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1D0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8)01-0118-05 一、自主自治与自决 共和主义(the republicanism)无疑在西方政治思想体系中占着重要地位,它有效地塑造了西方世界的政治思维方式和政治思维习惯。在19世纪西方近现代民族国家建构(nation-state building)运动中,它主张的独立自主、政治自由观念被近现代民族主义思想改造和实践,建立了与封建君主专制政体相对立的民主共和政体。欧洲共和主义思想传统,经过亚里士多德、西塞罗、波里比乌斯、马基雅维利、孟德斯鸠、卢梭以及联邦党人的不懈努力,不断修正和发展,古典共和主义的一些核心价值以及基本主张沉淀下来:“自主性(autonomy)、政治自由(political liberty)、平等(equality)、公民权(citizenship)、自治(self-government)、共同善(common good)、政治作为所有成员参与审议的公共过程(deliberation)、爱国情操(patriotism)、公共美德(virtue)”等[1],成为古典共和主义追求的核心价值。而其中与民族国家建构理论最为紧密相关的是:自主和自治权利。它是政治共同体(political community)建立和实现政治独立的最终目的和手段。公民实现政治管理,也即实现民族(nation)与国家(state)的有机统一。这一政治价值观念随着欧洲政治实践活动的推进而不断完善充实或被改造。 古典共和主义最为关注的是自由。它将自由作为最崇高的价值加以捍卫,旨在满足人类自主性的要求。罗马共和主义从个人自由主义出发,首先提出“liberta”观念,究其内涵,一方面是指政治共同体必须独立自主,不受外力支配,另一方面,则指政府形式必须是共和体制。在罗马人看来,王政是一种不平等的支配关系,其成员缺乏自由,处于被奴役状态。同时,西塞罗指出,共和主义的真正精神是:公民在法律架构之中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审议。[2]在此,我们可以看到共和主义否定王权,致力于将政治共同体的个体成员导向国家认同。因为国家认同为社会关系提供了一种有价值的形式。它能增强信任,克服疏远,鼓励团结,是实现个人自治的条件。于是马基雅维利进一步提倡一种“平民共和国”(popular state)。认为只有平民积极参与政治过程,在政治活动中实现自我管理(自治),共和国才有可能获得伟大光荣。在此基础上,法国公民民族主义思想者卢梭又提出“人民主权”的观念,旨在为政治共同体构建正当性。他认为主权必须通过人民集体的普遍意志(general will)来构成,而且唯有在此种依靠普遍意志的共和政体中,公民方可实现政治自治,而公民通过政治自治建立起来的政治共同体,乃是一种“公民民族国家”(civic nation-state)的政治想象。[3]但是,对于基于语言、文化等共同特征和属性建立民族共同体的思想主张而言,民族共同体实现政治独立乃是通过民族自决(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即主张各民族共同体依据自身文化传统决定其政治体制。国家疆域与民族共同体的界限应该相符,否则将导致民族衰败。这就是基于文化优先性的文化民族主义思想原则[4]。但是,无论是植根于“人民主权”的公民民族主义还是主张文化优先的文化民族主义,在19世纪欧洲构建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运动中,都对“自主”与“自治”观念进行了改造利用,演绎出近现代政治民族主义总原则即——民族自决论。 尽管有学者认为,民族自决权原则与民族国家主权原则并不同步出现在国际政治关系舞台上,但是反映民族自决原则的民族建国运动早已存在。正是立足于此,民族主义作为一种社会政治思想和政治实践运动,其内涵就是“使一个族体享有从自治到独立的程度不等的权利的政治学说和运动”[5]。共和主义者马基雅维利最早表述其民族统一理论。他认为,意大利民族的独立统一是不可剥夺的权利,当政者应该将意大利民族从外族手中解放出来。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下篇)中提出“天赋人权”,指出只有人民同意才是建立政府的基础。如果政府是强加于被征服者的,那么被征服者的后裔们就有权摆脱这个政府,征服者无权强迫被征服者的后裔们接受为他们建立的政府。