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指介于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公共权力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中间环节,是公众通过话语形式参与公共事务、对公共事务进行讨论和批判并对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的公共空间。公共领域因为强调公共讨论的自由准入、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以及为公共权力系统输送合法性而体现出对民主价值的维护,特别重要的是,公共领域的一项重要政治功能在于,它提供了话语民主(discourse democracy)的运行空间,从而使话语民主的发展成为可能,对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与传统公共领域相比,网络公共领域具有更强的平等性、开放性、互动性和多元性,能够为话语民主的展开提供更有利的条件,从而进一步推动话语民主的发展。 一、公共领域提供了话语民主运行的空间与环境 公共领域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与社会组织,不具有像政治国家与社会组织那样严密的组织结构和组织制度,是公众交往的一种开放性公共空间。在这一空间中,公众交往的形式主要是对话、商讨、辩论等话语形式,这样,公共领域就成为话语民主展开的重要平台和空间。 (一)公共领域是话语民主形成的空间依托 公共领域这一概念由德裔美国学者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和德国学者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等提出。1958年,阿伦特首先提出了“公共领域”这一概念,开始对公共领域理论进行研究。她认为:“‘公共’一词意味着两个联系密切但又不完全同一的现象。”“其一,任何展现于公共领域的现象都能被每个人看到和听到,并且具有最大可能的公共性。”[1](P50)“其二,‘公共’一词意味着世界本身,这一点对我们所有人而言都是相同的,但又区别于我们在其中的私人领域。”[2](P52)1961年,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演变和转型展开了研究。他认为:“政治公共领域是从文学公共领域中演变而来的;它以公众舆论为媒介,通过影响国家而影响社会需要。”[3](P30-31)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是介于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和通过话语形式参与政治活动的公共空间。公共领域讨论的问题一般与公共事务相关,具有明显的公共性。 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中,公共领域与生活世界是两个关系紧密的概念。哈贝马斯将社会分为系统和生活世界,系统不能为自身提供合法性,只有系统以外的生活世界才能为系统提供合法性来源。生活世界是公共领域所有要素的来源,并构成了公共领域中公众对日常生活实践的理解和在此基础上达成共识的语境。哈贝马斯说:“如果交往行动不根植于提供大规模背景共识的生活世界的背景中,这样的风险就会使倾向于彼此理解的语言的使用不能实现社会整合。起始之时,交往行为就被置于共享的、没有疑问的氛围之中;同时,它们也从早就熟悉的那些资源中获取养分。”[4](P22)在哈贝马斯看来,生活世界如果遭到破坏,公众就变成大众,公共领域就会衰落,但是,公共领域也会自觉维护生活世界的生存。他说:“如果我们要问这些各式各样的抗议运动有什么共同点,我认为,它们显示了对资本主义增长带来的机能失调的日益敏感和反叛准备。人们日益感受到资本正慢慢地‘渗透’到迄今仍受传统庇护的生活领域,尽管资本主义社会的价值观(地位竞争、利益追逐、狡诈的生存手段)还没有完全主导生活领域。”[5]这就是说,作为生活世界的守护者,公共领域在必要的时候会通过抗议运动对公共权力系统进行批判,从而使生活世界重新合理化。 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是通过对现代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反思提出来的,其理论基础是交往行为理论和公共领域理论。他认为,话语民主只有通过公共领域才能实现。可以说,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是公共领域在场的话语民主。公共领域中的话语民主表现为,自主自律的公众通过交往行为,将生活世界的议题置于公共领域中自由讨论、辩论和批判,并达成普遍共识,形成公众舆论,也就是说,话语民主是公众的民主意愿在公共领域中形成共识和公共舆论的过程。它的作用机制就是公共领域和公共权力系统之间的互动,公共领域通过交往权力为公共权力系统输送合法性,而公共权力系统则将公共领域的民主意愿制度化。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并不只是限于公共领域中的话语交往,而是通过在公共领域中话语交往行动过程,达成共识和形成公共舆论,并通过交往权力使之作用于公共权力系统,对公共权力系统发挥作用和产生影响。但是,话语民主中的共识和公共舆论最初是公众在非正式的、非强制的和非建制化的公共领域中形成的,因而,公共领域是话语民主形成的首要依托。 (二)公共领域促进了话语民主构成要素的形成 阿伦特认为,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能运用言语去说服他人,作为公共领域内容的行动是离不开言语的。她说:“没有言语的行动不再是行动,因为这里不再存在行动者;而行动者,作为行动的实践者,只有当他同时也是语言的言说者时才成为可能。”[6](P178-179)哈贝马斯更加强调话语的重要意义。在哈贝马斯看来,话语是一种认识活动,但它有别于科学的认识活动,它以语言为媒介,以交往理性为指导,在交往行为中展开,以生活世界为背景,以在主体间达成理解共识为目标。[7]哈贝马斯认为:“话语是旨在证明认知言语具有合理性的事物。认知因素,诸如阐述、论断、解释和辩论等,构成了日常生活实践的主要活动。”[8](P94)他认为:“所谓交往行为,是一些以语言为中介的互动,在这些互动过程中,所有的参与者通过他们的言语行为所追求的都是以言行事的目的,而且只有这一个目的。”[9](P281)在哈贝马斯看来,话语民主是以公民的自由平等为前提条件,以一定的话语形式为主要媒介,通过在公共领域中的讨论和辩论,以扩大民主参与和提高公共权力系统的合法性为目标的一种程序主义的民主形式。 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模式是自由主义民主模式和共和主义民主模式的综合。他认为:“话语理论作用于交往过程中更高层次的主体间性,它一方面表现为议会中的商谈制度形式,另一方面表现为公共领域中的非正式交往网络。”[10](P248)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学者查尔斯·J·福克斯(Charles J.Fox)和休·T·米勒(Hugh T.Miller)在研究公共行政理论的过程中,继承并发展了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他们认为:“在公共行政领域,传统理论的两种替代模式正竞相取代之:(1)宪政主义或新制度主义;(2)社群主义或公民主义。”[11](P4)他们认为,造成民主困境的原因在于公共话语的衰败,公共话语的失真导致了传统民主形式和治理方式的式微。他们提出了第三种理论,即话语民主理论,以应对现代民主与治理的困境。话语民主模式希望公众关注公共事务,运用这种形式选择直接民主的参与途径,通过彼此的对话、协商与沟通,达成共识和形成公共舆论,从而对公共政策过程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