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认为,不发达国家经济加速发展过程中腐败现象的蔓延,具有非常复杂的原因。经济加速发展所引起的政治、经济、文化、心理等方面的矛盾冲突都可能诱导腐败现象的产生。本文从经济、政治、历史文化和主观心理四个层面探讨了不发达国家在经济加速发展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形成原因。 不发达国家在致力于经济加速发展的过程中,普遍伴随着严重的腐败现象。这些现象不仅危害社会的稳定,分化国家的整合;损耗政府的效能,扰乱政府的管理;并且破坏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导致政府资金的流失;致使公众法律信念的淡漠和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①实践表明,一个不发达国家或地区在经济加速发展过程中,如果不能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那么,经济加速发展所带来的经济繁荣常常是短暂的,严重腐败现象造成的政治混乱乃至动乱可能中断这个国家或地区的现代化进程。因此,如何遏制经济加速发展过程中腐败现象的蔓延,成为许多政治家为之苦恼和困惑的现实问题,也是引起众多学者苦苦思索、悉心研究的难题。作为《不发达国家经济加速发展过程中的腐败问题研究》的一部分,本文试图对腐败现象的成因进行系统地探讨。 不发达国家经济加速发展过程中腐败现象的蔓延,具有非常复杂的原因。经济加速发展所引起的政治、经济、文化、心理等方面的矛盾冲突都可能诱导腐败现象的产生。 一 腐败是政治系统中的“毒瘤”,就其实质而言属于一种政治现象。然而“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任何政治现象的背后都反映着特定的经济关系。不发达国家在经济加速发展过程中腐败现象的蔓延,与这一时期经济管理体制的方式、经济政策的取向、经济利益的分配等经济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 第一,市场经济发育不健全为腐败现象的蔓延创造了机会。 腐败的基本形式是政治权力与物质利益的交换。这种交换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的,如果政治权力不能为经济实体带来利益,那么,经济实体也不会贿赂掌握政治权力的公职人员。在实行高度计划经济的管理体制下,由于经济实体缺乏独立的经济利益,经济实体一般不会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去谋求与其自身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经济效益。在健全的市场经济社会,政府对经济的管理主要是宏观和间接的。经济实体根据市场的供求状况决定自己的经济活动,只要不触犯法律,一般就很少求助于政府的特殊照顾,因此,也无须向政府官员贿赂。然而,不发达国家在经济加速发展过程中,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往往紧密交织在一起。经济实体在经济活动中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追求经济利益是这些经济实体的目标与动力所在。由于不发达国家市场机制不健全,经济实体的经济利益与政府有着直接且紧密的关系。政府不仅作为雇佣者,而且同时作为管理者、生产者和消费者不断插手于公民生活和干预微观经济活动。这样就不可避免造成大量政府创造的特权,包括进出口的许可,经营特权,短缺资源的配给,有限制地发放执照及对某企业的特殊保护等。由于值钱的特许机会远远是供不应求的,于是对特许机会的竞争就可能转向对政府官员的竞争,掌握特许权力的政府官员成了经济实体贿赂的对象,谁控制这些官员,谁就能发财致富。显然,在这种经济管理体制下,政治权力与物质利益的非法交易就难以遏制。 第二,社会物质利益合法分配不公导致非法分配形式的存在和蔓延。 经济腐败实质上是物质利益的一种分配形式。这种非法分配形式的存在,与合法的物质利益不公有着密切的关系。许多低度的经济腐败现象是对不公的合法分配所采取的一种非法补偿。 在多数不发达国家,公职人员所受的教育,所具备的能力在他们的国家里都属于较高的阶层,他们所从事的工作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按照公正的社会物质利益分配原则,他们的经济收入应该居于社会的中上水平。在现代化程度较高的社会,甚至在集权控制下的国家,公职人员的收入一般都能达到这个水平。这是吸收社会人才进入国家公职队伍的重要保障,也是推动政府有效运行的重要力量。但在不发达国家经济加速发展过程中,社会上某些阶层的经济收入迅速提高,社会各阶层经济上的相对地位往往发生急骤变化。在这个变化过程中,国家依靠有限的财政收入一般无力及时增加公职人员的薪俸,从而导致公职阶层经济收入偏低,经济地位明显下降,造成社会物质利益分配极不公的现象。在一时无法通过合法的途径改变这一局面的情况,以权谋私等非法途径就特别容易出现,由于它在客观上可能对社会物质利益分配不公起到一定的补偿作用,于是,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的默许,而默许则更进一步导致腐败现象的蔓延。这种分析主要适用于不发达国家经济加速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低度腐败现象,而无法解释涉及金额巨大的腐败现象。 第三,不合理的政策、法律以及低效的管理迫使经济实体通过贿赂维护和实现经济利益。 不发达国家在经济加速发展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影响或阻碍经济发展,损害经济实体的利益。这些矛盾会促使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修正或废除,但常常是滞后于经济发展的,而且经济实体在这些矛盾的解决过程中总是势单力薄,处于相当被动的地位。于是,就导致了另一趋势,经济实体通过贿赂官员或裙带关系,摆脱不合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约,维护正当的自身利益。对于经济实体来说,这条途径是既便利又有效的。由此也说明一个问题。当“公认的规范”不合理的情况下,违反“公认的规范”的腐败行为在客观上,或在局部范围内并不一定是坏事。这就为贿赂行为提供了理由,行贿者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为了维护正当的利益,并不失为正当,且具有合理性。在这种主客观的背景下,贿赂现象的蔓延就难以避免。 低效的政府管理也带来类似性质的贿赂现象。在许多不发达国家,经济实体对高效率的追求常与政府的低效性发生矛盾,政府管理的拖拉作风、文牍主义往往使经济实体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贿赂有时成为经济实体追求效率和正当利益的不得已的手段,成为经济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经济实体根据政府官员所能提供的效率和便利决定贿赂的必要性和支付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实体事实上是无辜的受害者,它为获得正当的权利和理应享有的服务却支付了额外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