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哈贝马斯政治哲学解读视角的出场,话语民主理论逐渐地进入到论者的视野中来,成为有望激起新一轮哈贝马斯研究高潮的焦点。但对中国思想界来说,这是一个迟来的学术事件,因而其不成熟与不完善当在情理之中,可随之而产生的问题却怎么也不能轻视。一个明显的状况是,现有的话语民主理论讨论由于缺失了深度的文本解读与线索清理之工序,因而多少有些无根无据、无头无尾、浮在空中的意味。这一理论的初始话语地平尚未完全廓清,其发展的背后逻辑支撑也有待澄明。若再考虑到这些研究并非以一种批判的眼界和省思的态度来看待对象,从而造成理论解释与经验说明相互错位的事实。那么,以文本为依托、以批判性为意识的话语民主理论研究就更显得“亟不可待”了。 一 如果我们接受阿尔都塞在阅读马克思思想时提出的“问题式的异质决定解释方向”的观点,那么对哈贝马斯话语民主理论的理解似乎只能依据他走红之后的文本,而其早期著作无需刻意悬放也是不冒学术风险的。然而,问题并没有如此简单。对于哈贝马斯而言,话语民主理论实质上紧紧“附生”在市民社会理论的主干上面,构成后者的一个分支性话题,并跟随后者的逻辑推进而形成自身的话语布展。以此观之,话语民主理论应当不以范式转换为基准加以求解,而应归入市民社会问题框架予以把握。这样,他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就成为我们讨论的起点。正是在这一文本中,哈贝马斯通过讨论公共领域问题而初涉市民社会问题,从而开出一支市民社会理论话语,并由此形成其市民社会概念的第一种形态。进而在这一文本中,哈贝马斯在指认市民社会的组成部分(经济领域+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的整体分析模式之际,又引出对市民社会公共领域之政治功能的讨论,而话语民主理论就是在这一讨论中开始现形的。 哈贝马斯指出,在18、19世纪的资本主义历史中(这是他最初讨论市民社会问题的语境),公共领域内自由平等的对话以及由此而达成的一致和共识为民主制度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与理性根据,这是其政治功能的集中展现。这一功能由于是以公众舆论的形成为前提,因此它导出的是一种不同于卢梭“非公众舆论民主”的民主模式。就此而论,考察公共领域的政治功能,便可从分辨卢梭民主理论入手。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发展了一种共和主义的民主理论,强调主权在民。即所谓人民主权,就是共同体成员亲身参与政策订立,它导致直接民主论。因此,卢梭实际上是把人民主权树立在人民普遍意志基础之上。在哈贝马斯看来,卢梭的普遍意志具有一种自然秩序的表象,但这种自然秩序并不是市民社会内部所固有的法则,而是超越迄今为止一切时代的法则。这主要表现在卢梭对社会契约的描画之中:不平等和不自由是自然状态堕落的结果,为了实现平等和自由,使所有人都享有权利和义务,必须将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社会,方法是每个人都必须把他的人格、财产连同一切权利托交给政治共同体,这就是社会契约。社会契约需要个体彻底服从,人彻底变成公民。这样一来,“卢梭提出了一种彻头彻尾的政治社会的非资产阶级观念,在这个社会里,自律的私人领域,即从国家中解放出来的市民社会没有任何地位。其基础同样也是:财产既是共有的,也是私有的;每个公民只有作为普遍意志的参与者才能获得自律。因此,普遍意志不是私人利益冲突的结果;社会契约模式中不容许有私人自律”[1](第115页)。普遍意志既然不是扎根于市民社会的自然秩序或私人自律之中,那么它扎根何处?哈贝马斯说,它扎根在公民内心深处,即扎根在舆论中。但是,这种舆论并不是市民社会的公众舆论,而是一种非公众舆论。因此,树立在普遍意志基础之上的民主就是一种“非公众舆论”的民主。这种民主脱离了公共领域之辩论和推理的机制,而以一种心灵的默契作为其制度保障。这就表明,卢梭在民主的构设中对个人德行寄以过高的希望,认为每个公民的个人动机都是道德的。然而,哈贝马斯指出,民主决不是来自于由每个人的良好心灵集合而成的普遍意志,而是来自于人们平等讨论的话语过程。这正如他引用曼宁的话所指出的:“有必要将自由主义理论和民主思想所共有的视角扭转过来:合法性并不是来源于先定的个人意愿,而是个人意愿的形成过程,亦即话语过程本身……合法的决定并不代表所有人的意愿,而是所有人讨论的结果。赋予结果以合法性的,是意愿的形成过程,而不是已经形成的意愿的总和。讨论的原则既是个人的,也是民主的……哪怕冒着与长久传统相抗的危险,我们也必须肯定,合法性原则是普遍讨论的结果,而不是普遍意愿的表达。”[1](第23页) 通过这种审视,哈贝马斯就把民主论证的重心由普遍意志和市民道德转变为民主意愿和意见的形成过程。