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阶级民主是滋生于近代西方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土壤中,伴随着资产阶级产生、壮大而发展起来的,历经三四百年形成的比较成熟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虽然资产阶级民主对古希腊民主有着借鉴和继承的一面,但是更多的或主要的是它自身在理论和制度上的创新,在人类政治文明中有着自己特殊的贡献。 一、近代西方民主的理论基础 任何一种类型的政体都有与其相匹配的一套理论或意识形态,从而在理论上为其统治提供合法性的理论基础。 (一)“君权神授”(divine right of kings)是君主专制主义的理论基础。资产阶级民主是在反抗君主专制主义的斗争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自1500年以来,在英国和欧洲大陆都明显表现出来一种普遍的趋势:使国家更为强大”。[1] 君主专制主义开始逐渐在欧洲形成。专制主义的主要特征表现为权力的绝对性、不可分割性、不可转让性以及君主的终身制和世袭制。欧洲的君主专制主义对欧洲的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对统一国内市场和资本主义的发展曾起过一定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资产阶级的成长,君主专制主义者越来越追逐它自身的利益,追逐自身的绝对权力,成了社会经济发展和资产阶级成长壮大的最大障碍,越来越走向反动。资产阶级要继续发展,必须清除它发展道路上的障碍,推翻君主专制主义统治,使自己上升为统治阶级。但是,君主专制主义不仅作为一种制度存在,而且它还有一套意识形态或价值体系作为其统治的正统性和合法性的理论基础。君主专制主义赖以存在的正统性、合法性的理论基础就是“君权神授”论。 “君权神授”论者认为,上帝创造了人类始祖亚当,并赋予了亚当统治世界的权力。“‘亚当根据神命而取得的这种支配全世界的权力以及其后的先祖们根据下传给他们的权利而享有这种权力,是与创始以来任何君主的绝对统治权同样的广泛。’‘王权既是依据上帝的法律而来,就不受任何低级法律的限制。’‘在一个君主制的国家中,君王必须超出法律之上’……一个父亲或一个君主对于他的儿女或臣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据此享有绝对的、专断的、无限的和不受限制的权力,从而他可以任意取得或转让他们的财产,出卖、阉割和使用他们的人身——因为他们原来全都是他的奴隶,他是一切的主人和所有者,他的无限的意志就是他们的法律。”[2] 美国学者罗伯特·麦克里兰对“君权神授”论的观点作了如下概括:“国君受上帝指派统治基督教人民,因此他们为上帝担任管理者,这在管理权的行使上只对上帝负责。君主之嗣子出自君主之身,天生有继位之权,君主没有嫡出,则有旁系亲属承受,世袭权利永世不替。所以,对这种权利的任何挑战都是罪(有些君权神授辩护者甚至主张,反抗天命君主的命令,是万恶之首)。”[3] 这样我们对“君权神授”论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君主之所以为君主是受上帝指派;为上帝担任管理者,只对上帝负责,君主是世袭的,或嫡出或旁系亲属;挑战和反抗君主就是反抗上帝,就是大逆不道。 “君权神授”论的依据和出处来自于圣经,因为在一个基督教世界里没有比从圣经里找到依据更为权威的了。“上帝如果授权国君统治世界,他一定在某个地方提及此事。旧约记载世界创造之初之事,是可能找到神授君权起源的地方。上帝将世界给了亚当,以及亚当身体所出的子孙,必定是要他及他们永远统治。亚当是第一位人君,他受上帝选任而统治,故抗拒亚当后代,就是抗拒上帝。(《旧约》屡次详列系谱,论者引为有力佐证,主张亚当的继承者有与亚当相同的君主权利。)”[4] (二)“天赋人权”论(natural rights or innate rights of man)和“社会契约”论。(注:本文所提到的“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主要是洛克的“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的观点。) 要推翻君主专制主义,需要在理论上驳倒君主专制主义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即“君权神授”论。而驳倒“君权神授”论也需要从圣经中找到根据。可以说洛克的《政府论》上篇主要任务就是批驳“君权神授”论的英语世界的代表人物菲尔默的观点。菲尔默在其著作《论父权制或国王的自然权利》一书中系统地兜售了“君权神授”的观点。洛克在逐条批驳了菲尔默的“君权神授”论之后,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亚当并不是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他的儿女的那种权威或对于世界的统辖权,如同有人所主张的。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并无权利享有这种权力。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们享有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来确定在任何场合谁是合法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第四,即使这也已被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早已绝对无从查考,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和世界上各家族之中,没有哪个比别的更能自称是最长的嫡裔,而享有继承的权利。”[5] 既然“君权神授”论立论的前提都站不住脚,所谓“君权神授”就是荒谬的。君主专制主义者要想从圣经寻找权力来源的说法已经不可能了。如果一个政府找不到它的权力来源或者不能说明它的权力来源,那么这个政府只能是强力和暴力的产物,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生活在一起乃是服从弱肉强食的野兽的法则,而不是服从其他法则,从而奠定了永久混乱、祸患、暴动、骚扰和叛乱的基础”。[6] 推翻了“君权神授”论,也就推翻了君主专制主义的理论基础,从而推翻了君主专制主义存在的合法性。 那么国家或政府是怎样产生的?国家或政府的权力来自哪里呢?政府的天职和职能是什么?要回答上述问题,首先要回答下面一个问题,即先有人、人类社会,还是先有国家或政府?答案很清楚,先有人和人类社会,后有国家和政府。在国家和政府产生以前人类处在一种自然的状态。上帝创造了亚当和夏娃,无忧无虑地生活在伊甸园里,这是原本自然状态。但是亚当、夏娃背叛了上帝,吃了能知善恶的智慧树的果子,又知男女之事,受到上帝的惩罚,遂被逐出伊甸园。然而,上帝毕竟是慈悲的,他允许他们活下去,但他们必须耕地、播种、收获,让他们付出辛勤的劳动并通过劳动得以糊口。这意味着人类走出原本自然状态,进入另一种自然状态。但是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上帝给了人以生存活命的权利,人从而获得了生命权;上帝给了人以劳动自由的权利并赋予人以理性,人从而获得了思想自由和劳动自由的自由权利;上帝让人通过劳动而获得劳动成果,人从而获得了财产权。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上帝赐予人的,而不是一部分人给另一部分人的,所以这些权利也叫天赋人权,也叫自然权利或人的基本权利。在上帝的眼里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因此每一个人都拥有这些基本权利。“因为既然人们都是全能和无限智慧的创世主的创造物,既然都是唯一的最高主宰的仆人,奉他的命令来到这个世界,从事于他的事业,他们就是他的财产,是他的创造物,他要他们存在多久就存在多久,而不由他们彼此之间做主”。[7] 自然状态“不是放任的状态。……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8] 人的理性使人认识到人的基本权利既然是上帝赐予的权利,那么这些权利就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和不可让渡的,任何人除了惩罚罪犯都不得侵害这些权利。认识到这些权利的理性就是自然法。自然法就是上帝之法。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根据冷静的理性遵守这些公道的规则,并根据冷静的理性和公正的规则惩罚那些违背了自然法的罪犯。“人人基于他所享有的保障一般人类的权利,就有权制止或在必要时毁灭所有对他们有害的东西,就可以给予触犯自然法的人以那种能促使其悔改的不幸遭遇,从而使他并通过他的榜样使其他人不敢再犯同样的毛病。在这种情况下并在这个基础上,人人都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9] 正是自然法维护了自然状态的社会秩序,而不必需要国家或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