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06)02-0025-10 近年来英语世界大为关注全球公民社会。从学术界到政界甚至商界,许多人谈论这一概念以及从事相关研究,这反过来又使得全球公民社会作为一个包容性极强的新术语,很快就在全球范围内流行起来了。从学术研究上看,世纪之交的全球公民社会研究已步入成熟,研究涉及国际关系、国际政治经济、社会学、政治学以及政治哲学等多个学科,研究方法已经从实证考察延及规范性分析;相应的研究成果也较为丰硕,尤其是新世纪以来,一些有影响力的著作和论文相继问世,比如卡尔多等人出版的四部《全球公民社会年鉴》、卡尔多所著的《全球公民社会:对战争的回答》以及基恩的著作《全球公民社会?》,这些著述不仅提供了全球公民社会的生动画卷,更提出了对这一概念做出批判性思考的必要性。 近两三年,国内学术界开始关注全球公民社会理论,部分学者对这一领域进行探索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但相对于西方十多年的研究积累,无论是在对现实的认识上还是在理论建树上,我们都处于起步阶段。本文拟从全球公民社会的概念、全球公民社会的产生和发展、全球公民社会的理论模式、全球公民社会的规范性分析框架以及我国的全球公民社会研究等五个方面对这一领域的研究现状作出述评,以有利于研究的深入开展。 一、什么是全球公民社会 艾丽斯·勃丁于1988年在《建立一种全球公民文化》一书中使用了“全球公民文化”(Global civil culture)一词。虽然并非“全球公民社会”这一词汇本身,但因前者准确地描绘了该领域的特征① 而被认为是最早论及“全球公民社会”的学者。(Elise Boulding,1988)1990年和1991年,奥各德(M.Ougaurd)和海登(R.Tandon)等人分别使用过“公民社会的国际化”(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civil society)和“国际公民社会”的概念(international civil society)。随后,史蒂芬·吉尔首次使用了“全球公民社会”(Global civil society)一词。(Stephen Gill,1991)1992年,让尼·利普舒兹尝试着界定了这一概念。②(R.D.Lipschutz,1992) 目前在西方,全球公民社会一词已被广泛运用。许多学者和实践工作者使用这一概念来描述或分析在较大范围内影响全球事务和全球秩序的公民组织和公民活动领域。(如Lipschutz,1996、2000; Helmut Anheier et al.,2001、2005; Marlies Glasius et al.,2002; Mary Kaldor et al.,2003; Mary Kaldor,2003; John Kean,2003; Giden Baker and Bavid Chandler,2005; Rupert Taylor,2004; Bavid Chandler,2004等)。也有部分学者使用Cosmopolitan civil society(CCS)、World civil society(WCS)、Transnational civil society(TCS)和International civil society(ICS)等概念来表达基本相似的范畴。(Richard Youngs,2004; Alejandro Colás,2002; Ann Florini,2003)并且在相关著作中,存在较为普遍的替代使用现象,比如理查德·扬(Richard Youngs)就在同一本著作中交换使用CCS、TCS和GCS的概念。而TCS和GCS的替代使用就更为常见。但有学者反对用“跨国的”、“世界的”等带有国家中心主义色彩的词语,认为只有使用“全球的”才能最准确地表达全球公民社会的时代性和全球价值内涵。(Helmut Anheier et al.,2001:16-17)另有学者认为公民社会还没有真正成为全球的,用ICS来描述现状可能更为准确。(Ray Kiely,2005)奥那弗(Onuf)则指出,应该用Late modern civil society一词来取代GCS的使用,因为前者更能描述和分析当前走向全球的公民社会的后现代主义特征。