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国家权力是国家凭借和利用对资源的控制,以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服从其意志的一种社会力量和特殊影响力。本文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国家权力应当如何定位,国家权力如何介入市场经济、干预市场经济,法律如何规制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等问题作了简明阐述。 国家权力是国家凭借和利用对资源的控制,以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服从其意志的一种社会力量和特殊影响力。国家权力是社会得以稳定的必要手段,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体制中也是如此。“政府经济职能自从国家产生以后就开始存在,这不只是国家维护阶级统治的要求,更是生产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提高的客观需要。”[1]然而,在市场经济中,国家权力究竟应当如何定位,国家权力如何介入市场经济、干预市场经济?法律如何规制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这是在理论上必须明确的问题。 一、市场经济中国家权力的二难选择 (一)效率与公平、民主的矛盾 从经济学的角度说,效率即优化资源配置的问题,公平即最优收入分配的问题。前者属经济运行机制问题,后者则为经济运行的社会环境问题。“效率”要求更充分地发挥个体的作用,追求财富或满足的最大化;“公平”的经济涵义则是如何缩小差距,达到财富和利益的平等分配。历史发展的经验证明,解决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市场机制的长处,而解决收入最优化分配的公平问题则必须有国家权力的介入。在这里,两者之间的矛盾突出地表现为:国家权力是宁可牺牲个人的某些自由权利而保证社会的总体平等,还是宁愿让不平等现象存在,也要维护每个人的自由权利?从我国的现代化进程看,政府是推进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主导力量,而现代化进程又带来权力的分散和多元化,即民主化。效率与民主的矛盾由此而产生。因此,作为国家两大职能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之间也面临着如何协调的问题。从市场经济的社会发展情况看,它要求限制国家与政府支配、控制社会与公民的能力和范围,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事务更加复杂的态势客观上使国家和政府的社会管理范围难于大规模缩小。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政治应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而不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显然,在市场机制和契约性社会纽带发育尚不成熟的现实条件下,国家保持充沛的权威合法性资源,并运用这种资源来强化政令贯彻的机制,也是极为重要的。 (二)自由与干预的矛盾 “市场对自由、平等和权利总是积极要求的,正象人对权利的态度是积极的一样,相反,市场对权力的介入和干预却总是本能表现出消极态度,甚至是排斥,这又恰如人对义务的态度。”[2]然而,市场自发调节功能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缺陷,因而国家权力的存在就成为历史的必然,国家通过权力与法律的调节对中国改革与发展过程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中国是一个具有长期国家传统的社会,国家权力既维系着国家的政治秩序,也在保证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其次,强化国家权力是中国进入现代社会的历史前提,如果削弱政府的权力,那么填补空缺的决不是市场机制,而是地区封锁或市场的分割;再次,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面临的任务是极为艰巨的,如果没有国家的推动,仅凭社会力量的自发作用,很难想象会以较小的代价达到目的;最后,从西方国家发展市场经济的历史看,国家权力也是不断扩大的,最小国家模式不适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当代西方市场经济来源于美国的新政而非源于欧洲早期的放任经济就是明证。 (三)中央与地方的矛盾 一种意见认为,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应当加强中央集权。因为第一,中央政府享有以国家意志对社会与地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能力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市场经济中要求国家必须有能力动员社会资源(主要是财政资源),指导社会与地方经济发展以及维持统治权威;第二,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一个利益与权力重新调整的过程,这就需要政府对利益受到损失的社会成员实行利益补偿,然而只有中央政府才具有对改革所必须的宏观经济环境进行调控的能力;第三,在当前经济形势中,诸侯割据、地方坐大的情形存在,因而更需要运用国家权力加强中央的统一调控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从中央集权走向地方分权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当务之急。从政治法律的角度看,由公民参与与自己本身利益相关的事务的管理,成了现代民主内涵的一条重要原则。而对于公民来说,与其利益联系更密切的是地方性事务,而不是全国性事务。因此扩大政治民主内涵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方法是发展地方自治民主制。具体情况一般为,中央政府把大部分社会服务性权能和一部分社会管理权能转移给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继续保留一部分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权能。根据这种意见,中央和地方权力结构调整将出现如下变动:一是高度中央集权呈弱化趋势;二是地方自主权将适当扩大;三是中央和地方权力划分将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化;四是针对地方分散主义,中央政府将加强宏观调控,使国内市场统一化,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一体化。 上述三个矛盾归结到一点,即市场经济中国家权力如何配置?或者说,国家权力对市场的干预既是必需的,那么,国家权力的干预怎样才算是合理和最有效的? 二、市场经济中国家权力的基本定位 市场经济中国家权力的基本定位是“宽容的干预”,即“在肯定权力干预必要性的前提下,要强调经济自由;国家有必要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问题给予一定的宽容;不能象以往那样过份强调秩序强调公平,而自由与效益却被忽视。”[3] 怎样才算是做到了“宽容的干预”呢?我们认为,主要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界定: (一)宏观 宏观调控是国家权力行使的主要形式。所谓宏观调控,是指国家机关基于履行国家职能的需要,对社会经济进行决策、指导、组织、规范等活动的权力总称。作为一项法律权力,宏观调控限于市场调节机制失效的领域,例如市场结构出现失衡,市场行为出现越轨,市场管理过于松驰等。一般说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是主要的,属第一次调节;国家调节是次要的,为第二次调节。市场调节能够做好,国家权力就无需进行干预。显然,以市场为基础的宏观调控体系,是保持国家干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