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749(2006)06—0001—04 任何制度设计,都是以一定的人性假设作为逻辑起点的。中国的人性预设总体上以性善论为主,西方则以性恶论为主,两种不同的人性预设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政治理念,导致了不同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一 西方国家建立在性恶论基础上的宪政制度设计,与西方的政治文化传统有关,也体现了西方学者和政治家们对人性弱点的深刻警觉。 在西方,对人性问题的讨论在古希腊时期已经开始。柏拉图曾提出道德治国思想,但在晚年,他认识到贤人政体根本无法在现实城邦中实行,于是转而重视法律。他从人性的角度说明了法律的重要性,“人性总是把人类拉向贪婪和自私,逃避痛苦而毫无理性地去追求快乐。”“不能过分相信统治者的智慧和良心,即使是一名年轻英明的统治者,权力也能把他变成暴君。”[1] 所以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正是由于人性总是偏私,所以法治优于人治。被马克思称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的亚里士多德也考虑到最高统治者的权力为恶的潜在可能性问题,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最好的政治是政治家具有完全为人民考虑的德性的政治,但具有如此德性的人在实际生活中难以寻找,他多次提到不可相信政治家,而必须确定有限任期,依靠制衡和监察,用法治来解决人性中存在的趋恶的兽性。 中世纪的西方社会以神学统治哲学、以神性否定人性为基本特征。基督教宣称人有原罪,人生皆恶,人的一生就是不断赎罪的过程。这种对人性恶的绝对化趋向否定了人们正常的生活需求和欲望,造成对人性的巨大压抑和摧残。对人性的极度贬损和对神性的至上推崇,形成了中世纪严酷的禁欲主义。这一时期,政治从属于宗教,国家依托于教会,法律从属于神法。 到了近代,建立在性恶论基础上的对权力限制和监督的法治思想成为西方政治哲学的主流意识。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提出了著名的“无赖原则”,他说:“政治家们已经确立了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2] 休谟并不相信人人在本性上都是恶的,但他却要假定这些人进入政治生活后可能成为无赖,其本意是要确保社会生活中理性设计的制度体制能够使无赖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最小。在休谟看来,人们显然不能靠改变人性来把人的罪恶动机变成善良的后果,人类社会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只能以消极的防御观作为基本归依,通过强大的制约机制,使人们服从制度规则,达到私利与公利的统一。曾任美国总统并作为联邦宪法主要起草人的詹姆斯·麦迪逊说:“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3] 他还说:“用种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3] 正因为人不是天使,所以政府也必须有外在的控制。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也对权力的特质作过一个著名的判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情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4] 据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主张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不同的人、不同的国家机关来掌握,使三种权力既相互制约,又保持权力的平衡,从而防止滥用权力,防止政治自由遭到践踏破坏。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理论不仅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政治纲领的重要内容,而且成了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实践的基本原则。 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仍是继承发展了性恶论的人性预设,并以此作为制度设计的依据。波普作了这样一个理论预设:“国家是一种必要的罪恶。”[5] 在权力问题上,“我们需要的与其说是好的人,还不如说是好的制度。……我们渴望得到好的统治者,但历史的经验向我们表明,我们不可能找到这样的人。正因为这样,设计使甚至坏的统治者也不会造成太大的损害的制度是十分重要的。”[5]491 公共选择理论则确立了国家代理人的“经济人”角色和“寻租”预设,认为政治行为主体是本着效用最大化原则展开交易活动的。正如詹姆斯·布坎南所言:“在政治经济学科学中,只有把‘私人’看成是无例外的最大限度地在追逐财富者,市场的法律构架——‘法律和宪法’才能设计出来,以便促进‘普遍利益’和防止人对人不适当的剥削。同样的原理告诉我们,为同样理由必须同样看待‘公仆’。对处在代表国家行事地位上的人,如果要适当地设计出能制约赋予他们的权力和他们在那些权力范围中的行为的法律——宪法条款,我们就一定要把他们看作是以他们自己的权利最大限度地追逐纯财富的人。‘公仆’和在市场中的人们一样,他们的行为可以约束在互利的限度之内。”[6]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必须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一方面遏制官员可能采取的机会主义策略,另一方面努力将他们的这种行为引导到增进公共效用的轨道上来。 可见,西方对人性的认识以性恶论为主流。从“性恶”的人性预设出发,防止滥用权力的路径是设计严密的制度。它以一种消极的防御手段来谋求积极的政治成果,具有合理性,也取得了成效。 首先,对权力进行限制,以弥补人性缺陷。人性有弱点,有自私和滥用权力的倾向,如果任由这种本能发展,会导致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出现。正是出于对人性恶的警觉,才出现了近代以来西方国家贯彻限权思想与法治精神的制度设计:在宪法和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设置不同的权力主体或不同的权力职能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关系,力图使每个权力行使者都成为监督链条上的一环,既监督别人,也被人监督,从而缩小权力任意行为的空间。为了保证监督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立了专职监督机构的独立地位。西方社会这种以人性恶为出发点,建立有限政府,实行分权制衡的宪政理念和制度设计,充分实现了对权力的规范与制约,有效地达到了限制公共权力的目的。 其次,建立了法治社会。主张用制度和法律来解决人性恶的问题。在西方的宪政制度中,以宪法为根本大法的法律运作高于政治运作,一切政治运作都必须在法律之下进行。执政者也必须受法律制约,不能超越于法律之上。出于对统治者的不信任,通过宪法对权力进行限制和制约,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掌权者的权力恶性膨胀,预防了他们对民众的自由、财产和权利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