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8)09-0111-11 土地问题历来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近几十年来中国土地问题研究的重心呈现出从“土地资源”到“土地经济”再到“土地制度”的演进趋势,可以说,对于土地问题的研究越来越接近其深层结构。然而,中国土地问题研究的繁荣之势实际上处于一种整体的知识遮蔽之下,最为集中的表现就是经济学的理论范式在土地问题研究中的昌盛及其对土地问题多元属性的掩盖。特别是,土地问题研究中对土地的政治属性缺少足够的关切,土地问题中的政治因子和政治问题当中的土地因素都在某种程度上被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具体而言,几个在逻辑上紧密衔接的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关注:第一,在社会历史理论中,土地与政治究竟有何种关联仍未形成普遍共识;第二,全面深化改革的浪潮中,土地制度的改革既考验国人的政治智慧同时又缺少理论支撑;第三,土地问题的知识地基没有得到彻底清理,致使当前许多关于土地问题的对话和争论失去了意义。目前学术界已经存在对于土地问题的政治分析,但是很明显运用的术语还是既成的,而且分析还是在现有的逻辑框架内展开的,概言之,这些研究是碎片化的、不自觉的、平面的,因此要更深刻地理解土地问题的本质,就必须在理论框架上寻求突破。 为了有效回应以上问题,本文将研究的主题定位为“土地政治”,具体而言就是从政治学的理论视角切入对中国土地问题进行分析,并试图建构一种“土地政治”的理论框架和分析范式来丰富和诠释土地问题的研究。 一、“土地政治”的学术史梳理 1.“土地政治”研究的思想源流 (1)启蒙思想家关于土地问题的开辟性论述 关于“土地政治”问题的研究要追溯到启蒙思想家关于土地与社会关系的研究。这是近代思想史上关于土地问题研究的第一个高峰。 言契约者,几乎无不是从社会与国家出现之前的自然状态展开想象的。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一个人用武力就能够取得和保有属于他的土地,这既不是私有制、也不是公有制,而是动荡不定的状况,所有权是从强制人们守约的社会权力建立以后才开始的。①而洛克对于自然状态之景象的描绘则与霍布斯大异其趣,他说:“一个能耕耘、播种、改良、栽培多少土地和能用多少土地的产品,这多少就是他的财产……谁服从了上帝的命令对土地的任何部分加以开拓、耕耘和播种,他就在上面增加了属于他所有的某种东西,这种所有物是旁人无权要求的,如果加以夺取,就不能不造成伤害。”②卢梭为之作结:“一般说来,要认可对于某块土地的最初占有者的权利,就必须具备下列的条件:首先,这块土地还不曾有人居住;其次,人们只能占有为维持自己的生存所必须的数量;第三,人们之占有这块土地不能凭一种空洞的仪式,而是要凭劳动与耕耘,这是在缺乏法理依据时,所有权能受到别人尊重的唯一标志。”③ 讨论过自然状态下的土地权利之后很自然的就需要讨论土地权利在共同体形成过程中所处的状态和发挥的作用。霍布斯从所谓战争状态下人们难以自保的悲惨处境推定出人们为了维护生存和安定生活而选择了缔约,在他看来“权利的互相转让就是所谓的契约”,不道他对于转让的程序和内容定义都是极其宽泛的。洛克认为人们之所以要在自然状态下结合成共同体是为了充分保护自己的财产。关于这一问题,卢梭同样比他的前人认识得更加全面:“构成战争的,乃是物的关系而不是人的关系。既然战争状态并不能产生于单纯的人与人的关系,而只能产生于实物的关系;所以私人战争,或者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战争,就既不能存在于根本还没有出现固定财产权的自然状态中,也不能存在于一切都处于法律权威之下的社会状态中。”④可以看出,卢梭以更符合逻辑和更加艺术的方式重申了洛克的观点:自然状态的纷争因财产而生,政治权力的保护以财产为目的。不仅如此,卢梭还大胆地回答了政治社会存在的物质基础——“唯有当人类劳动的收获超过了他们自身的需要时,政治状态才能够存在。”⑤这样一来,他便将土地的产出、地权的占有、政治社会的出现通过人类劳动这一天然的线索连接起来了。 (2)马克思恩格斯的土地问题观 马克思恩格斯针对土地问题有过大量论述,这构成了近代思想史上关于土地问题研究的第二个高峰。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土地问题的论说始终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跃迁联系在一起。这一过程本质上是自然经济衰落、等级制度瓦解、权力支配退隐、人身束缚松解的过程,综合起来看就是从“封建宗法共同体”向“契约交往共同体”的进化过程。应当说,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革命中的农民-土地问题的思想是与这种“共同体的进化”相互契合的。在他们看来,从规范意义上讲农民在民主革命中所要实现的是“人的独立性”对“宗法共同体”的战胜,进而为自由竞争中“大生产”战胜自然经济“小生产”提供经济和社会条件。⑥由于传统社会中的自然经济、等级制度、权力支配和人身束缚等,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宗法性的土地关系体现出来的,因此,“封建宗法共同体”的解体就物化为封建宗法土地关系的改变。从这一意义上讲,近代的土地革命以及土地改革所承载的历史意蕴就不仅仅是土地数量的重新分配,而是带有了供给自由、建构平等、告别宗法等级和权力支配的象征意味。 马克思为这一过程所设想的规范路径是通过土地关系的重塑使农民成为土地和财产的所有者,使他们能够作为独立自主的市民开展社会和经济交往,等到他们能够彻底地摆脱不自由、不独立、不成熟的状态时,他们将自觉地开展合作,组建自由人的联合体。马克思认为,这一过程的前半部分将通过资产阶级的民主革命来完成,而后半部分则是无产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共产主义革命所必须肩负的历史使命。马克思主张“应当促进土地的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但他同样强调这样做的前提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而应该“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⑦恩格斯考虑到了这一过渡的漫长和部分共产党领导人的急迫,于是他说:“我们则坚决站在小农方面,我们将竭力设法使他们的命运较为过得去一些,如果他们下了决心,就使他们易于过渡到合作社,如果他们还不能下这个决心,那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⑧可见,根据马克思等人的意见,他们是主张在建立起完整土地产权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农民的自主合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