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孟德斯鸠,人们自然会联想到“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的名字是与“三权分立”学说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对于“三权分立”学说,人们并不陌生。分国家权力为立法、行政、司法,使之分立,这是政治学的常识。但“三权分立”学说是不是就仅仅意味着权力分立,抑或蕴藏有其它内容或精神。本文所探究的是孟德斯鸠分权制衡的思想意义。 一 为了更好地了解这个学说,本文将结合孟德斯鸠思想背景和时代背景来理解其“三权分立”学说。 人类既然组成社会,就必然发生组织和管理问题。法治和人治无论是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或是一种意识形态,都是渊源流长的。所谓“法治”,即是依法而治,强调法律的权威和作用,强调权力使用以法律为依据和标准。所谓“人治”,相对“法治”而言,指依人而治,强调君王、专权者智慧、权威。对于“法治”,最早系统地作出论证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1〕。他通过“法治”与“人治”的对比, 指出人治易偏私,法治可秉公;法律由众人的经验审慎考虑后制定,比一个人或少数人意见具有更多正确性;法律具有稳定性,人则不免感情行事等理由,从而断定“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此后,在西方法律传统中,“法律高于政治这种思想一直被广泛讲述和经常得到承认。”〔2〕 但“法律至上,法律高于权力”的法治思想由理论变为实践,建立真正法治国时,便存在问题了。首先,从古希腊、古罗马民主共和时代结束后,西方盛行的是皇帝专权和国家主义。尤其在近代,作为教会权势衰落的产物,民族国家兴起,大部分都是由专制君王统治着的,他们要求的是政治行动自由,以建立、加强国家的权力和威望,要求这些君王放弃至高无上的权力,主动接受法律的约束,是不可能的。再次,法律也是要人制定的,要靠人实施和保障。怎样保证“法律的统治”不被君王颠覆或滥施暴政,甚至不仅仅是君王,凡制定实施法律并负有保障法律之统治地位的人,皆有可能因权力而腐化,进而专断权力,结果仍是专制。 第一个问题,社会革命或变革足以解决。英国光荣革命证明了这点。十七世纪的英国革命,一个国王被杀,一个国王被逐,资产阶级与贵族达成妥协,取得了对封建王权的胜利。把封建君王纳入了法律的统治范围。 第二个问题,保障“法治国”则有两种倾向。一是强调君王、主权者本身存在的合法性、理性和高尚内在道德等特点证明他们不可能滥用权力,这在早期启蒙时代的自然法学家思想中常见。他们一方面强调君王应依自然法(最高效力之法)统治,不得违背。另一方面又指出他们不可能违背自然法,或可不完全遵守自然法,这实际仍是国家主义、主权主义者的思想。孟德斯鸠一针见血对这种倾向以否定:“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3 〕另一种倾向则主张以人民保留有最终自卫权必要时得以推翻暴虐的专制政府这一权力,保障君王、主权者不得滥用权力,维护“法治。”如英国光荣革命的产儿洛克指出,“自卫是自然法的一部分”,这实际也是光荣革命不彻底的总结。1688年权利法案标志着议会的权力高于一切,但仍没有彻底改变旧制度,议会并不能控制行政,国王仍拥有很大的行政权——外交、宣战、媾和、统治殖民地。自卫这确是对君王滥用权力一种补救措施,但毕竟是一帖烈药。战争、动乱都意味着对社会的极大破坏,而且一个专制者的灭亡并不能保障不会有再一个专制者的出现。如果不妥善解决这个问题,“法律至上,法律高于权力”的法治国便无法建立和得到保障。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一个问题,留给了孟德斯鸠。 此外,我们必须回顾孟德斯鸠生活的时代背景。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初的法兰西,正是法国君王专制发展到最高峰快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国王政府腐朽而专制,法国人米涅记到:“以路易十四到革命爆发,法国的政体不仅仅是专制的而且是很横暴的,因为君王有权做的事要比他们通常做的事要多得多。对于滥施淫威的遏制力量是薄弱的。”〔4〕他们禀性专断,可以用“密札”随意监禁或流放任何人, 用充公的办法处置任何财产,用税捐征收任何人的收入,对于一切反抗或反对活动都采取无情镇压的手段。这就是法兰西当时的统治现实。孟德斯鸠在思考他祖国的命运。“认为当时所存在的腐烂不堪的封建主义和猛于虎的暴政必须消灭,这是他的理论所追求的现实目标。”〔5〕 二 1748年,孟德斯鸠花费二十年心血的巨著《论法的精神》在日内瓦出版。两年内印行了二十二版,并有多种外文译本。它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止最为进步的政治理论书”。〔6〕 孟德斯鸠的声誉毫无疑问应归于他的“三权分立”学说。它是从探索确保自由的政制赖以建立的原则入手的。具备常识的人都知道,孟德斯鸠借助十八世纪英国已自发形成的分权政治体制作为其“三权分立”思想的佐证,尽管英国分权制并不真正是“三权分立”,但并不妨碍孟德斯鸠的思考和阻止他接近真理。 孟德斯鸠认为只有一种政制存在政治自由。所谓政治自由,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而政治自由,“只在那样的国家的权力不被滥用时候才存在,”这便是法治。法律要高于权力,权力应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行使。而这种政制,则是通过三权的某种分野而建立的”。这是因为: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以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完了。”〔7〕 既然“一切权力合而为一,虽然没有专制君主的外观,但人们却时时感到君主专制的存在”,并且“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这便是孟德斯鸠的逻辑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