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建设性后现代主义在中国影响的渐增,D·R·格里芬的名字也日益为中国学界所熟悉。他的《后现代科学》、《后现代精神》、《过程神学》、《建设性后现代哲学的奠基者》、《超越无政府状态和寡头政治》等著作的中译本已经或即将出版,为中国的后现代主义研究吹来一股清新的风,使得人们对后现代主义的理解相对于解构性后现代主义而言更具某种辩证整合的色彩。 格里芬的后现代人权观集中体现在他的《超越无政府状态和寡头政治》(该书中译本即将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以下引文未注明出处者均引自该手稿)一书中。在这本刚刚杀青的新作中,格里芬对占统治地位的现代人权观进行了反思和批判,提出了一种新的超越了这种人权观的后现代人权观,为我们重新考察人权提供了一条新思路。 一 人权观念源远流长。在西方,人权思想的萌芽在哲学上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普罗泰哥拉(“人是万物的尺度”),在宗教上可以追溯到几千年以前基督教关于自由地位(autonomous status)和人格之不可替代的价值信仰的观念,但严格意义上的人权观则是一种现代观念。 “现代”一词既可以从时间意义上理解,也可以从思维方式上理解。但这里所说的“现代”不是“时代化”意义上的一个历史时期,而是一种以基础主义、本质主义、理性主义、二元论、人类中心论为特征的思维方式。相应地,这里所说的“后现代”也不是一个时间概念,而是以一种反基础主义、反本质主义、反理性主义、反二元论、反人类中心论为特征的思维方式。基于这样的理解,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的现代人权观在时间跨度上便要比时间意义上的“现代”更为宽泛。 现代人权观之直接的理论渊源是17和18世纪英法资产阶级思想家,特别是洛克和霍布斯的自然权利论以及卢梭的社会权利论。现代人权观反对神权,“反对任何形式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在历史上曾经起过十分重要的进步作用。自现代以降,西方各国根据现代人权观制定的人权法规,如1679年英国的《人身保护法》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和《弗吉尼亚权利法案》及1791年的《宪法修正案》(又称《人权法案》),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一直是西方各国人权理论与实践的基本准则。 现代人权观的发展是一个过程,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中(如在西方和东方)具有不同的形式。正如美国学者R·P·克劳德和B·H·韦斯顿指出的:“在现代史的各个阶段上,自17和18世纪的资本主义革命、20世纪的社会主义革命和马克思主义革命、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立即开始的反殖民主义革命以来,人权的内容得到了广泛的定义。”[1]这表明,现代人权观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即第一代的公民权和政治权,第二代的经济权、社会权和文化权,第三代的协同权(solidarity)。其中,第一代人权观奉个人主义的自由概念为圭臬,第二代人权观以社会主义的平等原则为旨归,第三代人权观则致力于人权之个人层面和集体层面的协同、共生和整合。在格里芬看来,第一代人权观和第二代人权观都是“现代的”,因为它们强调的只是人权观的某个侧面。第三代人权观则可以被视为一种后现代的人权观,它克服了前两种人权观的局限,并反映了非西方国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权利、对和平的权利,以及对健康与平衡的环境的要求。格里芬的人权观正是这样一种后现代人权观,当他呼吁超越现代性的同时,在逻辑上已经包含了抛弃现代人权观。 现代人权观的主要局限在于: 首先,它是西方中心主义的。现代人权观发轫于西方,并一直声称具有普适性,但它实际上却是西方中心主义的。在本质上,它是一种西方的自由人权观念。现代人权观在历史上和哲学上是新兴的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而且,这种现代人权观在1945年成立联合国暨发表《世界人权宣言》的时候,正是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处于殖民统治下的时候。因此,这种现代人权观乃是一种特殊的价值体系。认为这种名为“世界”实则“特殊”的人权观念具有一种普适性的地位,显然是同历史与现实相矛盾的。这一点甚至连西方学者也看得很清楚,正如A·波利斯和P·施瓦布指出的:现代人权观不是中立的,而是西方中心主义的,西方国家致力于把这种人权观强加给世界,“不仅反映了一种道德沙文主义和种族中心论的偏见,而且注定要失败”[2]。 其次,它是个人主义的。众所周知,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核心是个人主义。在西方,人权主要是指个人的权利,并用来表示个人的尊严。现代人权观强调的诸如信仰自由、选举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甚至游行自由这样的权利,无一不是指个人的权利。例如:在《世界人权宣言》的30条条款中,只有两条(第28和29条)与共同体直接相关。而且即使是涉及共同体的时候,目的也还是为了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可见,现代人权观是以原子化的个人为基础的,根据这种人权观,维护人权就是保护个人。正如S·勒克斯指出的:“现代人权与一种个人主义和人道主义的世界观密切相关,它已经成为我们社会中日常生活中的硬通货(currency)。”[3]这就解释了现代人权观何以把人权只是当作与个人自由相关的概念的原因。 最后,现代人权观是抽象和片面的。一方面,它没有把人权看作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只注重政治权利,而忽视了其他权利(如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权利)。如《世界人权宣言》大量关注的是政治权利,很少有条款致力于人类之根本的权利——经济权利。根据A·波利斯和P·施瓦布的分析,该宣言30条条款中只有3条涉及经济权利,其结论是: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政治的首要性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忽视了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权利,这种人权观便是空洞的或不切实际的。另一方面,它缺乏责任的内涵,因而不能为其他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所接受。现代人权观强调的是权利而不是责任,它强调每个人都有这样或者那样的权利,但它并没有强调每个人也都有责任尊重并帮助他人实现其权利。每个人都处于特定的社会之中,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和权利一样重要的是责任,责任和自我牺牲是必需的。没有责任的人权观念只能是抽象的和片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