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公民身份是“西方政治话语中的核心要素之一”(Hindess,1993:19)。在当代政治学研究中,公民身份曾一度为主流学界所忽视①,然而,至20世纪90年代,公民身份却一跃成为政治学界中“最喧嚣”的研究领域之一,且逐渐超越了传统的政治哲学与政治理论的研究范畴,而开始与经验研究相结合。实际上,公民身份的最新发展便是学界对诸如全球化、区域化以及西方社会中新社会运动潮的理论回应与反思。公民身份概念在政治学研究中的基础性,使得其对经验世界中的诸多新现象均具有普遍的解释价值;传统话语体系的滞后与局限又进一步催生了新理论的发展。有关公民身份的全新概念群的涌现便是这一理论再造过程的显著表征:诸如“超国家公民身份”、“环境公民身份”、“文化公民身份”、“多元公民身份”等新概念逐渐搭建起公民身份研究的全新话语体系。公民身份再次成为政治学领域的“支配性概念”(Lister,2003:2)。 然而,公民身份看似热闹的研究现状却隐藏着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首先,对于公民身份概念的过多解读使得这一概念面临“概念延伸”②的危险。几乎每一位学者都对公民身份进行不同于他者的界定,公民身份逐渐成为一个内涵模糊而外延过宽的“万能”概念。面对各种繁杂的界定,很多学者都无奈地承认,要给公民身份下一个确定以及完整的定义几乎是个不可能实现的美好愿望③。其次,正是由于公民身份概念本身的不确定性,公民身份理论似乎成为一个无所不包、没有边界的理论:任何有关公民与政治共同体间关系以及公民个体间关系的研究均可被放置于公民身份的研究框架中进行讨论。而公民身份本身的概念内核与理论内核为何,这一问题却变得越来越难以回答。 二、何谓公民身份——三种概念与“最简定义” 如何界定“公民身份”这一核心概念在学界却依然存在诸多争议。在马歇尔看来,公民身份是“政治共同体中的成员所拥有的成员资格;拥有这种成员资格的人都平等地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Marshall,1950:28-29)。特纳将公民身份定义为“各种实践的集合,通过这些实践,人们获得了成为社会成员的能力,并相应形塑了资源在个人与社会群体之间的流动”(Turner,1993:2)。他认为,公民身份概念“本质上指的是社会成员身份在现代政治共同体中的性质”(Turner,1993:3)。延续马歇尔的公民身份权利说,倡导公民身份权利文化面向的澳洲学者帕卡斯基亦将公民身份理解为一种维系着整个政治共同体内成员所普遍享受的各种权利的成员资格(Pakulski,1997:73)。艾辛则将公民身份理解为公民为了争取和实践各种权利而展开的各种具体的行动(Isin,2008:15-43)。不难看出,公民身份概念至今依然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概念,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公民身份是一个“永恒变动着的概念”(Hoffman,2004:138),它需要人们持续的研究,并从概念、哲学以及价值等各个方面不断地展开及深化其内涵(Janowitz,1980:1)。 在公民身份的各种定义中,我们大致可以区分以下几种主要的界定思路。 其一,“资格”公民身份,即将公民身份理解为一种由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由政治共同体赋予其成员的正式资格④。这种界定方式通常伴随着公民身份的另外两个要素。首先,公民身份的权利要素——公民身份作为政治共同体中法定的、正式的成员资格,是公民向国家要求提供并保障其各项基本权利的最有力武器;其次,公民身份的平等原则——国家对公民所赋予的权利是由所有拥有成员资格的公民所平等地普遍地享有的。 其二,“权利”公民身份,它更明确、更直接地认为公民身份最重要的内涵在于其所维系的各种权利。将公民身份理解为公民权在公民身份的当代研究中可谓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界定方式⑤。英国社会学家马歇尔是公民身份权利这一话语体系的开辟者(Lister,1997:29)。他描述了英国公民身份权利由公民权向政治权和社会权渐进扩展的历史演变轨迹。马歇尔的权利理论为后来的学者所发展或批判,并最终产出了不少更加全面深入的理论学说与分析框架(Turner,1986,1990,1995;Pakulski,1997)。这些新发展大致从两个方面展开,一部分研究从纵向历史的角度探究公民身份权利的来源——公民身份权利究竟是统治阶层自上而下的统治策略,还是公民社会自下而上抗争的结果(Mann,1987:189-214);另一部分则从横向层面剖析公民身份权利在马歇尔所提出的“公民—政治—社会”三要素之外还可能存在的其他要素,如公民身份的文化要素(Pakulski,1997:73-86)。 其三,“行动”公民身份,即认为公民身份不应仅被理解为一种静态的法定身份或国家提供给公民的一系列公民权利,而应被理解为公民通过具体的行动来实践其所拥有的法定权利,并由此推动公民身份扩展深化的动态过程。“行动”公民身份在批判性地反思“资格”公民身份与“权利”公民身份的基础上,倡导应将研究视角由国家转向公民;它批评“资格”公民身份与“权利”公民身份的隐含假设:首先,个体一旦被赋予“公民”这一成员身份便自然地且实质性地成为一位合格的公民;其次,资格一旦被赋予,权利一旦被提供,所有公民都具备普遍的、同等的能力认识、理解以及实践公民资格与权利。再次,“公民”是一个“两分”概念,而非延续性概念;也就是说仅存在“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而不存在“好”公民与“坏”公民之分。 类似的分类在现有研究中还有很多,如凯文将公民身份概念分为道德的、法律的、以身份为基础的、参与的以及世界主义的公民身份(Kiwan,2005:38);沃尔兹首次区分了公民身份的“稀疏”概念与“深厚”概念,大致而言,其“稀疏”概念即凯文所谓的“道德”与“法律”公民身份概念,而“深厚”概念即指凯文所列的后三种概念。从这些庞杂的分类中我们可以看出公民身份概念的多样及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