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制度是资本主义国家中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新模式的最重要因素。为了加强对劳动的刺激、改善劳资关系,从80年代中期开始,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就采用这种制度。企业广泛地吸收劳动者参与管理,参与利润分配,分享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趋向于更多地把企业员工吸引到企业生产和其它活动中去,各种不同形式的参与被称谓企业的“经济参与”制度。“经济参与”制度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出现的一种新现象,它反映了现代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反映了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这一经济规律,产生了深刻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对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新一代参与制度的特点 70~80年代世界经济进入了新的阶段,这个阶段的最主要特征就是社会经济领域的全面改革,促进改革的原因是市场竞争日趋复杂化,产品的技术新颖性成为竞争的关键,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决定着质量指标的主要内容,质量就是生命。经济发展的这种新形式把如何发挥个人的创造性提到了首位,个人的才干和能力是科技进步的主要推动力,革新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创造性劳动的过程,它要求把有首创精神的、熟悉业务的员工深深吸引到企业活动的所有领域,全面改善资本与劳动的关系。在传统的企业管理中,专业化生产是与管理上的命令式,与严厉的劳动规则相并存的。与此相适应,在劳动与资本之间则是一种“合作者冲突”的关系。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式中,劳动者个人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的需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劳资关系成了实现新技术工艺、提高产品竞争力的严重障碍。 “经济参与”虽然有久远的历史,但是60~70年代的参与,无论对企业主还是对劳动者,多少都带有一些被动的意义。从企业主来说,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认为各种形式的参与制度不过是一种“被动的义务”、“制度化的强制”,而员工们认为这不过是一种“欺骗”,即使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能算作是一种“小礼物”。而80年代在西方国家的企业中普遍兴起的新一代经济参与制度,却有其鲜明的特点:第一,新一代经济参与制度包含的大部分内容并不是劳动者的要求,而是企业主的愿望。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脑力劳动在生产中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从资本的观点看,合作和利益的一致性对于在技术与市场需求变化都非常快的情况下保障自己的竞争地位是非常必要的;从劳动者的角度看,已经从过去仅满足于生存资料方面的保障转变为现在更注重自我表现。因此,企业主都倾向于用积极的政策把劳动者吸引到企业活动中,努力使劳资关系变得协调一致,从过去的“消极检查”转向正面的积极合作,集体调节、分散权力,在管理人员和被管理人员之间建立直接的接触,变过去的参与目的——“实现工作岗位合理化”为现在的参与目的——“共同提高生产效益和改善劳资关系”。企业主们抛弃了过去的“劳动人道主义”观点,给予参与体系以实用主义的特征。关于“人力资源”的理论与管理方法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第二,现代经济参与制度有牢固的法律基础和政府的大力支持。由于新一代参与制度可以起到稳定社会、保障就业、抑制通货膨胀、有效地使用资金等作用,因而西方各国政府都通过制定各种法律,使参与形式制度化,并赋予税收上的优惠,通过法律上的强制和税收上的鼓励来普及参与制度。 根据西方发达国家使用机器人的试验,劳动的结果取决于企业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而不是取决于企业的每一个成员的个人劳动生产率。因而,新一代参与制度所重视的就不是个别员工的活动而是全体员工独立的职能和责任。关于这一点,在各国都有相应的法律作为保障。在美国,从1974年以来,已经通过了22个相应的法律,预先免除了企业主们应缴纳的部分所得税,把这部分免交的所得税转化为分享所有权的基金,除此之外,还免除了集体股东共同财务资金的税收,这些都是对劳动者能成为股份所有者的支持。在英国,政府向那些将股份分给员工并得到合法批准的公司提供税收上的优惠,鼓励公司实行所有制参与。这样,雇佣工人预先就知道自己有一笔可以用来购买股票的收入。此外,英国政府还鼓励个体公民把自己的储蓄用于投资。按照英国1987年的规定,公民个人每年可用储蓄购买自己所在公司的3000英镑股票。 在法国、德国及瑞典等国,都有关于员工参与管理的法律。在法国,先后在1967年、1974年和1984年颁布了关于全体员工在企业参与资本的法律。根据法律规定,凡是就业人数多于100人的企业都必须实行利润参与。德国在1951年的战后恢复时期就通过了关于“共同参与决策”的法律,规定企业主和雇佣劳动者在监察委员会里有平等的参与权利、平等进入公司经理会和担任经理的权利。1956年通过了关于共同参与控股公司管理部门的补充法律。到1976年,又通过了关于参与管理的新法律,它广泛地适用于所有的部门,凡是就业人数超过2000人的公司都适用。在瑞典,劳动者直接参与企业管理同样是建立在牢固的法律基础上的。70年代瑞典就详细规划并通过了一系列的法律,这些法律涉及到员工的地位和劳动者成为企业所有者等问题。在这些法律中,最重要的是1977年通过的《共同参与管理法》和1982年通过的《协同发展法》。按照《共同参与管理法》的内容,企业任何一个拟改生产特征和生产条件的计划都应该与工会商量,工会的权力和行政管理的责任是及时地将所有能预见的变化进行通报。1982年在瑞典中央联合工会和瑞典企业主联合会以及私人职工卡特尔之间签定的协议号召试行关于共同参与的法律,以完善这些法律,还规定了具体的共同参与形式、企业活动的基本方向等。 二、现代参与制度的内容 劳动者在企业活动中的参与可以分成三种模式,即利润参与、所有制参与和管理参与。它们中的每一种形式都能单独运用。从80年代中期开始,它们经常被互相结合起来同时运用,从而产生了协同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