这种情况必然会酿造新的亏损企业,最终又会使国有资本陷入到一个低效率运营的“泥潭”。我们认为应该坚决制止这种做法。否则,对合理配置国有资本和资产将是“后患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