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以来否认和弱化国家主权在西方理论界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趋向。法国著名法学家狄骥认为“国家不是一种权力”,主权只是凭空臆想的虚构,否定了国家主权的客观实在性。[1] 二战后西方著名学者雅克·马里旦提出“必须摒弃主权的概念”,主张用神权政治理论取代国家主权理论,认为只有上帝才掌握主权。他不仅否认了国家主权的实在性,更进一步认为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障碍,使得任何约束各国的国际法无法形成。[2]规范法学派法学家凯尔逊表示, 倘若国家主权被定义为一种无限制的权力,就会与国际法不相兼容。[3] 劳特派特在《奥本海国际法》中也指出,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要维护和平,国家就必须让出一部分主权。[4]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全球经济政治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不断涌现,国与国之间的交往日益频密和深入,各国的国内事务越来越具有国际意义。与此相应,西方理论界掀起了一股挑战主权的思潮。1971年雷索德·弗农在《穷途末路的主权》一书中指出:“没有国界限制的企业在世界范围内对国家的独立主权构成了相当的威胁。”1992年托马斯·魏士和贾拉特·乔普拉提出“主权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1995年特里·戴贝尔进一步认为“禁止干涉内政已成为国家主权基础上的旧制度因素”。[5]同时,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恶化和环境国际保护需求的日益上升,一些生态主义学者在环境保护领域也提出了弱化主权的观点。他们认为,当前的生态危机是享有主权的民族国家的行为造成的,要切实避免威胁到全人类的生存和共同福利的生态灾难的发生,必须对某些过去认为是天经地义的权力进行约束。冈瑟·汉德尔指出:“为了保护处于危机状态中的更大共同体的利益,可以对各国进行限制。”[6] 笔者认为,挑战主权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不足取的。在理论上,主要体现为其三大支配观念的逻辑悖谬上。 1)主权与治权是质的对应而非量的对应。 主权与治权既不等同又相互联系,这已经被许多学者反复论证过了。布丹将主权定义为“超乎公民和臣民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布丹将国家形式与政府形式区别开来。贵族制国家可以采用民主制管理,民主制国家可以采用贵族制管理方式。[7] 国家的形式由主权的归属所决定,政府的形式则由其派生的权力所确认。主权是超乎国家法律之上的,而政府权力是由法律所赋予的。由此可见,布丹所阐述的主权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政府的具体权力,实质上它更象一种抽象物。它具有绝对的、永久的性质,即具有至高无上、不受限制、不可分割的性质。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指出,主权是“构成最高仲裁者属性的权力或权威,这种仲裁者对作出决策以及解决政治体系内的争端具有某种程度的最终权力,能够进行这种决策意味着对外部力量的独立性和对于内部团体享有最高权威或支配权”。[8] 主权作为“最终权力”,所强调的是它的终极性,从而与一切具体的政府权力相区别。 主权与治权的相互联系主要表现在两者质的对应上。布丹将主权分为立法权、任命权等八种,[9]这些主权内容分别派生出相应的治权。 有什么样的主权就有什么样的治权。治权在性质上从属于主权,主权赋予了政府在国内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因此,主权与治权在质上是对应的。 主权与治权在质上的对应并不能证明它们在量上也是对应的。主权并没有一个量上的问题,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最高权威来体现其主权。如果介入了另一个最高权威,就意味着主权的丧失了。因此,一国的主权是不能分享的。既然主权无法作出分割,就很难认为它有一个量上的问题。治权则是具体的政府管理权力。政府管理往往要通过分权的方式,由不同的权力结构来实现。因此治权是可分的,存在着量上的问题。主权与治权在质上的对应恰恰决定了它们在量上的不对应,因为任何治权的分割,即发生量的变化,都必须经由派生出它的主权的“同意”即要保持主权的最高权威性。治权的量的变化仍然是主权的表现。摩根索指出:“主权不是摆脱法律限制的自由权。国家限制自己行动自由的法律义务的数量本身不影响它的主权。……一个国家可以接受不论多少法律限制而仍不失为独立自主,只要这些法律限制不影响它作为立法和执法的最高权威的性质。”[10]总之,治权在数量上的增减并不能得出主权增强或弱化的结论。 2、完整、均质的国际社会并不存在。 从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签署以来,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社会并没有存在过。从威斯特伐里亚和约到一战,帝国主义霸权横行无忌,对广大亚非拉地区进行疯狂的掠夺和瓜分,造成了大量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此时的国际社会是极度不均质的。一战后的国际联盟不过是大国之间的联盟,而且十分松散,几乎没有兑现任何信誓旦旦的承诺。希特勒上台后,国联就濒临破产了。二战后成立的联合国开始时被美国等西方大国所操纵,成为其推行霸权的合法性工具和遮羞布。随着广大亚非拉地区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获得了政治独立,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仍然没有改变国际社会中大国主导的命运。有学者认为,国际社会在二十世纪后期已经从历来松散、无序、不完整的状态逐步演变为相当紧密、比较有序、遍及全球的现代化国际体系,因而各主权国家的行为日益表现出其整体中的局部的特征,而不太容易再以一个不受干扰的独立个体的方式行事。[11]但这并没有改变不同国家为了各自的利益而相互对立的事实。当今的国际舞台上仍然存在着南北世界的冲突和对抗,而且越来越以多样化的形式表现出来,既有政治上的控制与反控制,又有经济上的剥削与反剥削,还有意识形态上演变与反演变。享廷顿的“文明冲突”论从一个侧面证明了世界的不和平和非均质。而联合国目前还只是一个国际论坛,本身也不是具有约束力的机构,因此,完整、均质的国际社会并不存在,也很难谈得上让任何国家为之作出无条件的特殊利益的牺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