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腐败行为的范围是广泛的。许多作者提出了他们自己的腐败分类法,仅引述这些分类法中的3种就能表明,它们是多么不同和复杂。 在其有关苏联“滥用公职”的论著之一中,兰珀特(N.Lampert)确定了6种类型。这6种类型是:侵占社会主义财产(例如,官员为了其自己的利益而出售分配给国有企业和合作企业的商品);虚报(目的在于夸大某个组织的表现,以便为该组织成员获得非法报偿;或者低估材料数量或商品产量,以便掩盖失窃或损耗);伪造单据(与前一类型相似,但掩盖的是组织的不同活动范围);接受或提供贿赂;欺骗顾客(例如,商品卖高价或商品缺斤短两);把国家财产或合作社财产用作非法生产形式的基础。 艾伦·刘(Alan Liu)利用中国报刊的资料,确定1977~1980年期间在中国被视为腐败的行为的种类,并得出至少16种不同的腐败类型:住房违反规定;非法宴请;贪污;受贿或勒索;盗用公物;用人违反规定;对妇女进行性虐待;非法监禁和折磨;妨碍司法;报复告发者;学校考试作弊;树立虚假典型;封建习俗;在居住许可上违反规定;非法买卖公物;在党员资格上违反规定。在任何比较分析中,这些类型的一部分可能站不住脚。但是,看到艾伦·刘根据中国报刊能确定这么多不同的腐败类型,这是令人感兴趣的。事实上,当代汉语用于描述各类腐败的词汇是丰富多彩的,包括大吃大喝、欺上瞒下和请客送礼。 舍普夫林(G.Schopflin)利用另一种方式,确定了3种主要的“腐败模式”;在这方面,他最终确定的是腐败的实际结果。首先是“庇护人—庇护对象网”(在巴尔干半岛尤其普遍,尤其是在门的内哥罗、科索沃、阿尔巴尼亚和罗马尼亚)、“共同经历网(例如,南斯拉夫的游击队员)和最常见的形式——“共同利益网”。 舍普夫林所确定的第二种腐败表现是“官僚作风”,他所指的是官僚机构的“不正当的职能行使”。他把这与中央计划经济的不完美和无法臻于完美联系在一起。他所确定的第三种、也是最后一种腐败是“第二”经济。 根据这些分类法和其他分类法,加上我们自己的研究,可以得出一种包括20种不同腐败形式的分类法。 故意放弃责任、不行动和设置障碍 1.视而不见。一个官员知道,某种不合适的并受他管辖的事情正在发生,但因为个人利益,根本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太少。 2.拒绝进行调查并提出指控,或者妨碍调查。一个负责以某种形式行使监督职能的官员有理由认为,某种不适当的事情正在发生,但由于私人利益,拒绝进行调查,尽管外界有这么做的压力。这种故意的不行动既包括拒绝调查可疑的考试作弊,也包括拒绝调查有关下属的严重犯罪的指控。在某些情况下,虽然进行了调查,但不提出指控——出于对所有观察者来说不明显的原因。与这些活动密切相关的是,故意妨碍由第三方进行的调查——再次因为个人利益。 3.回避规定的程序。由于本书探讨的是腐败,我们排除了一些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一个官员不“照章行事”只是因为人人都知道,正式规定的方法是不必要地繁琐的,而且实际上是无效的。但我们猜想,不照章行事有更不祥的原因,主要与这个官员的私人既得利益有关。 不适当的提拔——庇护 在庇护人—被庇护人关系中,已经担任公职的某人(庇护人)提升另一人(被庇护人),但不是因为被庇护人的扰点和正式的适合性(根据资格或经验),而是因为双方的某种共同利益,而且,往往因为至少庇护人设想,这么做在将来会有好处。 所有庇护事件都是交互的,但焦点主要在施与者身上,而不是在接受者身上;后者或许根本不是官员(当然是在获得提拔之前),而且,在大多数庇护案件中,正是庇护人被认为是主要的滥用公职者。庇护可分成以下3种主要形式: 4.任人唯亲。在这方面,任人唯亲是指根据家族关系授予公职。最初,任人唯亲是指对一个主教的侄子显示特殊的恩惠,但在其目前的用法中,是指“不公正地提升其他合适者的侄子或亲戚”(《牛津英语词典》)。 正如已经指出的,这是不同文化对待某些形式的腐败具有非常不同的态度的一个恰当例子,因为许多西方观察家一致认为,对许多东亚人来说,任人唯亲并不具有比如许多西方人所认为的消极含义。例如,布拉德沃思(D.Bloodworth)曾写道:“没有人能够理解老挝的政治,如果他们不理解家族关系的重要性。”他认为,许多公民事实上期待官员通过提拔帮助他们自己的家庭成员。但是,鉴于执政的共产党本身正式禁止这么做,即使在这些国家,任人唯亲仍被认为是一种腐败的形式。 5.共同经历(莫逆之交)。在这方面,庇护人和被庇护人过去往往共过事,并且关系良好,而庇护人根据这种过去的经历和良好关系提拔被庇护人。 6.共同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庇护人与他所希望提拔的人没有共同的经历,但具有某种共同的利益(例如,他们都来自同一个团体或同一个民族群体,他们都赞同大幅度增加国防开支,他们属于同一性别以及等等)。 故意欺骗 包括在本节中的许多行为是各种形式的“欺诈”。然而,“欺诈”的说法通常显然是指“有罪的”欺骗;由于一些欺骗的表现虽然被认为是不适当的,但不一定是有罪的,本书决定用一种更广义的说法(即“故意欺骗”),而不是“欺诈”。但在一些具体事件被认为是犯罪的地方,仍可能使用“欺诈”的说法。 7.虚报——多报。一个官员出于最终与个人利益有关的原因而不诚实地声称,某种东西——最经常的是产量——高于实际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