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最早产生于古罗马时期,萎缩于欧洲中世纪,重新兴起于文艺复兴和资产阶级思想启蒙时期。可以说,律师职业自从产生之日起就与政治相伴随,特别是在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制度建立过程中,律师在政治舞台上的作用愈发明显。在近代西欧,较早关注律师政治参与问题的有法国的托克维尔(Charles Alexis de Tocqueville)和德国的马克斯·韦伯(Max Webber),他们两人对后来学者相关的研究影响极大,他们的观点也反复被后人引证。美国是当今世界律师人数最多的国家,也是律师政治参与最为典型的国家,在当代美国,研究律师政治参与问题的美国学者为数不少,代表人物主要有马修斯(Donald R.Mathews)、尤劳(Heinz Eulau)、斯普瑞格(John Sprague)、舒勒琴格(Joseph A.Schlesinger)、布鲁摩尔(Irvin H.Bromall)、克罗曼(Anthony T.Kronman)、哈里代(Terence C.Halliday)、卡匹克(Lucien Karpik)等。 一、国外律师政治参与研究的主要内容 国外学者主要围绕律师政治参与的优势、动机、作用、途径、制约因素等几个方面展开了研究。 (一)关于国外律师政治参与的优势 国外学者对于律师政治参与的优势,一般从律师的技术优势、经济优势、时间优势和工作灵活优势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马克斯·韦伯(Webber,1919)分析了律师从政的职业优势在于经济收入和时间上的保障,技术优势在于法律理性主义的熏陶和对程序技术与文字技术的熟练掌握[1]。 雷恩(Lane,1968)认为如果一个职业有以下四个特征,该职业将有利于公民政治参与:第一,培养和利用在政治上有用的社会和智力技能的程度;第二,与其他类似思维职业相互作用的程度;第三,该职业角色强调为共同体服务理想的程度;第四,政治决策影响该职业的程度[2]。米尔布拉斯(Milbrath,1965)发展了雷恩的思想,创立了“职业偏好政治指数”四条标准,律师在其中的三条标准中排在高位,另外一条排在中间[3]。这说明,利用雷恩和米尔布利斯的职业评价相关理论,律师政治参与确实存在一定的优势。 美国的哈里代(Halliday,1999)认为律师政治参与的优势在于律师职业拥有以技术性权威的名义实施道德性权威的机会,因为在法律领域中技术性与规范性的知识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4]。 美国的施密特、谢利和巴迪斯(Schmidt,Shelley & Bardes,2003-2004)认为:“律师可比其他专业人士更灵活地安排时间,也有时间参加竞选,并且能够撇下工作专心担任公职。另外,担任公职对于他们执业也是一个良好的公众宣传。”[5] (二)关于国外律师政治参与的动机 大部分学者分析律师政治参与的动机,主要从经济动机和政治动机两个角度考虑。由于大部分西方国家不允许律师做广告,律师通过政治参与不仅可以获得较高的政治地位,而且可以为他们在个人法律业务上做宣传,以便以后获得较好的律师执业经济收入。 有的西方学者认为律师职业的特性使其能够比非律师(nonlawyer)少冒经济拮据的风险而成为国会议员——一个声名显赫却是低薪的职位。基本法律原则本身变化的相对缓慢和律师能够控制工作的类型和数量,有利于律师把私人法律业务与立法议员职业结合起来,而且在他离开立法职位之后,未来可以预期获得相对较好的收入,经济收入得到了保证,使得律师比非律师更想竞选公职[6]。 马修斯(Mathews,1953)等人认为小律师在政治上比较积极,原因在于不像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个体开业的律师和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没有资源和能力代理大客户参与复杂的商业事务,这些小律师必须依赖源源不断的新客户维持业务。“可看得见性”(Visibility)对个体开业的律师吸引新客户是非常重要的,必须通过积极参与政治扩大影响力,以便争取更多的客户和案源[7]。 英国的盖茨曼(Guttsman,1963)认为一些律师从政,仅仅是因为他们把政治看成是促进法律职业的手段。盖茨曼把注意力放在他称之为“法律野心家”的身上,这些在议会中的律师在选举之前对政治很少感兴趣,他们在一生中当选议员相对较晚,政治将会补充他们的法律职业活动,也许能够帮助他们谋取一个有利可图的法律职位[8]。 有的西方学者还用美国密西根州立大学的舒勒琴格(Schlesinger,1966)的“野心理论”来解释律师的政治参与动机,认为意识到在政治上成功的机会越大,从事政治职业的野心也就越大。对律师来说,在政治上晋升的前景越大,获得的回报机会就越多[9]。 (三)关于国外律师政治参与的作用 西方学者一般都认为律师不仅在国家制度创建过程中功勋卓越,而且已经渗透到现实的国家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