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西方民主国家的代议机构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妇女、少数族裔等弱势群体的政治代表性严重不足,即“几乎没有人会否认,在大多数当代民主社会中,那些拥有较少权利的结构化的社会群体的成员是没有被充分代表的”①。根据2017年“各国议会联盟”公布的数据可知,英国、法国、美国等国家的女性在本国的议会席位中所占的比例分别是30%、38%和20%,然而,这些国家的女性人口在各自国家的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都达到了50%左右,显而易见,两者之间的比例并不对等,从而影响了女性表达和维护自己的意见和利益。这一现象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他们从理论层面论证了提升群体代表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而提出了群体代表制理论,为弱势群体争取和扩大自身在代议机构以及社会团体中的政治代表权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丰富和发展了当代西方的政治代表理论,成为当代西方政治学研究的热点。 一、群体代表制理论:演进与内涵 在现代西方民主国家居于主导地位的是自由主义个人代表制,它在理论层面上主张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平等地享有表达自己意见和利益的政治权利,有权自由地组织起来去维护和促进自己的利益,强调的是以个人权利为本位,在制度实践层面上表现为“一人一票”的选举制度。但是,自1960年代以来,以性别政治、族群政治等为表现形式的身份认同政治逐渐兴起,并且在西方政治中居于突出地位,这对以个人代表制为基础的代议制民主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在此背景下,群体代表制理论应运而生。所谓群体代表制,就是指为那些处境不利、边缘化和受压迫的少数群体或弱势群体的代表权进行辩护的代表制理论,它是“建立在这样一种认识之上,那就是:只有来自某一特定群体的人才能真正地表达该群体的利益。代表意味着为他人代言,或是以他人的名义说话,如果代表对他们所代表的人群没有亲近的个人知识,就不可能做到这一点”②。也就是说,要使某个群体的意见和利益得到表达和保障,就必须从该群体中而不是其他群体中选出代表作为代言人,否则,这个群体的利益就不能得到代表。而要实现这样一个目标和任务,最有效的手段和方式就是让他们在代议机构中拥有特殊代表权。 群体代表制建立在集体权利的基础之上,它追求的是群体的集体政治权利,而不是群体成员的个人权利,所反映的亦是一种集体主义的政治观。作为一种代表制模式,群体代表制的最初原型可追溯至微缩代表制(即镜像代表制或描述代表制),即主张代议机构中的代表构成应是整个社会结构的缩影,议会代表必须来自社会的不同阶层和行业,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即“它应当是广大人民的精确缩影。它应当像他们一样思考、感受、推理和行动”③。微缩代表制和群体代表制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主张代表者与被代表者之间要具有某种相似性或者同质性,唯有如此,代表者才能想被代表者之所想、思被代表者之所思,使被代表者的意见和利益得到反映和代表。当然,在具体实践中,微缩代表制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不可能每一个行业或阶层都能在议会中获得代表。正如汉密尔顿所指出的:“由各阶级的人真正代表所有阶级人民的想法,是完全不切实际的。除非宪法明文规定,各行各业得派出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代表,这种事情实际上是永远办不到的。”④这一点在西方国家代议机构的人员结构中得到了佐证,即议会主要是由白人男性组成。尽管如此,微缩代表制的若干主张还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其中有些内容甚至还得到了群体代表制的继承和发展。概括而言,群体代表制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谁”代表——即代表的主体。对于群体代表制而言,“谁”代表(即代表者具有的属性和特征)远比代表做了什么(即代表者的履职成效)更为重要。究其原因,在于群体代表制秉持这样一个观点:每个群体具有不同的历史和经历,会形成不同的利益和见解,且这个群体的利益、见解不为其他人所感知。只有属于这个群体的成员才能对此有切身的体会,因为他们拥有共同的经历、信仰或者相同的性别、种族等。因此,要使一个群体的利益得到保障,就需要由该群体的成员担任其代表,这样,他才会代表和维护其所属群体的利益。相反,如果代表不是来自该群体,那他就无法了解该群体的真实利益所在。因此,在群体代表制中,“谁代表民主公民是更重要的”⑤、就此而言,群体代表制论者属于结构主义者,即他们认为,结构决定行为,代议机构的代表组成结构会影响议会的具体行动,这一点在相关的研究中已经得到了佐证。 其次,代表“谁”——即代表的对象。不言而喻,群体代表制主张被代表的是群体而不是具体的个人。当然,这个群体“并非人们的简单集合,而是与人们认为属于自己的身份存在一种更基础性的勾连……是一种特定的集体性”⑥。简而言之,就是它具有某种集体属性或某种集体认同感,有相似的成长经历、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等。具体而言,这里的群体特指妇女、少数族裔等群体,他们在历史上遭到政治体系的压迫,并且现在还处于不利的社会境地,这集中表现为他们在代议机构中的代表性不足,影响了其利益的表达和维护。在现行的个人代表制中,每个人在形式上是平等的——即“一人一票”,但是实质上仍然是不平等的,即有些群体永远是代表过度,而有些群体则始终代表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是那些代表不足的群体在社会和经济领域内占有的资源较少,很难在选举过程中赢得议席,从而在政治上不能发出自己的声音,进而到现在仍然遭到结构性的压迫。而要避免弱势群体受到特权群体的持续性压迫,就应该让他们作为一个整体而被代表,这就要求赋予他们以特殊代表权,保证他们的声音和利益能够在公共政策中得到反映而不被忽视。 再次,代表“什么”——即代表的内容。群体代表制主张,代表的内容是一种社会视角而不是意见或利益。所谓社会视角,就是指“那些处于不同境况中的人具有来自他们所处境况的各种不同的经验、历史与社会知识”⑦。社会视角与意见或利益不同:前者相对稳定,相互之间不会冲突;后者相对而言是具体多变的,易于发生冲突。两者的差异主要表现为,“在决策制定过程中,代表某种利益或者意见通常必然会促进某些特殊的结果……代表某种视角通常意味着促进某些讨论的起始点”⑧。社会视角在本质上就是一种观察、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角度和方式,是专属于某个社会群体而不是所有群体所共享的。在群体代表制论者看来,任何一个群体都是特殊的,它们有自己独特的历史和经历,处于相同的社会境况和社会结构之中,因而产生了同样的经验和体验,自觉不自觉地形成了相似的观点和见解。不同的社会群体拥有不一样的社会视角,对此只有同属一个群体的成员才能充分感知,其他群体是无法理解的。因此,如果专属于某个群体的社会视角被代表,也就意味着某个群体的见解和观点被其他群体所聆听,由此保障了该群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