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民主研究兴起的背景与基础 学术界公认,“协商民主”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加州克莱蒙特·麦肯纳学院(Claremont McKenna College)政府学教授约瑟夫·M·毕塞特(Joseph M.Bessette)于1980年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正式提出的。可能毕塞特并未料想到,这个为了描述美国国会实际运作过程时使用的概念,却在十余年后引发了西方民主理论发展的一次被约翰·S.德雷泽克(John S.Dryzek)称之为“协商转向”(a deliberative turn)①的重大转折。此后,越来越多的学者投入这一研究潮流之中,协商民主由此成为当代最引人注目的政治议题之一,甚至如斯蒂芬·艾斯特(Stephen Elstub)所言,“主导了有关民主的理论讨论”②。综合来看,协商民主研究的兴起有其深刻的理论背景和实践基础。 1.在回应西方社会现实和民主实践危机中萌发。20世纪后半叶尤其是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相继开启向后工业社会迈进的历史进程。与之相伴随,当代西方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断增加:多元主义文化的发展不断地加深社会的分歧和冲突,形式上的平等越来越难以满足大规模的实质平等诉求,高度自主参与的热情与公民冷漠并存……在此背景下,人们发现,近代以来形成并风行全球的西方自由民主体制越来越难以完美解释和有效回应发展变化中的当代西方社会政治现实。因此,必须重新思考适应社会政治形势发展需要的民主路径。正是在此背景下,协商民主顺势而生。恰如戴维·赫尔德(David Held)所认为的,“对当代政治生活缺陷的特别关注,促使协商民主主义者产生了大量的思考”③。可以说,协商民主在某种程度上回应了当代西方社会现实和民主实践危机。 2.在汲取西方传统民主理论营养的基础上产生。近代以来,西方民主政治形成自由主义的民主模式和共和主义的民主模式两种主要传统。协商民主理论集大成者哈贝马斯在整合这两种民主模式的过程中界定协商民主。他认为,协商民主“赋予民主过程的规范性涵义,比自由主义模式中看到的要强,比共和主义模式中看到的要弱。在这方面它是从两边各采纳一些成分,并以新的方式把它们结合起来”④。换言之,自由主义民主模式和共和主义民主模式是近代以来人类政治民主化探索进程中的理论成果,“协商民主理论吸收了这两种民主理论传统的部分因素,将民主程序与规范内涵相结合,既肯定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又尊重国家与社会的界限”⑤。因而,协商民主并不是对民主政治理论发展进程的割裂和跳跃,而是对近现代西方民主理论成果的承继和扬弃。 3.在理性理论的支撑下发展。纵览协商民主的各类著述,研究者们几乎无一例外地强调理性在协商民主中的基础性作用。英国杜伦大学商学院马丁·格里芬(Martyn Griffin)博士指出:“协商民主是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即公民有能力通过自身以及和别人一起理性面对问题。”⑥而杰弗里·托马斯(Geoffrey Thomas)更是以“直接民主加上公共理性”来定义协商民主⑦。实际上,现代民主正当性通常是建立在某种形式的理性基础上,而且理性形式不能仅是事实工具性的,还须是价值规范性的。对罗尔斯而言,理性所指涉的是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而对于哈贝马斯来说,理性则是“交往理性”(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需要指出的是,协商民主在一定程度上也因罗尔斯和哈贝马斯这两位理论大师的加入而声势大振。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之善”。而“公共理性之所以是公共的,是因为它由如下三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第一,作为自身的理性,它是公共的理性;第二,它的目标是公共的善和根本性的正义;第三,它的本性和内容是公共的,这一内容是由社会政治正义观念表达的理想和原则所给定的”⑧。显然,“公共理性”的概念为协商民主提供了一个超越狭隘个体利益、最大程度追求公共利益的价值和规则的框架。因而,在罗尔斯有关协商民主的论述中,公共理性自然也就成为其所概括的协商民主“三个基本要素”中的首要因素。 对于交往理性,哈贝马斯认为:“有效的行为协调不是建立在个体行为计划的目的理性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交往行为的理性力量基础之上;这种交往理性表现在交往共识的前提当中。”⑨而“交往理性的范式不是单个主体与可以反映和掌握的客观世界中的事物的关系,而是主体间性关系,当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相互进行沟通时,他们就具备了主体间性关系”⑩。可见,交往理性是强调沟通、对话、主体间性等价值诉求,促成妥协让步、偏好转变,使得“共识”成为事实可能,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有力地支撑协商民主。 4.在理论批判中逐渐明晰。协商民主的兴起,某种程度上也是对民主政治领域进行反思与批判的结果。根据意大利学者安东尼奥·弗洛里迪亚(Antonio Floridia)的观点,协商民主自提出以来,“这一新理论领域因此开始通过识别一些‘敌人’来探寻自己的边界”。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批判:(1)“对当代政治科学多元主义范式的批判(该范式认为多元利益集团作为平衡的关键以防止多数专制)”。(2)“对一种‘精英—竞争’式民主的批判”。(3)“对当代社会科学的功利主义范式的批判”。(4)“对受卢梭启发的一种协商构想(协商被当作体现公民直接权力的决定和表达)的批判”。(5)“对美国宪法设计基础的某种解释(主要是麦迪逊派的多元主义构想和反联邦主义的传统)的批判”(11)。总之,批判精神使协商民主理论的边界不断明晰,这有助于人们更加全面而准确地认识协商民主,从而也间接地推动了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迅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