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 D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39-8041(2021)01-0080-13 2020年爆发的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深刻地改变了世界,它不仅让几乎所有国家先后遭受疫情的重击,使此前数十年建立的国际产业链、供应链、人员流通链瞬间断裂和瘫痪,更重要的是,它还全面暴露出全球治理体系的致命短板。在前所未见的巨大灾难之下,国际和地区组织未能充分主导这场全球性的抗疫斗争,跨国公司和各类非国家行为体也没有形成统一且有效的行动联盟。无论其交出的答卷如何,主权国家皆为“王者归来”,并再度成为这一“历史性大考”的主角。 在国家角色兴衰的背后,是经济全球化的潮起潮落。历史一再表明,自由主义经济的国际扩张带有鲜明的周期性特征,而每一轮扩张之后的收缩又必然是以国家为中心的经济、社会政策以及对外关系调整。在过去的一个世纪中,执世界经济牛耳的西方发达国家数次度过经济危机和安全危机,顽强地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历史进程,其基本动因就是让商品、技术、资本、产能和人力等生产要素冲破国别的“牢笼”,在全球范围实现充分自由流动与最佳配置,创造最大化的财富效应。20世纪末期是经济全球化大发展的黄金时期,西方携赢得冷战胜利之威,全面推行以“去国家,放管制”为核心的制度观念与规则体系,将一大批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卷入“新自由主义”大潮。 2008年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历史转折点。以美、欧为“震中”的全球金融和债务危机终结了“新自由主义”经济范式的神话,也开启了世界经济增长动能和范式转换的新时代。自那时起,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不仅用更快的增速和更多的占比为全球经济企稳回升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奋力开拓更具自主创新特征的发展动能和治理路径,成为推动新型全球化发展的突出角色。以“开放、包容、多元、普惠、平衡”为核心理念的新型经济全球化,较于新自由主义主导的全球化,其进步之处在于兼顾了“发展”和“治理”的辩证关系,顺应了21世纪人类发展、安全再平衡与可持续的理性要求,尊重各国主体地位并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相形之下,西方社会面对全球经济发展失衡和国际恐怖主义、难民危机的总体认知滞后,恐惧情绪和失落感加重,民粹主义、民族主义、保护主义思潮再度抬头,甚至导致某些国家发生严重的政治“保守化”转向,国家中心主义强势回归。2016年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并推行“美国优先”国策和2019年末英国议会通过“脱欧”议案是其显著标志。美国全面推行贸易战的政策转向与其市场资本主义传统价值观不相吻合,是面对日趋严峻的国际竞争和国内政治压力的不得已之举①,却造成2017年以来全球经济体系遭遇一股国家强烈干预市场的“飓风”,世界主要经济体无不承受其严重冲击。 2020年或许开启了人类历史的新纪元。②鉴于前所未有的公共卫生危机仍在世界各地反复上演,新冠疫情最终得控或彻底消失的前景尚难预测,恐将无限期地延宕人们生产和生活秩序的完全恢复,也会进一步加大本已日趋严重的全球“发展赤字、和平赤字、信任赤字、治理赤字”。正因如此,世界范围内有关“全球化何去何从”的各类辩论之声不绝于耳,而全球治理效能的滞后和各国经济复苏的暗淡前景使得这一争论充满更大的不确定性。人们不得不将“浴火重生”的希望再度投射到国家的意愿与能力上,同时又对重构全球治理秩序所需要的新型国际合作观念缺乏信心。国家的“强势回归”会否必然带来产业和市场“民族化”的再度复兴?是否仍应对国家作用保持合理的限制,以便为下一轮经济全球化留下足够的空间?说到底,应该如何准确定位国家在顺应全球化发展和全球治理两大议程中的双重权利和不同责任?本文试图通过解析近期国际政治的“国家中心主义回归”现象逻辑,对上述问题给出相应思考和初步回答。 一、全球治理赤字与国家危机 (一)国家的本质与角色定位 这里所称的“国家”,主要指涉1648年之后首先出现于欧洲,而后推广于世界的民族国家。它承载着对内至高无上、对外独立自主、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主权③,以区别于内外主从关系鲜明,且可被分裂和割让的古代文明国家。民族国家在本质上拥有三种主体身份:首先,国家是相应地理空间的治理者。领土是国家最基本的物理载体,也是其法理、权力的基础范畴。它规定了国家主权管辖和治理的边界,也为与此之外的其他行为主体制造了身份区隔与同化障碍。就学术研究而言,“社会科学的最重要的标准已经长期受困于国家中心主义的‘地域性陷阱’——国家被视为是社会经济与政治文化关系的地理的‘自我闭合’的容器”。④在这一地理“容器”内,人们所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语言、生活习惯等综合共同体⑤,映照的是形诸其上的“民族特性”。其次,国家是合法垄断暴力的集权者。“国家应该被视为一个维持特殊、自治状态的组织,它所具有的利益、权力与制度足以使自身与其他社会组织相分离,构成一个相对自主的场域”。⑥追本溯源,“以政府形式合法垄断暴力使用权”是国家得以区别于其他一切组织的最核心特征。暴力既是国家行使主权的根本保证,也是国家维护、管理乃至改造其他社会组织的终极权力。因此,无论存在何种制度差异,政府作为国家暴力垄断者的性质都是相同的。最后,国家是社会与市场运行结果的终极责任人。“尽管人们对于国家应该做什么以及如何做各执一词,但是国家在生产和分配社会产品与服务中的积极角色却是普遍共识。”⑦这种“积极角色”并不以国家对社会与市场运行采取具体干预或放任的政策而转移,而是以其社会契约属性为基础,在本质上要求其在行使权力的同时承担最后的治理责任。一旦社会与市场陷入失灵、混乱,国家作为对复杂社会系统的终极责任人,将无法逃避其作为“契约乙方”的角色担当而被“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