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33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2096-8574.2022.01.008 [文章编号]2096-8574(2022)01-0052-10 [修回日期]2021-12-20 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中,随着人类社会交往的不断扩大,各种相对孤立的文明体进行密切接触,而作为文明重要结晶的形式化制度则开始从一种文化母体向其他文化母体移植。这一过程将人类社会带入一种制度模仿学习的文化大融合的状态,形成了今天世界各主权国家丰富多彩的基本制度类型。制度移植过程并非是直接而平顺的,会受到各种推力和阻力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影响因子是所在国的原生文化。这些自生自发、源远流长的特殊文化体对移植制度产生要么变革与融合、要么拒斥与反噬的复杂作用,在不同国家形成了复杂多样的现实结果。 一、制度移植与制度效力 所谓制度移植是指某个文化母体中的特殊制度被人们移用到另一个文化母体中,对其原生文化中的某些类似制度形成替代的过程[1]。纵观人类文明史,制度移植的行动一直在不断上演,不同国家和地区或者由精英社会群体主动引进外部制度来改变其所属社会的既有制度结构,以追求自己的理想目标;或者因为被其他国家武力征服而被迫接受移植的外来制度,以满足外来势力的需求。这也概括了两种移植类型:内部主动移植和外部被迫移植。不同文明为了实现生存和发展而开展交互作用,互相输出制度与文化,同合或者被同合,内部需求与外部力量互相补充共进,从而演变出形态各异的制度与文化模式。制度移植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加深,在人类文明交融方面扮演着特别重要的角色,民族国家逐渐分化为几大主要的制度类型。 那么,不同文明之间制度移植的驱动力何在呢?关键在于制度效力这个因素。制度效力是一种制度能够移植到其他文化母体的前提条件。所谓制度效力(或者称之为制度有效性)是指某种制度经过实施能够满足政府基本功能[2],或者对所约束对象的行为产生规范功能,展现出符合制度制定者目标与意图的明显的积极性、肯定性效用,并能激励制度对象发挥潜能,形成较大的创造性贡献[3]。从结果来看,制度效力在于制度能够在物质、秩序、文化等层面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能发挥促进经济富裕、维持社会秩序、增进社会团结、推动文化繁荣等积极功效。从人类发展历史看,具有高效力的制度常常可以被移植到周边其他文化载体,对这些文化集群产生制度性的变革。这种高效力的制度因为其创造性效果而会产生较强的吸引力,吸引周边地区文化母体纷纷学习模仿,以移植该制度为目标,来推动本土经济社会的变革。毫无疑问,制度移植在很大程度上带动了许多地区的文明发展,促进了全球的文明交融与协调共进。全球一体化的现代性运动就是将源自英国的市场经济制度和现代工业制度持续不断地移植到各个国家的过程。强大的市场经济制度和现代工业制度以其旺盛的创造力几乎吸引了全球国家和地区竞争性地学习模仿,纷纷走上了现代化革命的道路,形成了今日全球大市场下的技术繁荣与物质富裕的面貌。 当然,制度移植过程并非是一帆风顺的,也并不是在所有地方都能够带来类同于制度文化母体的外部效力,而是有着参差复杂的差异性结果。今日世界全球市场化给一部分国家带来了可见的高度繁荣,但另一部分国家却遇到重重阻力,表现为另一番勉强而矛盾的景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制度移植与原生文化之间不能忽略的持续性张力,两者之间张力的不同展现形式和作用效果导致了全世界不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结果。这种作用方式主要有正面和负面两大类,其中又可以细分为四小类:变革、融合、拒斥与反噬。 二、制度移植与文化的变革和融合 制度移植与原生文化之间的正面作用可以概括为两种情况:变革与融合。变革是指制度移植后对原生文化产生一定的变革性,改造原生文化当中部分不适应的要素,形成一种与制度适应的新形态。融合则是指制度改变原生文化的同时也会接受原生文化的要求,与其高度相融,随着时间推移而逐渐结合为一个整体。 (一)文化惰性 文化是特定地域内特定人群在历史的延续与演变过程中缓慢地自生自发形成的,由一套特殊的信仰理念、价值认同、习俗惯例和行为规范组成的抽象符号体系,它不是偶然堆积而成,而是有组织的、完善配置的及永久的[4]。文化体系具有非正式、稳定不变、根深蒂固、影响深远的特征。惰性是指组织制度运作由于积累的沉淀成本、既得利益原因和习惯化行为而导致制度的稳定性和不易变革性[5]。文化亦如此,如果没有外来要素的干扰和影响,文化几乎会保持其基本形态长期持续不变。文化具有类似组织惰性的不断自我强化、自我维护的保护性特征[6](56),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文化惰性。正是这种文化惰性成为外来制度移植的主要障碍。制度移植必须克服文化惰性才能成功嫁接到新的文化母体上,对该文化产生变革性作用。正因为此,外来制度想要大规模、高程度地变革新的文化几乎是不可能的。放眼全世界的诸种文明,除了运用绝对的暴力手段或者自然的不可抗拒因素,还没有哪一种原生文化被外来制度完全同化和改造成功。外来制度只能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对这一文化进行局部的调整。只有经过成功的变革,制度移植才能够最终与文化走向融合,形成一种稳定发展的新文化形态。 (二)制度变革文化的条件 并非任何制度都具有向其他文化区域移植的能力,并对一种新的文化形态发挥变革性作用。这种对制度移植的要求即制度变革文化的条件。而前文所述的制度效力即是制度移植的核心条件。这是因为文明间的落差效应,只有有效性制度才能够产生被移植的需要。人类社会诸种文明间的制度移植除了绝对的暴力手段以外,更常见的是对有效性制度和平性地移用与模仿。那么有效性制度或者说制度效力又表现为何种特征呢?我们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述:首先,制度效力表现在大众能直接看到的理性结果方面。有效制度的理性力量必然会给人类生活创造高度的繁荣,例如政治开明、经济绩效、科技进步、教育文化发达、社会和谐有序等。而这一点也正是制度产生外溢效应、能够被移植到其他文化的主要动力。在这种制度下生存的民众所享受的高质量生活就是制度有效性最有力的明证。其次,制度效力还表现在开放和包容方面。一种制度之所以能够产生突出的效力,一定离不开该制度对外部环境的高度开放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各种异质要素的吸纳与整合,从而产生强大的活力和创造力。自我封闭、在内部闭环内自我延续的制度,无论其历史多么悠久都不可能完成自我超越、自我变革和自我发展的任务。制度在漫长历史中持续地简单复制会阻碍思想文化、科学技术和生活手段的更迭创新。再次,制度效力还表现为制度公平。一种制度是否能够为最大多数人创造福利[7],并为最大多数人所认可与接受,在于其是否具有公平性的特征。正如罗尔斯所言,制度要具有一种所谓的“作为公平的正义”[8]。贫富差距最小化、个人生存与发展机会最大化、充分实现最高标准的分配公正等要求即是制度公平的应然特征。这种制度将会带给自由个体充分的发展机会,激发个体的生活激情与美好理想,从而缔造出一个团结幸福的共同体。正是以这些特征为内涵的制度效力给制度创造出强大的外溢性效应,引起该制度向其他文化区域频繁而广泛地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