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治学学科自20世纪80年代恢复和发展以来,取得了不可否认的诸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有待改进的方面。这其中比较突出的有两点:一是政治学研究成为学术圈子内甚至学者自娱自乐的话语游戏,忽视了政治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必须深入到中国政治的丰富实践,并满足时代和国家的现实需要;二是政治学研究在话语体系和学科体系上,未能很好实现中国社会科学的主体性。政治学研究长期处于对欧美政治学成果的译介和学习阶段,从核心概念、分析框架、研究假设到理论取向,更是受到欧美学术话语和思维逻辑的压倒性影响。政治学的发展固然要有开放性,并应保持对国际学术前沿的关注和学习,但最终还是要深入认识当代中国政治本身,并构建对当代中国政治具有解释力、洞察力和引导力的概念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展望我国未来的政治学发展,其中的关键就是推动政治学创新与规范的统一。 一、何为政治学学术创新? 学术研究的基础是对既有知识、研究、方法的明晰与训练,但学术研究的最终目标和使命则在于学术创新。这也是自理性主义时代以来,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界的一个基本信念和期许,该信念和期许背后的哲学基础是进步主义的社会发展观念和对人类认知能力的信心。所谓学术创新,就是在原有知识和学术基础上的突破或推进。也就是说,只有新的发现、新的结论和新的理论才构成学术创新,重复并不是创新。当然,创新有根本性创新和一般性创新、大创新和小创新之别。根本性创新、大创新往往意味着人类的知识革命或认知范式的变革,如“太阳中心说”替代“地球中心说”,“相对论”相对于“万有引力定律”,都是这类创新。也有一般性创新和诸多小创新,这类创新往往是在根本性的知识和学术创新实现之后的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在学术研究和知识形成的进程中,不断累积的一般创新和小创新,最终也可以促成一个大创新的诞生。但在历史长河中,也可能出现并无大创新的知识和学术平淡期,也就是所谓的“常规科学”时期[1]9。有的学术创新的实现,表现得比较偶然,充分彰显了个别研究天才的能动性,但就人类整个知识共同体和学术共同体而言,创新的实现又是需要时间和耐心的,同时也是需要规范的。 (一)政治学学术创新的原则和特征 所谓政治学的学术创新,即是在政治学既有研究和发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知识发现、理论创新和学术突破的目标。政治学研究中的创新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创新首先应该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基于实事求是和独立自主的原则,在相关研究领域取得突破。这就意味着研究者应该尊重前人和同行的已有研究,并充分搜集、阅读和消化已有研究。其次,政治学研究者应该基于对研究对象的深入考察,运用科学方法展开研究。再次,政治学者(个人和团体)应该是独立自主地开展研究,而不是被动地接受权力、资本或大众的偏向性影响。只有这样,政治学研究才能做到真正的创新。 显然,并非所有的“新材料”“新观点”和“新理论”都能称其为“创新”。判断一项研究是否具有创新性,是有基本的标准的。一般来说,真正的创新性成果往往具有如下特征:收集并运用了前人没有发现的材料,充实了原有的研究或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对原有的材料采用了新的分析视角、理论和范式,发现了不同于前人的政治机制或逻辑;基于对前人观点的对话和质疑,研究最终得出了新的发现,揭示了政治的不同面向或新的政治机制与政治逻辑,构建了新的政治理论。严格来讲,学术上真正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创新并不容易实现。 (二)政治学研究中的常识与创新 在政治学的研究和表达中,尤其需要处理好创新与常识之间的关系。这里所讲的常识,一是基本的政治事实,二是政治学的一些基本原理,也就是如有的政治学者所讲的“政治学公理”[2]。虽然纯粹的政治事实本身并不足以促成政治学研究的创新,但政治学研究者若无视基本的政治事实,其任何“创新”都将是无本之木。需要注意的是,存在一种不易被发现的创新情况,即在某些政治环境下研究和表达受到约束,但学者将基本的政治事实呈现出来后,对人们的政治认知具有强大的冲击力。在此意义上,常识的再现具有了政治学创新的意味。比如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政治学界对权力体制的反思提高了对新中国成立后领导权力高度集中这一常识的认识,从而引发了政治学界对政治体制改革的创新性思考。 同样,一些政治学的基本原理,也即是那些在人类政治发展史上一再被证明是颠扑不破的规律被人为掩盖或扭曲的生态下,重新将这些“常识”讲出来,虽然从整个政治学学术演进和理论脉络上看并无创新性贡献,但对此生态下的知识维系和学术讨论也同样具有创新性的意味,或者构成刺激真正的创新性思考的因素。比如,阿克顿勋爵的著名论断“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3]294,就是政治学中的一个基本铁律。在政治权力过大且过于集中的政治体系中说出这一“常识”,其具有的知识和学术意义同样不容小视。 当然,政治学研究中严格而狭义的创新,更主要的是对人们习以为常的政治事实的再认识,从而发现新的机理或逻辑。还包括对前人的研究和理论提出的挑战,基于对相关事实、文本和理论的再研究,得出新的结论,建构出新的理论。如利普哈特的“协合民主”[4]及“共识民主”[5]理论之所以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是因为以前的民主理论家往往认为在一个高度多元化的社会,民主是很难成功建立并运转的。但利普哈特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比较研究,证明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民主在一个多元的社会同样也是可以有效地运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