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citizenship)(注:对于citizenship一词,国内理论界有三种译法:公民权 利、公民资格与公民身份,之所选择公民身份主要出于以下考虑:首先在传统公民身份 理论中,公民身份大体由公民的三种不同的权利组成:市民权利(civil right或legal right)、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社会权利(social right),因此如果将 citizenship译为公民权利则易与civil right发生混淆,并且忽略了公民身份中义务的 方面,不能体现citizenship所应体现的丰富内涵,因此,按照本文所论述的范围与指 向,本文将citizenship一词译为公民身份。)是政治学领域中一个十分重要而且历史悠 久的概念。在政治哲学领域,如果说“基本结构正义”是20世纪70年代的核心议题,“ 共同体成员资格”是20世纪80年代的核心议题,那么试图实现二者整合与对接的“公民 身份”已经成为世纪之交以及今后理论发展的核心议题。这一趋势在西方以及中国的社 会科学界已经日渐明显。在思想领域,公民身份一方面与个人权利观念紧密相连,另一 方面又与对特定共同体的隶属观念密切相关,所以它“有助于澄清自由主义者与社群主 义者的争论中紧要的东西。”(注:[加]威尔·吉姆利卡、威尼·诺曼:《公民的回归 ——公民理论近作综述》,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江苏人民出版社,20 04年,第236页。),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作为一种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和确立公 民对国家的归属与参与意识的概念系统,它关系到民主制度、政治参与、国家与社会关 系等重大问题。当前,随着与公民身份密切相关的社会问题(如移民问题、社会排斥问 题、福利改革问题等)日渐凸显,人们对公民身份本身理论内涵的探讨也日益热烈。 公民身份的理论内涵极具宽泛性与复杂性。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曾意味深长的 指出,“公民”是一个经常引起争论的问题,关于它的单一特性是什么,人们始终没有 达成普遍共识。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公民身份有着特定的含义。因此,与其说公民身 份是一个可以确切表述的概念,倒不如说它是一个不断演变与扩充内涵的概念系统。公 民身份就是以公民为基点对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总体概括,是公民与国家或政治共同 体之间的各种关系的总和以及公民对这种关系在心理上的体认和生活中的实践。作为一 个概念系统,现代国家中的公民身份主要指公民在国家中的身份地位,与国家的权利义 务关系以及对国家社会生活的参与行动。在现代的政治生活中,公民权利作为公民身份 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公民的市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三个要素。 一、身份地位、权利义务、参与行动:公民身份的理论阐释 公民身份的历史与人类政治共同体一样长久。在漫长的历史演进中,随着社会的发展 和人类的进步,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不断发生着改变,作为概括这种关系的公民身份 也在不断丰富其理论内涵。这种改变展现了公民对国家从依附、独立到逐渐融入的过程 ,体现出公民自主能力与自主意识不断增强的趋势。发展至今,现代国家中的公民身份 主要涵盖了身份地位、权利义务和参与行动三种理论意蕴。 首先,作为身份地位的公民身份。 在这一层面理解公民身份主要是把公民身份当作个人在一个社会政治共同体中的成员 资格。在近代,民族国家产生并成为社会政治共同体的主要形式后,公民身份就表示个 人在一个国家中正式的和负有责任的成员资格。公民身份决定了一个人在公共生活中的 角色归属,它与“国籍”意义相同,国际法中的公民身份就是在此意义上应用的。作为 身份地位的公民身份指明了拥有公民身份具有的地位。因此,公民身份是一种稀有的资 源,其实质在于对某物的诉求。“在人类的某些共同体里,我们互相分配的首要善( primary good)就是成员资格。而我们在成员资格方面所作的一切建构着我们所有其它 的分配选择:它决定了我们与谁一起做那些选择”。(注:[美]迈克尔·沃尔泽:《正 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褚松燕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第38、39页 。)在现代社会中,不具备公民身份的人或者说没有国籍的人是十分脆弱和危险的。比 如市场通常对所有人开放,没有资格限制,但是无国籍的人在市场中是不受保护的,尽 管他们自由地参与物品的交换,但是那些共享的物品却没有他们的份。他们被排除在共 同体的安全和福利之外,就连公共卫生对他们来说也没有保证,“没有国籍是一种无穷 无尽的危险状态。”(注:[美]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 一辩》,褚松燕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第38、39页。)获得公民身份的条件可以遵 循以下出生地和血缘两个原则。在现代社会,由于人类的流动性增强,人们经常会试图 改变他们的公民身份,由不喜欢的地方迁移到喜欢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公民身份所 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准入和归化的问题。 其次,作为权利义务体系的公民身份。 如果说作为身份地位的公民身份划出了共同体内部与外部成员之间的界限,那么作为 权利义务体系的公民身份就是对共同体内成员之间以及成员与共同体之间关系的界定。 公民身份的权利义务层面是现代公民身份发展的主要内容,并且是现代政治学理论研究 中所使用的公民身份的核心含义。它不仅在法律层面也在社会成员实践和心理层面界定 了现代国家与公民、国家中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作为权利义务体系的公民身份内涵 的形成得益于近代资产阶级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基础的个人权利的发展,并且与近代 公共领域和政治领域的分离、自然权利的演进以及社会契约论等近代理论与实践紧密联 系。“公民身份是个人在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 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注:[美]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柯 雄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1页。)