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860(2007)02-0080-06 1.国家既是一个抽象的大观念①,又是一个与观念有关的具体存在的实体:这个国家实体包括一切与国家有关的行政官员和公职人员,国家所办的各种经济实体,国家的军事力量,以及国家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包括土地、矿山等资源。德国学者博赞克特甚至认为,“国家是一个包括了决定人类生活的所有机构设施——从家庭到行会、到教会、到大学——的整体,它包容了所有这些机构,不仅是作为这些机构的范围之总和,而且是作为赋予政治整体以生命和意义的结构”[1] (P131)。这样的定义范围当然过大,但从界定国家的实体性意义而言,还是具有其独特的重要性,因为国家并不仅仅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也是一个与社会有着密切联系的实体。由于国家这个特殊实体的存在,国家的税收有很大一部分被“国家”自身消耗了。也由于国家的这种实体性特点,国家具有自己的利益。所以,国家与个人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便产生了长期的、结构性的矛盾。但在人类的发展过程中,任何一种取消国家的尝试都未能取得成功,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复杂关系是人类文明的产物。因此,由于国家存在的弊病而试图否认国家的极端主张,本质上都缺乏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认识。 2.国家政权是一种强制性力量,对于这种强制性的来源本文不准备展开讨论。我想在这里强调的是这种强制力量的强弱问题。这一问题取决于诸多因素:国家整体力量的大小,国家的富裕程度,政权机构的组织效能,中央统治集团对下层机构的控制能力,等等。国家政权主要代表统治集团的利益,但完全依靠暴力维持一个国家的存在是一种风险很高、代价很大的方式,这样的国家不可能长期维持下去。因此,任何一个能够在较长时间内维持自己生存的国家,都必须在主要维护自身利益的前提下,为其他社会集团保有生存的空间,建立一种在当时条件下得到社会默认的大体公正的社会秩序,以便取得在暴力之外的统治的合法性。按照建构主义的看法,任何一个国家政权,它的结构和行为的最终逻辑都具有特定的文化和历史基础。正是这种文化和历史内涵使国家的制度、法律及其运行方式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获得合法性。[2] 换言之,强制性是国家的属性之一,但仅有强制性并不能构成一个国家的合法性。国家政权既有统治社会、维护一定社会秩序的功能,又有掠夺臣民财富的能力,还有抵御外侮、保障本国安宁的功能。国家的存在还具有使现存社会秩序具有合法性的重要属性。历史上各种形态的国家,只能建立在与其所具有的生产水平和能力相适应的基础上,超越了这种基础的国家政权,都很难长期生存。反过来,凡是能够长期存在的政权,都基本上能够适应自身存在的社会发展水平,也能较为合适地发挥国家政权的主要功能,保持社会的和谐。正如黑格尔所说,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一般而言,一个国家政权一旦建立,总是要自觉地将能够有效进行统治的经济形式延续下去,并且不希望它发生根本的改变。因此,工业化以前国家的主要目标是维持现状,反对任何打破社会平衡的力量。 3.现代化过程中的国家作用问题。现代化对国家提出了新的要求,不仅国家的属性必须从王朝国家转化为民族国家,而且还要承担发展的任务,这是与传统国家的最大不同之处。因此,现代国家实际上面临着两方面的挑战:外部环境的挑战与内部发展的挑战。它要在全球化的冲击下生存和发展,就必然要建立一个有利于民族经济发展的市场体系,保护自己的幼稚产业,根据本国的情况制定长远的战略规划,发展本国的教育事业,提升科技水平,给国民提供基本的现代文明生活保障,有较为先进的军事力量,能在国际事务中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从历史的角度看,从19世纪开始,全球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试图通过整合行政机构、法律体系和教育制度而更加紧密地控制确定的领土范围,他们希望在地图上规划并调查他们资源和税收的范畴,并通过更加连续的方式来利用这些资源,并排外性地要求其民众对它的忠诚。这与前现代国家只是在某种特定状况下提出的类似要求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同时也与现代国家始终面临着全球性的竞争压力有关。也因为这个原因,国家问题成为了现代化的一个基本问题,无论什么样的主张,如果忽视国家建设的问题,或者把这一问题置于无足轻重的位置,那么,这样的主张一定是祸国殃民的。事实上,中国自1840年以来的令人屈辱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现代国家建设滞后的问题,因为满清的国家政权并不具备有效动员全国力量来应付现代化挑战的能力。 4.由于要承担发展的任务,社会要求现代国家所具备的功能大大地超出了传统国家的范畴。现代国家必须具有极大的动员自身资源的能力,以便应付现代化对国家问题带来的挑战。同时,它必须关注自己在世界体系中的位置,争取一个合理的、有利于自己发展的政治经济秩序。这也意味着,现代国家政权的整个体系面临着一个重新建设的问题,它无法简单地对原有国家机器进行继承。从现代经济的角度看,国家已经成为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第三种力量,国家主导着市场,尤其是本民族国家市场的运作模式,并在实际上成为现代国际经济活动中的主角。1990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国家竞争战略理论奠基人波特在其大作《国家竞争优势》中,以其深厚的学术功力和前瞻性研究明确提出,在国家层面,竞争力的惟一意义就是国家生产力,而国家经济的升级需要生产力的持续成长。显然,一个现代国家已经成为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甚至是关键性的因素,它要维护自身的生存,就必须全力以赴地发展自己的生产力,强化自己的国家竞争力。在这一过程中,“所有关于下一代的教养、公道的促进、国家防卫等等支出都是对于现有价值的消耗,而目的是在于生产力的增长。一国的最大部分消耗,是应该用于后一代的教育,应该用于国家未来生产力的促进和培养的”[3] (P123)。而这样从长远的角度增强国家竞争力的任务,是根本无法通过市场本身去完成的。因此,现代国家必须同时应对两方面的挑战:在国际层面为本国争取较好的发展环境,在国内为市场运转提供切实的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讲,现代国家是一个民族现代化事业最重要的主导力量,离开了现代国家,一个民族的所谓发展只是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