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公有资产收益管理,是公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国有、集体公有资产的兼并、租赁、合资、出售、转让、拍卖等产权的流动与重组,已成为客观的必然。这对于盘活资产存量、明晰产权关系、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机制转换、进而实现公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对于公有资产在产权流动与重组中形成的收益,如何进行有效的管理与使用,目前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在产权转让过程中,任意低估、漏估公有资产,随意界定产权比例,低价出让或私下交易,将公有资产收益作为地方“小金库”,用于购买小汽车、造办公楼、建职工宿舍等消费性、福利性开支,致使公有资产人为流失的现象并非鲜见。为了确保公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当前亟需从下述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强对公有资产在产权变动中的收益管理。 一、尽快建立公有资产管理机构 建立科学的、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国有资产为主体公有资产管理体系,是顺利实施产权流动与重组,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组织保证。其基本取向和总体框架应该是:建立独立的、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即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其中最具突破意义的是作为中介机构的资产经营公司的出现。它受国资委委托行使出资者的职能,负责国有资产的运营和收益管理工作,打破了政府一身二任的固有模式。在现阶段,作为过渡,可在基本不触及原有格局的基础上,先把第一层次即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建立起来。 在县市一级,国资委可由市长兼任主任,财贸副市长、工业副市长兼任副主任,计经委、体改委、商贸委、财税局、土管局、审计局、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国资委是受上级人民政府委托,依法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机构和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决策机构,也是其它公有资产收益管理的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订并实施本地区公有资产收益管理的政策规定,对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对国有资产收益的再投入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其它公有资产收益的管理活动负有指导、协调、监督责任。国资委下设办公室,与财税局国有资产管理科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轻合作联社、供销合作总社等联合经济组织,乡、镇政府和重点行政村,也应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各社区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资产的代表机构;同时可相应建立资产经营公司或投资发展公司,具体负责集体资产收益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二、有序地组织公有资产的产权变动 1.国有、集体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涉及到公有资产产权重组和出资者组成结构的调整,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文件的规定。 2.公有资产的兼并、租赁、出售、转让、拍卖等涉及到公有资产产权流动和出资者权益的变动,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事先报批。城市国有、集体企业进行兼并、租赁、出售、转让、拍卖等改组工作,须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国有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国资委审批;联社集体企业经联社组织同意,报市国资委审批;乡、镇、村办企业经相应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市乡镇企业总公司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变动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②资产评估。在产权变动前,必须先对企业的存量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有资格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正确划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好历史遗留下来的有问题资产,如实反映企业法人财产的占有量和真实价值。 ③界定产权。根据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精神,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合理界定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不得任意侵害公有资产,尤其是国有资产的权益。 ④公平交易。公有资产的出售、股权转让,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一般根据企业的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由出让方确定合理的底价,提倡公开招标,竞价拍卖;或者委托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也可向同行业企业或内部职工定向招标,协议转让。 ⑤签订协议。产权转让一经成交,受让方须与出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协议,并向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和公证手续。 三、规范公有资产收益处置管理 1.公有资产收益的收取。 ①企业存续期间转让部分厂房、设备等生产要素实现的收益,按照会计“两则”规定,可作为资本金的补偿收入,用于企业再投入,如发生资产盈亏,在当期损益中增减利润;企业出租部分厂房、设备等实现的收益,可作为企业正常的经营收入,在交纳所得税后,纳入税后利润。 ②公有资产产权部分或整体出售、拍卖的价款,原则上应向资产管理部门一次付清;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过协商,在取得偿债担保前提下,可分期付款;但第一次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40%,缓付部分最迟在3年内付清,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③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家股、集体股,应坚持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其红利收入一般应按期、足额上缴资产管理部门;确有困难的可暂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但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由企业与资产所有者签订有偿使用协议,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产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