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在其政治哲学中提出了统治权理论和“自由”、“民主”、“容忍”三大悖论,初步奠定了西方政治哲学的理论框架,其中关于统治者人格设计的思想对近代民主理论的影响尤为深刻。从精英主义到“无赖假定”再到对“握有利剑的疯人”的防范机制的思考,体现了柏拉图人格—政治理论学说的思维轨迹,同时也表现了近代思想家对柏拉图政治观点的发展与背离。在现代民主理论中,柏拉图“谁应当统治”的政治哲学问题被替换为“统治者应‘如何’统治”的问题,并最终演变为“如何对统治者进行管理”的问题。问题本身的解构和演进过程体现了民主思想不断深化的历史。 一、柏拉图的政治哲学及其隐性基础 柏拉图政治哲学的中心问题是:谁应当统治这个国家?按照柏拉图的正义理念,天生的统治者应该统治,而天生的奴隶应该受到奴役。那么,天生的统治者应该是什么人呢?柏拉图本人的回答是:最优秀,也就是最睿智的人。 他认为,“除非真正追随哲学的人获得政治权利,或者拥有政治控制权的阶级靠天赐良机变成了真正的哲学家,人类将不会有好日子”(柏拉图《第七封信》,325d—326b)。 为了论证“哲学王”的统治是最好的统治,柏拉图对五种政治制度进行了分类并对其优劣进行了品评。 1和2为君主政体:由一个好人统治,它的变体是暴政——由一个坏人统治。3和4为贵族统治:由一些好人统治,它的变体是寡头统治——由一些不好的人统治。5为民主:由人民,或多数人统治,即大众统治。柏拉图认为:好的制度的特点是依法治理,其中最好的制度是由一个人统治的君主制,其次是由少数人统治的贵族制,最差的是由多数人统治的民主制;相应的,坏的制度的特点是不依法治理,故最差的制度是由一个人统治的独裁,其次是由少数人统治的寡头政治,最好的是由多数人统治的民主制。 对于民主制,柏拉图认为“它是最坏的有法律的制度,最好的无法律的制度”,因为“大多数人统治的制度在一切方面都是虚弱的,既不能行大善,也不能作大恶”(柏拉图《政治家篇》,303a—b)。柏拉图还提出民主制可能导致的“自由悖论”、“容忍悖论”和“民主悖论”。“自由悖论”认为:在不受任何约束控制的意义上,自由必然导致非常巨大的限制,因为它使得恶霸随心所欲奴役顺从者;“容忍悖论”认为:无限的容忍一定导致容忍的消失,因为如果我们把无限的容忍甚至扩展到那些不宽容的人,如果我们不准备去捍卫一个容忍的社会反对不宽容的攻击,那么容忍者就会伴随着宽容一起遭到毁灭;“民主悖论”认为:通过大多数人的选择,一个暴君可能登上统治者的宝座。 可以说,柏拉图关于民主的论述对于今天的政治哲学仍有很大的挑战性,如何应对柏拉图的挑战尤其是如何避免柏拉图提出的民主制的三大悖论,对于今天的民主理论应是永恒而常新的课题。近代民主理论认为,在柏拉图的理论中有一个隐而未现的前提应该值得注意,那就是:柏拉图将政治权利完全等同于统治权,这样就把我们所有的政治努力都建立在“希望成功地获得优秀的、有能力的统治者”这一企图之上。明智的作法应是:“我们应尽可能地为最坏的统治者做好准备,当然同时也应该获得最好的统治者”[1] (P353)。这就需要我们对统治者的人格设定进行修正,即:统治者不总是仁慈和智慧的,他可能堕落为“无赖”甚至成为握有权力这把利剑的“疯子”,因此“谁应该统治”这一问题必然过到“统治者应如何统治”甚至“如何对统治者进行管理”这一问题。下面,将从近代民主理论对统治者的人格设定(精英、无赖、疯子)出发,考查其理论路向和基本方法,探寻近代民主理论的演进过程。 二、选择精英:代议制民主政治的理想设定 雅典著名政治家伯里克利说:“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在少数人手中”[2] (P130,467)。但是,伯里克利所言这种直接民主制,只在人类社会的童年时期的某些地域实行过,而且实行得并不彻底(注:资料表明,即便是在被誉为古代直接民主的灯塔的雅典,在其繁荣的时期,总人口达40万左右,但是,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公民,也只是4万人左右,仅占总人口的十分之一。其中的20万奴隶,3.2万外邦侨民,以及全体妇女,是没有公民权力的。)。随着人类社会政治组织和国家制度的完善、公共事务的复杂化,政治活动范围的扩大化,直接民主制更成为近似乌托邦的政治幻想,进而,代议制成为近代民主制度的必然选择。谢茨施耐德在《半主权的人民》中对代议制民主取代直接民主进行了理论论证,解释了代议制民主“不是人民统治,而是人民同意”的思想。他认为,民众于公共事物的角色,就像一个人没有必要因为要买一台物美价廉的电视机而去了解电视机的制造过程一样。民主不是要求每个人都要了解如何管理政府,那样既不现实,而且永远也无法达到。民主应该是“无知的民众与专家的一种合作过程”,是一种“民众可以在相互竞争的政治组织和领袖所提供的选择范围中做出选择”的政治体制,是让民众表达“同意”和“不同意”的权利机制。由此,代议制解决了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政体)问题: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公民通过选出代表行使国家政权的制度,其实质是以议会为核心的政治制度。通过代议制民主的理念设计,初步实现了“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是人民的创造物和所有物,社会服务人员是人民的公仆”[3] (P138)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