这事实上诠释了他的“民族自决”原则。黑格尔第一个从世界历史的高度宣布现代民族国家政治独立性原则。他认为独立是民族国家的本质规定。他坚持“每个国家对别个国家来说都是独立自主的,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荣誉”[6]。 二、自主自治——政治共同体反抗异族王权统治争取政治独立权利 由于共和主义所强调的“自主性”(autonomy)是指“不被支配的自由状态”。“不被支配的自由状态”这一名词并没有特定的先天含义,它的指称对象视其处于“差异性系统”(system of difference)内的位置而定。如果这一名词用来界定政治共同体(近现代民族国家)对外关系,就是指不受强敌的奴役,就会引申出国家主权不受侵犯的结论。用来界定政治共同体内部,则意味着“全体公民不受少数统治精英的专断支配,而能够平等地在法治架构中自由议决公共事务”[7],也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这种政治共同体必须建立在这样一个法制的框架中:没有凌驾于主权体之上的绝对专制权力,人们平等地在法治架构中自由议决公共事务。于是“自主”(autonomy)与“自治”(self-government)具有二元论的意义。对于民族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对外而言,拥有政治独立主权;对于国家内部,是公民反抗专制统治,建立民主的共和国政体的权利。 就“自治”——“不受外来强敌支配的权利”思想而言,在中世纪末的欧洲掀起了反抗“异族帝国”统治的斗争。欧洲反抗“异族”统治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就反抗不同的对象而言,这一过程分两个历史时段。其一,中世纪初、中期,统治着或威胁欧洲世界的阿拉伯人、土耳其人、蒙古人等。其二,中世纪中晚期至近代,中东欧前民族国家反抗跨国统治的异族帝国王朝。所以,欧洲前民族国家(pre-nation-state)的“民族建构”(the national building)自始就显示出强烈的“排斥性”(exclusiveness)。但是我们可以说,早期共和主义者推崇的这些政治理想并非空穴来风。这是由欧洲历史上纷繁复杂的种族构成和异族帝国王朝跨国封建专制统治的现实政治状况决定了的。这种情形直至中世纪末,欧洲各国封建君主还在为扩大统治疆界而征战不休。尽管这些封建君主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姻亲或血缘关系,但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大多数封建君主在族裔成分上根本不属于他的人民(the people),他或她就不可能完全忠于他的人民(the people),反之亦然。进一步说,各封建君主执政的合法性始终被放置在“族群或民族(the peoples)利益”目的的拷问之下。君主对于臣民(the subjects)而言始终属于“异族”。因此封建君主们很难得到他统治的人民的认同。欧洲封建统治有两个典型特征决定了这一点:其一,在典型的封建制度下,封臣只效忠于他的直接封主,也就是谁给他土地,他就效忠于谁。这在多数场合使土地的终极来源——作为“国家”的象征的国王,不成为多数领主效忠的对象,“国家”于是成了一个空洞的概念,任何领主都可以带领他手下的封臣武装反叛国王,因此对领主而言,“国家”可有可无。其二,领地不具备“民族性”,也就是说,接受领地的人可以是任何人,领地也可以从任何封主那里接受,而不受“国籍”或“民族(the peoples)的影响。这种情形,以1066年法国对英国的征服为例。大批英国领地落入法国贵族之手,成为法国人在英国的领地;反之,在12、13世纪,英国国王又拥有大片法国领地,他自己是法国国王的封臣,他在法国的领地,既可分封给英国人,又可以分封给法国人。这种情况在整个欧洲都是如此,由一个“外国人”来接受某块领地甚至整个“国家”(country)的事,在中世纪的欧洲不乏其例。[8]理解这一点,就不难发现欧洲近现代史上推翻君主统治背后存在着的这样深层的社会结构。的确,如果说中世纪欧洲各国人民还欠缺“国家意识”和“民族意识”的话,当这种封建分封制带着巨大的历史惯性冲入中世纪后期直至近现代之时,被“国家意识”和“民族意识”唤醒的欧洲各国民众的民族认同感导致了异族帝国王朝政治秩序的崩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