这样的过程由于是在公共领域内发生和完成的,因此,公共领域构成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形成的基本前提,这也是两者在18、19世纪历史语境中形成的特殊关系。由这种关系所推出的即是“话语民主”的政治哲学模式。“话语民主这一概念植根于民主交往的直觉理想中,根据这一理想,交往的条件是否合理,通过平等公民的公共辩论和批判来决定。这样,在解决集体事务的过程中,公民凭借公共批判,承载了一定的责任。因为基础机制建构了自由公共讨论的框架,公民肯定,这些机制是合法的”[1](第24页)。即是说,话语民主概念将民主的核心指定为对民主意见和意愿形成过程的论证,而不是对其结果的关注。在此意义上,“话语民主”又是一种“程序主义的民主”,而话语民主理论也自然而然地被还原为程序主义民主理论。应当澄清,话语民主理论的完备内容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等哈贝马斯早期著作中并未得到完全阐释,它最终是在其市民社会概念的后来厘定中完善的,但在公共领域理论范式中它毕竟已被提出,而且赢得了学术界的回应与赞许。黄宗智(Philip Huang)说道:“在西欧历史发展的情境中,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兴起的研究相当于对民主起源(以及其后民主的堕落或‘结构性转换’)的研究。……从民主的起源这一视角出发,不仅仅是生活之公共领域的扩大具有关键性质,更加关键的还有肯定公民权力对抗国家权力之意义上的公共领域的扩大。我们正是需要在这一情境中去理解哈贝马斯所提到的‘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2](第375页)。南希·弗雷泽也指出:“对于那些致力于思考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之限度的人来说,哈贝马斯在1962年《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所阐述的‘公共领域’概念将是必不可少的理论资源。”[3](第109页) 二 事实正如上文所指,哈氏的话语民主理论由于依附于其市民社会理论,因而当后者在新的理论基础上被推进甚或重构时,前者亦会悄然发生某些变化。在经过了从公共领域到生活世界的决定性理论转折之后,哈贝马斯将市民社会概念第一种形态中的经济部分剔除出去,使它与社会文化系统彻底分离,并把它划归到同时包含政治系统的体系之中,由此搭建起“体系(政治+经济)一生活世界(市民社会)”二元对立的市民社会分析平台,从而形成其市民社会讨论的第二阶段。与此相应,话语民主理论在这样一个全新的市民社会研究平台上赢获了更精心的关注和更深入的阐释。哈贝马斯指出,对整体社会作体系和生活世界的区分,直接使他“将经济和国家机器视为完全整合在一起的行为领域。这些领域再不能以民主的方式,也就是说,以一种政治整合的方式从内部加以改变,而同时不损害其整体特征和功能。国家社会主义的破产证实了这一点。相反,如今激进民主化方向的特征是,原则上保留下来的‘权力分配’内部的力量发生了转移。其中,应当在社会整合的不同资源之间,而不是国家权力之间,建立起一种新的力量均衡关系”[1](第21页)。也就是说,晚期资本主义国家中民主的规范不是存在于具有系统整合功能的政治、经济的体系之中,而是存在于具有社会整合功能的生活世界之中;不是以工:具性行为操纵的生活领域为基础,而是以追求价值和正义为宗旨的市民社会为基础。那么,市民社会缘何能够成为民主的基础?当哈贝马斯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集中讨论这一问题时指出,有活力的市民社会并不受法律的控制和干预,而总是依托公民的自主交往活动而存在,因而总是保持与私人领域的直接关联。进而论之,在私人领域中得到培育的人身自由、思想和信仰自由、迁徙自由以及通信自由等构成层层的保护圈与严密的隔离带,确保市民社会能够自我立法、自行判断。市民社会的自主性和自发性使人们可以平等、自由地就他们所关心的问题展开以语言为中介的理性讨论,进而在主体间的基础上达成“相互承认”,并能兼顾到弱势群体的利益要求。这可让市民社会之自愿性社团来提供有力证词。自愿性社团“介入公共意见形成过程,处理具有普遍关切的议题,为那些没有得到充分代表的、弱小的团体代为发言、追求文化的、宗教的或人道主义的目标,形成教派团体,等等”[4](第455页)。因为交谈的各方在这一过程中都叮以消除和超越党派的偏见与自身的特权,转而在一种价值中立的理想状态下商讨言谈,这保证了商淡意见的全面与公正。如果再附以不受扭曲的公共领域作为传递,即通过公共领域的渠道将市民社会之商谈意见反馈到政策订立与立法过程中,那么,结果自然是民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