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代国家”研究的背景 “现代国家”的两个基本问题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我国学者基本上是沿着这两个维度来理解“现代国家”的。对“回归国家”抱有警觉的徐勇教授认为,中国的国家建设具有非均衡性,即“民族—国家”发达而“民主—国家”不足,提出二者之均衡才是现代国家的应有之义。[1]其中“民族—国家”和“民主—国家”对应的就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沿着权力与权利的线索,林尚立教授对中国的现代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进行宏观的理论抽象,指出从清末到改革开放时期国家建设中的主权、民权的路径。[2]与此类似的还有周光辉教授等对中国国家建设的研究,指出组织化、制度化和民主化的政治发展路径。[3]政治哲学研究对于现代国家的内涵给予了关注。任剑涛教授认为,强调“国家理由”会导致威权主义国家观即强国家弱社会,而强调“国家理性”则会导致民主主义国家观即有限政府和自主性社会。[4]此外,还有更多的研究集中于主权与民权的思辨性方面。[5] 可见,无论是政治科学研究、政治哲学研究还是中国政治研究,都是围绕现代国家的两个基本线索即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展开的,当然这并不排除有的学者依然停留在韦伯式国家权力层面谈现代国家建设问题。 国家权力的确立是现代国家的前提条件,但国家权力本身不是目的,国家的目的是其疆域内居民的福祉。就“现代国家”所达成的共识是我们认识现代国家的知识起点。笔者认为,“现代国家”研究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首先,在研究视域上,国内研究大多局限于概念推理和中国问题意识,而缺少比较政治(即比较历史)的视野,只有在比较历史研究中才能发现既有“现代国家”理解之不足。其次,国内学者甚至国外学者关于国家权力的研究基本秉承了韦伯式国家观,而基于官僚制的国家权力建制的韦伯国家观并不能有效地解释后发国家的发展路径。再次,尤为重要的是,公民权利绝不仅仅是民主权利问题,还有其他重要方面。引入比较政治的视野将使我们发现,“现代国家”不仅存在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张力,事实上,更重要的或许来自权力建制之间张力关系以及各种权利之间的冲突,这些使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远比我们想象的要更加复杂。 本文首先简要考察传统“国家学”的国家观并指出其问题,然后讨论现代化视野下以公民权利为核心的现代国家观以及公民权利关系在国家建设中的问题,最后总结现代国家建构中的复杂的张力关系。 二、传统“国家学”中“现代国家”概念及其问题 过去,政治学被称为“国家学”,其核心就是现代国家的组织化特征以及国家的阶级问题。讨论现代国家理论离不开马克思和韦伯,前者的主要贡献是国家的阶级本质问题,后者的主要贡献则是现代国家的组织化特征问题。而要理解他们的国家观以及后来的现代化视野下的国家观,比较政治(比较历史)的视野是不可或缺的。 从17世纪中叶到19世纪中叶的两百年间,是欧洲从封建的权力分散化政治转向集权的绝对主义政治并进而向现代国家转型的时期。标志着民族国家形成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签订时,德意志依然有将近2000个诸侯国,普鲁士主导下的德国统一(即排他性合法性地垄断暴力)直到19世纪60年代才完成。而在比较早地建构了现代国家形态的英国,此时正处于工业革命以及工业革命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白热化时期,身处其中的马克思对英国国家和社会的观察代表着对新型国家的一般性认识。这是我们理解传统的“国家学”的基本历史背景。 鉴于19世纪30年代英国宪章运动的失败以及此后几十年英国工人阶级的悲惨命运,马克思道出了那句解释资产阶级国家本质的著名宣言:“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6](P29)这就是著名的工具主义国家观。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韦伯思想在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影响的扩大,马克思关于国家本质的论断似乎被有意无意地淡化了。其实,马克思的国家思想不但涉及国家的阶级批判,从其阶级分析也可以看出现代国家建设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现代国家在西方社会科学中被称为“民族国家”,即以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为标志以族群而划分政治疆界。我们认为,这个概念意味着对现代国家建构中重大问题的回避,因为族群疆界的确立并不意味着现代国家就万事大吉了,其间还有族群内部的冲突即阶级之间的斗争,阶级斗争同样会摧毁一个现代国家。对此,我们认为马克思的观察无比深刻,看到了真问题。有学者认为,马克思的国家理论是在批判或分析资本主义国家中形成的,而资本主义国家的出现也是现代国家形成和成长的过程,因而马克思的国家理论对于研究现代国家建设而言具有普适性。批判的马克思主义又具有建设性,那就是现代国家成长中普适性经验即减少国家的依附性而增加国家的自主性。[7] 如果说马克思的工具主义国家观让我们看到现代国家成长过程中的阶级本质以及由此而导致的问题,韦伯的科层制路径的研究则让我们看到现代国家的组织特征。这里有必要着重分析对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影响深远的韦伯国家理论的问题。韦伯认为,国家是在特定疆域内的人类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在本疆域内成功地垄断合法的暴力机器;国家被视为应用暴力“权利”的唯一源泉。[8](P731)而国家暴力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统治别的领土和共同体的政治暴力,因此国家具有暴力潜能。在韦伯那里,现代国家的暴力运用是理性的,即“应用有形暴力的规则的理性化,在合法的法律秩序的概念中,理性化是它的最终的归宿”[9](P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