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1;D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08)03-0085-11 在中国,阶级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阶级分析方法曾经广泛用于政治、经济及学术领域。在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曾经用阶级分析方法分析革命形势;新中国建立后不久,又以“阶级斗争为纲”掀起暴风雨式的群众运动。同样的方法,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发挥的作用与结果却是大相径庭。1978年以来,随着经济市场化与所有制多样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中国的阶级阶层结构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在这种变化面前,我们一方面在理论上继续强调执政党的阶级性质与阶级基础,另一方面又不太愿意直面现实中的阶级问题。正确认识阶级以及现阶段中国社会的阶级问题,对于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稳实现中国的社会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熟的阶级形态只存在于利益剧烈分化的市场社会初期 谈到阶级,人们便很自然地想起马克思的几段话。一是,“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二是,“我们的时代,资产阶级时代,却有一个特点:它使阶级对立简单化了。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阵营,分裂为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①。三是,“无论是发现现代社会中有阶级存在或发现各阶级间的斗争,都不是我的功劳。在我以前很久,资产阶级历史编纂学家就已经叙述过阶级斗争的历史发展,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也已经对各个阶级作过经济上的分析。我所加上的新内容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②。 阶级的存在,与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基本上是西方思想家的共识。与马克思、恩格斯同时代的英国著名历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阿克顿指出:“在所有权和劳动分化不充分的地方,阶级和权力也没有多少分化。”随着所有权与劳动的分化,阶级产生了,“随之而来的是数代之久的阶级对阶级的残酷统治,富人对穷人以及知识阶级对没有文化者的压迫”③。与马克思、恩格斯一样,阿克顿也看到了阶级产生的物质原因。不同的是,马克思、恩格斯认为,阶级的产生既是生产力发展从而是人类进步的表现,同时也是生产力不够发达的自然结果。只有当生产力发达到一定程度,阶级的消亡才能够实现。而在阿克顿看来,社会分化为阶级以及阶级压迫的出现是世界的“普遍堕落”,古代国家的出现是“把世界从这种普遍堕落中解救出来”的伟大成就。 作为一种经济社会分析方法,“阶级”以及“阶级斗争”等概念产生于欧洲,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历史性。在“阶级”概念之外,西方思想家包括马克思在内还常常用“等级”这个概念。“阶级”和“等级”这两种经济社会分析方法,既与社会形态的演进、生产方式的形式有关,也与人的主体性发展程度及人的社会联系有关。 马克思对于社会形态的划分,人们耳熟能详的具体论述有两种。一是从生产方式角度划分:“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④二是从人的主体性发展角度划分:“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关系,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⑤如果把生产方式和人的主体性发展结合起来,那么人类社会演进的社会形态,则依次表现为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前资本主义社会(包括“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社会)、商品经济占主导地位的资本主义社会和商品经济消亡了的后资本主义社会。 马克思明确无误地告诉我们,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是“土地所有制处于支配地位”、“自然联系还占优势”⑥的社会。在英国,14世纪末期农奴制已经不存在了。15世纪,绝大多数人口是自由的自耕农,尽管他们的所有权还隐藏在封建的招牌后面。“在欧洲一切国家中,封建生产的特点是土地分给尽可能多的臣属。同一切君主的权力一样,封建主的权力不是由他的地租的多少,而是由他的臣民的人数决定的,后者又取决于自耕农的人数。因此,虽然英国的土地在诺曼人入侵后分为巨大的男爵领地,往往一个男爵领地就包括九百个盎格鲁撒克逊旧领地,但是小农户仍然遍布全国,只是在有些地方穿插有较大的封建领地。”⑦在这种封建所有制下,“农民对土地享有和封建主一样的封建权利”⑧,封建主只是土地“名义上的所有者”⑨,盛行的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⑩。就个人而言,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是等级社会。“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只有到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来说,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