(Onuf,2005) 在相应的中文译著中,GCS一般被翻译为“全球公民社会”(戴维·赫尔德,2003,2004,2005;星野昭吉,2004;萨拉蒙,2002),有时也被译为“全球市民社会”(如戴维·赫尔德、安东尼·麦克格鲁,2004:152;玛格丽特·E.凯克、凯瑟琳·辛金克,2005:37)而CCS、WCS、TCS和ICS对照的中译名词则分别为世界性的公民社会、世界公民社会、跨国公民社会和国际公民社会,或者将公民社会替换为市民社会。目前,国内已有学者对“全球公民社会”、“全球市民社会”、“全球民间社会”等概念之间的细微差别作了厘清,认为全球公民社会能较好的反映公民活动的“权利”性而非经济性或民间性特征。(郁建兴、周俊,2005) 概念表达形式的多样性间接反映了学界在“全球公民社会是什么”这个基本问题上的理解差异。在萨拉蒙于2002年写作出版的《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组织的视角》一书中,他所讨论的还是民族国家内部的非政府组织(NGOs),而非跨超国界活动的非政府组织(INGOs)。在该书的理解中,全球公民社会实质上是“全球性”的公民社会。然而,在更多学者的理解中,全球公民社会不仅是指活跃于各主权国家内部的公民社会组织及活动,它更是指跨国家边界活动着的超国家性的公民行为。比如,基恩曾经说过:“全球公民社会和公民社会之间没有界限。”(John Keane,2003:27)当然,他在著作《全球公民社会?》中所着力讨论的仍是一种在当代发展起来的现象:快速增长的、极厚密的超国家网络、非政府行为。而其他学者,如卡尔多(Kaldor)、贝克尔(Baker)、安海尔(Anheier)、赫尔德(Held)、星野昭吉、泰勒(Taylor)、坎德勒(Chandler)、扬等则较少讨论主权国家内部的公民社会之于全球公民社会的意义,他们的关注点集中于跨国性的或超越主权国家的公民社会,主要聚焦于跨国非政府组织、跨国倡议网络、跨国社会论坛、跨国社会运动等组织与行为。 具体地,修尔特从实质性要件上来讨论全球公民社会是什么的问题。他认为,全球公民社会的存在以跨国议题、跨国交流、跨国组织和跨国团结为条件,但并不需要四个条件同时具备,只需具备1个或1个以上的条件就可以认为全球公民社会是存在的。(Jan Aart Scholte,2003:180-182)。卡尔多将全球公民社会看作个体得以影响国家内外决策的过程,其活动主体是全球政治中的非国家行为者:全球社会运动、国际非政府组织、超国家的倡议网络、公民社会组织、全球的公共政策网络。(Kaldor,2003:79)《全球公民社会年鉴2003》则修正年鉴2001年中对全球公民社会所作的“一种正在出现的全球的公民行为和联系的现实”的定义,进一步将它理解为“一个思想、价值、组织、网络和个体的领域,它首先外在于家庭、市场和国家的制度化复合体,还超越了民族社会、政治和经济的界限……全球公民社会是关于人民、组织及他们所代表的价值和思想,但首要的区别是,他们至少部分地是置于一些超越国家的地区,而非被民族国家或地方社会所局限或限制。”(Kaldor et al.,2003:3-4)。星野昭吉从世界政治的角度来理解全球公民社会,认为“它是世界范围内为人类共同幸福而展开的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各种相互关系与斗争的舞台;它是为以实现处于沉默之中的人们以及集团基本人权为宗旨的社会;它是把个别的民主主义斗争于更高的普遍人权志向相结合的过程……无论怎么看,全球公民社会都是一种与国际体系权力建构的支配相对抗的、反权力的自主权力建构。也就是说,今天在一个国家领土范围内维护市民社会是很困难的,这就需要在市民社会之间结成的广泛关系基础上建立有法的保证的国际支配。”全球公民社会是由超国家社会运动、非政府组织和市民组成的,它们与其他主体一起构成了世界政治的行为体。(星野昭吉,2004:305-306、307)由此,全球公民社会获得了与国家和国际体系权力相对立的属性,它旨在绕过国家权力实现自主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